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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企业合作经营协议(3篇)私有企业合作经营协议(精选3篇)私有企业合作经营协议篇1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中国公司和国(或地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共同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第二章合作各方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省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省市区路号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O国(或地区)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国(或地区)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O事会聘请第三十二条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合作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合作公司设审计师一人,由甲方推荐,董事会聘请审计师负责审查、稽核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并向董事会报告第十四章纳税与保险第三十四条合作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缴纳各种税款第三十五条合作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应向设在特区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办法、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均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作公司董事会决定第十五章合同的修改、补充、变更与解除第三十六条本合同及其附件修改或补充,必须经甲、乙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协议,并报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方能生效第三十七条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本合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公司严重损失,或因公司连续亏损,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经合作公司董事会特别决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第十六章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作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的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如甲、乙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仍应赔偿履约一方的经济损失第三十九条甲、乙任何一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供合作条件时,以逾期的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方应缴付元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注或按出资额的百分比计算)如逾期个月仍未提供,除累计缴付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第四十条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第四十一条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方在合同生效后——天内相互提供履约的银行担保书第十七章不可抗力第四十二条在合作期间,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第十八章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三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第十九章文字第四十五条本合同用中文和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解释有矛盾,以中文本为准第二十章合同生效及其他第四十六条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所订立的合作公司章程、工程协议、技术转让协议、销售协议等,均为本合同的附属文件第四十七条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均须经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关)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第四十八条合作公司对甲、乙双方或甲、乙双方互送通知的方法,如果采用电报或电传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发出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的甲、乙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甲、乙方的收件地址第四十九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方各份,合作公司1份,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影印本份;分报有关机关第五十条本合同于一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省市签字甲方公司乙方公司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私有企业合作经营协议篇2甲方乙方第一章总则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发挥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共同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第二章合作各方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香港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董事长,国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中国省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董事长,国籍中国第三章成立合作经营公司第二条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意在省市建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第三条合营公司的名称为有限公司外方名称为.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省市第四条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条合营公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年第10号令《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由乙方收购甲方的部份股权后变更登记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发布的20—年第57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_年修订)》的规定,合营企业投资建设经营,属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甲方可以控股依据上述原则,甲方出资收购乙方的部份股权,占合营公司股权总额的%,乙方占%合营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独立o经营,统一核算,按股份比例承担风险第四章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第六条甲、乙方合作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的愿望,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使全作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第七条合营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第八条生产经营的规模如下
(一)(略)
(二)(略)
(三)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扩大,经营范围可增加,具体的经营项目根据合营公司的发展和市场情况随时进行调整和变更登记第五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第九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亿美元甲方全部以美元现金作为投资第十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万美元,全部由甲方缴付甲方同意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个工作日内将注册资本金汇入合营公司的账户第十一条甲方的其分投资款项,应在不影响合营公司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十二个月内付清,最迟也不得超过十五个月第六章股份占有比例及利润分配第十二条双方商定不计算双方的投入比例,按照双方商定的比例占有合营公司股份和进行利润分配经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占有%股份,乙方占有%股份第十三条利润分配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后,盈余部份由甲、乙双方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须经另一方同意,在同等条件下,甲、乙中的另一方有转让优先权第七章合营各方的责任第十四条甲、乙方应各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甲方责任按时缴付投资款及时提供变更注册所需的有关资料(商务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董事会成员的身份证明及个人简历等)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乙方责任办理合营公司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从注册资金到位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完有关变更工商登记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当地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及时归还甲方借款本息及支付甲方应分配的利润;每季度向甲方报送财务报表;为甲方财务监督提供方便;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第八章董事会第十五条合营公司成立董事会,本协议签订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第十六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长由甲方担任,副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由乙方担任财务总监由甲方指派董事、董事长和副董长任期四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第十七条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重大问题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它事宜,可采取多数通过或简单多数通过决定第十八条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第二十条合营公司归还完甲方的全部借款,甲方即退出董事会,撤回指派的财务总监但甲方有权每年分配利润时,委托有资格的审计机构对合营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第九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二十一条合营公司设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乙方推荐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年第二十二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第二十三条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部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第二十四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撤换第十章筹备和建设第二十五条合营公司在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处筹建处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筹建处主任、副主任由董事会任命第二十六条(略)第二十七条(略)第二十八条筹建处工作人员的编制、报酬及费用,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预算第十一章劳动管理第二十九条合营公司职工的招聘录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罚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方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营公司和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的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章税务、财务、审计第三十条合营公司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O(注若有两个以上合作者,依次称丙、丁……方)第三章成立合作经营公司第二条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意在省市建立合作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第三条合作公司的名称为合作有限责任公司外文名称为O合作公司的法定地址为省市区路号第四条合作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条合作公司是由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资源开发权、建筑物等合作条件;乙方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合作条件各方不折算投资比例,按各自向公司提供的合作条件,确定利润分享办法,并各自承担风险合作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独立经营,统一核算合作期限届满,公司的财产不作价归甲方所有(注应根据双方的约定具体写明)第四章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第三十一条合营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十二条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第三十三条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账凭证、单据、报表、帐薄,用中文书写第三十四条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第三十五条每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第三十七条合营企业的全部利润,在缴纳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应按双方确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分配第十三章合营期限、解散与清算第三十八条本合营企业在下述情况下解散
1、合营期满;
2、合营期满之前,出现下述任何一种情况或事件,经董事会决议,本合营企业也可解散;a、合营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无法继续经营;b、任何一方违反经营合同规定,使本企业无法继续经营;C、合营企业达不到经营目的,投资无法回收;d、不可抗力,等第三十九条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组织清算委员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03条到108条规定进行第四十条合营公司的期限为15年合营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延长或缩短合营期限第十四章合营期满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合营期满,合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全部归乙方所有第十五章保险第四十二条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国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第十六章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第四十三条对本合同及期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第四十四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营期限和解除合同第四十五条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合同,他方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第十七章违约责任第四十六条任何一方违约,应按国际惯例赔偿守约方总投资1%的违约金守约一方有权终止合司,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法律责任和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十八章不可抗力第四十七条由于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电传或电子邮件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第十九章适用法律第四十八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理第二十章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私有企业合作经营协议篇3甲方法定代表人住所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合作内容甲方具有一家酒店,委托乙方进行经营管理,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和收益分配第二条合同期限本合同的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三条利润分配1〃利润分配比例甲方60%乙方40%2〃利润分配时间按季度分配正式开业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号前,将上个季度的利润分配完毕3〃利润的计算方法利润二总收入一总成本总成本二工资+水电费+燃料费+物料消耗+修理费+原料成本+税金(总收入包含应收账款)
4.若形成负利润乙方不参与分配,也不承担责任第四条酒店的经营管理合作期限内,乙方全面负责酒店的经营管理,甲方不参与酒店的经营管理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经营场所,负责协调经营场所使用过程中的对外关系协调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经营管理,有权提出相关的经营建议
3、合作期限内,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经营管理
4、甲方负责酒店开业前所需的各类物资、设备、流动资金手续办理,确保酒店能正常经营免费提供员工食宿5〃甲方负责酒店开业前,人员准备(招聘、培训)所需的员工工资及发生的费用6〃开业前酒店装修期间的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7.甲方负责客户挂账合同的审批权和应收款的回收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负责酒店的经营管理2〃乙方负责酒店人员的招聘培训3〃乙方有对酒店人员录用、辞退、岗位和工资调整的决定权4〃乙方有财务收支的签字权5〃乙方应保证酒店的员工总数不超过30人6〃乙方应保证酒店的员工平均工资不超过20元第七条财务、采购管理1〃采购管理乙方负责采购管理,甲方负责监督和提供采购车辆2〃财务管理甲方委托一人负责财务和保管工作3〃甲方人员服从乙方管理,工资由甲方负责发放
4.工资发放时间甲方应确保每月10号前发放上个月的工资第八条试用期
1.时间一个月20年8月1到20年8月30日
2.工资乙方试用期派遣人数10-15人,派遣人员到达甲方现场前甲方预付派遣人员一个月工资人民币叁万元整,并报销交通费
3.结果若双方满意可按此合同继续进行;若有一方不满意可立即终止合同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除应赔偿乙方所有的投入外,还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二万元
2、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二万元第九条酒店的交接酒店装修结束后、试营业前,甲乙双方完成酒店的交接手续,并制作酒店设备设施的清单第十条争议解决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第六条甲、乙方合作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合作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注在具体合同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写)第七条合作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生产和销售产品;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研究和发展新产品(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第八条生产经营规模如下
(一)合作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
(二)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到年产产品品种将发展0O(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第五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九条合作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元(或双方商定的一种货币)第十条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注甲方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或资源开发权和建筑物不计入注册资本)第十一条甲、乙方分别提供如下合作条件甲方提供总面积为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负责征用土地费和缴纳土地使用费(注土地开发费的负担方法,根据双方约定写)其中厂房(上盖)面积平方米;商场(上盖)面积平方米;维修部(上盖)面积平方米乙方投资总额为元,其中现金元;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元(详见附表);工业产权元;其他元第十二条甲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天内办完征拨手续,交付合作公司使用;厂房和商场(上盖)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一天内交付合作公司装修;维修部(上盖)的交付时间,由合作公司董事会另行决定乙方提供的现金投资分两期汇入合作公司在特区内银行开立的帐户内第一期应汇入元,须在合同批准之日起—天内汇出,作为首期生产、生活设施的建筑费和流动资金等;第二期必须汇足投资总额减去第一期汇出后的差额,汇出的时间为,用途由公司董事会胡定(注应根据具体情况写)第十三条乙方作为投资的机器设备,必须符合合作公司的生产需要,并在厂房装修完工前一天内运至中国港口(注乙方以工业产权作为投资时,甲、乙方必须另订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六章合作各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第十四条甲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一)办理为设立合作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二)依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三)协助办理乙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物资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特区内的运输;
(四)协助合作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品、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
(五)协助合作公司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六)协助合作公司对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七)协助合作公司在当地招聘中国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其他人员;
(八)协助合作公司为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手续等;
(九)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第十五条乙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一)依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供现金、机器设备、工业产权……并负责将其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运至中国港口;
(二)办理合作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的机器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三)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产的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四)培训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五)如乙方同时是技术转让方,则应负责合作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六)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第七章合作经营期限第十六条合作公司的经营期限为年,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该合作公司的成立日期合作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有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合作期限但必须在合作期满六个月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提出申请批准第八章利润分配和偿还乙方投资第十七条合作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使用和分配:
(一)提取—%作为合作公司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发展基金;
(二)以—%偿还乙方的投资,预计—年还清乙方的全部投资;(注根据双方的约定具体写)
(三)其余部分按甲方—%,乙方—%分配第九章产品的销售第十八条合作公司的产品,大部分在中国境外市场销售(或全部外销)其中
(一)向外销售—%;
(二)经向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内销—%O(注销售办法可灵活多样,可由公司或乙方负责向外销售;也可由公司与外贸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代销;对内销部分也可由公司或甲方经销)第十章董事会第十九条合作公司设董事会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董事会正式成立之日第二十条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公司章程的制订和修改;决定公司转让、合并、停业和解散;决定公司经营决策、财务预算和决算;决定公司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办法;聘请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公司职工工资和制定职工奖惩办法等一切重大事宜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由董事一名组成,其中甲方委派一名,乙方委派一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一名,由乙方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任期四年,经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董事会议时,可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第二十三条召开董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有效董事不能出席时,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举行表决第二十四条董事长是合作公司的决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理第十一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二十五条合作公司设经理部,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经理部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人总经理由一方推荐;副总经理由一方推荐—人,另一方推荐—人,均由董事会聘请,任期年第二十六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决议,组织领导合作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第二十七条总经理必须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半年向董事会作一次财务结算报告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时;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给予应得的处分直至解聘,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第十二章劳动管理第二十九条合作公司员工的招聘、解雇或辞职一律实行合同制员工的聘请由公司做出计划,报当地劳动部门核准后,由公司自行招聘,经考核择优录用第三十条合作公司员工的劳动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制订施行方案,由公司、公司工会与员工集体或个人订立劳动合同,按合同的规定执行第十三章财务会计和审计第三十一条合作公司设总会计师和总出纳员各一人,负责公司总的会计工作;厂部、商场和维修服务部分别建立帐目,每个部门分别设会计师和出纳员各一人,负责各个部门的财务会计工作前款所列会计和出纳员的人选,均由甲、乙方协商推荐,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