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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撤诉申请书(篇)15民事撤诉申请书1申请人李_,男,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居民,现住大理市被申请人张_,男,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居民,现住大理市起诉案由李—诉张—租赁合同纠纷案号()大民初字第一号申请人李—于—年二月二日向贵院起诉李—诉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案件号为()大民初字第一号,现申请人李—和被申请人张—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因自身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诉讼目的已经达到,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决定撤回起诉,请贵院予以批准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申请日期民事撤诉申请书2申请人_,男,—岁,一族,—省—县人,现住—县一路—号被申请人Y,男,岁,族,省县人,省县公司职
(二)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结合被告的行为可以看出,被告的行为有以下违法之处
1、被告的行为违反自愿原则,属于搭配销售、强制交易原告仅要求加汽油,不需要添加剂,被告事先在油内加入了添加剂,不管消费者是否愿意加添加剂都必须加添加剂,否则不给加油,这显然违反了自愿原则,属于搭配销售、强制交易
2、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被告告示说油内已加入添加剂,但消费者并没有见到添加剂,被告是否加入了添加剂?加入了多少添加剂?加入了啥牌子的添加剂?加入的添加剂质量是否合格、比例是否科学等消费者均不知情,被告的行为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3、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到被告处加油,就必须加添加剂,并且只能使用被告选择的添加剂,使用添加剂的数量、质量完全由被告决定;消费者没有选择不加添加剂的权利,没有选择加其他牌子添加剂的权利,没有选择加多少添加剂的权利,没有选择加什么质量添加剂的权利被告的行为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4、被告的告示内容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内容无效被告的告示内容,是为了获取不正当高额利润,滥用自己的有利地位和经营优势,违背消费者的意愿,采取搭配消费、强迫消费的违法行为,使消费者接受消费者并不需要的商品,侵害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经济利益,在给消费者经济上带来损害的同时,也给消费者精神上带来了损害
5、被告的发票显示,被告发票开票不统一,发票与实际情况不符,侵占了消费者的油款1以年月日发票为例,汽油和汽油添加剂数量分别是
48.828升,合计就是97升多,而原告的油箱容积只有55升,加
48.828升添加剂是不可能的2年月日发票与年月日发票开票明显不统一3汽油数量和添加剂数量均不属实,以年月日发票为例,汽油数量和添加剂数量二者总量是
25.126升,由于二者均有容积,不可能汽油的数量和总量是同等数量,若二者数量同等,就说明没有添加剂,被告以总量计算汽油金额显然是不对的,侵占了消费者的油款
四、被告油价只涨不降且单独涨价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在国际油价降价
35.01%时,应作出相应降价调整原告的律师张水山—年曾打过“汽油卷公益诉讼”,年的油价每升
1.85元,年油价涨价为每升
2.65元,年6月份油价每升涨到
5.07元,年7月份油价涨价为每升
5.92元,加上被告强制消费的添加剂每升
0.05元,油价实际已涨价为每升
5.97元国际油价年7月11日每桶
147.27美元,年9月3日,每桶油价下降至H1美元左右,油价累计下跌约25%,年9月17日,每桶油价下降至
95.71美元(最低
94.13美元),但被告利用其垄断的优势地位,国际油价涨时油价飞涨,但国际油价猛跌时却不作出相应降价,尤其不能令人容忍的时,国际油价9月份下跌了
35.01%,被告不仅不作相应降价,反而独自一家涨价,每升又涨价
0.05元,使油价涨价为每升
5.97元,加上被告强制消费的添加剂每升
0.05元,油价实际已涨价为每升
6.02元这种涨价没有经过听证,程序不合法,同时这种涨价极不公平、极不合理,在国际油价降价
35.01%时,应作出相应降价调整为了维护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特提起公益诉讼,请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强制交易、搭配销售汽油添加剂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单独涨价行为,在国际油价大幅下降时,作出相应降价调整,返还多收取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消费者的油款和强制消费的添加剂款此致____人民法院申请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申请日期年月日民事撤诉申请书8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准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事实与理由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现申请撤回起诉望准许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20—年一月一日民事撤诉申请书9申请人:,男,岁,族,省县人,省县公司职工,现住县路号被申请人:,男,岁,族,省县人,省县公司职工,现住县路号原起诉案由申请人于年月日诉被申请人损害赔偿一案,已被你院受理撤诉请求与理由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过协商,达成和解被申请人自愿赔偿申请人一元人民币申请人诉讼目的已达到,双方纠纷已解决依据第H4条规定,特申请撤回起诉,请予以批准此致县人民法院申请人:_______年月日民事撤诉申请书10申请人—市—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市—区—工业区—路一号,法定代表人—,职务—被申请人—市—有限公司,住所—市—管理区一路—号,法定代表人欧职务—原起诉案由、案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票据纠纷一案(案号[200」_法民二初字第一号),申请人依法提出如下请求请求事项请求事项请求准许申请人撤诉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年—月一日起诉后,被申请人依据支票票面金额,自觉向申请人履行了付款义务申请人的民事实体权利已经实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撤诉,请予准许此致—市—人民法院申请人—市—制衣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一年—月—日民事撤诉申请书11县人民法院:你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张、张、赵、石让诉被告祝、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汽车运输公司及陈、方等人道路交通事故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因被告人祝已与五原告人协商,赔偿和兑现了所有的赔偿费用为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祝、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遵义宇鸿汽车运输公司及陈、方等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希人民法院予以裁定准许为感!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民事撤诉申请书12申请人(公民个人的,照身份证写明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情况,如为单位的,写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被申请人写法同申请人原起诉(或上诉)案由、案号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个人则不要此项)—年—月—日民事撤诉申请书13申请人:,女,汉族,年月日生,系人,现住31号,粮农,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事项贵院受理的.故意伤害一案中,现申请人申请予以撤回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告系邻居关系双方因邻里纠纷经常发生争执,致使双方言语一直不和年月日晚7时许,申请人丈夫在外散步路过被告家门前,恰巧碰到被告,双方又因琐事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导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申请人闻讯后,出门劝和,却不料被被告打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治疗期间被告对此不闻不问,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被告请求民事赔偿后被告因故意伤害被人民检察院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此,申请人认为被告已经因其行为受到了刑事追究,为了缓和邻里关系,特向贵院申请撤回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诉讼请求此致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民事撤诉申请书14申请人(公民个人的,照身份证写明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情况,如为单位的,写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被申请人写法同申请人原起诉(或上诉)案由、案号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个人则不要此项)—年—月—日民事撤诉申请书15申请人李某,女,族,年月日出生请求事项撤回(民)初字第号起诉申请理由申请人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贵院以(民)初字第号立案受理现因申请人欲与庭外达成调解离婚协议,故向法院申请撤诉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工,现住—县一路一号原起诉案由申请人于—年—月—日诉被申请人损害赔偿一案,已被你院受理撤诉请求与理由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过协商,达成和解被申请人自愿赔偿申请人—元人民币申请人诉讼目的已达到,双方纠纷已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n条规定,特申请撤回起诉,请予以批准此致—县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民事撤诉申请书3申请人A,男,—岁,一族,—省—县人,_省—县—公司职工,现住—县一路—号被申请人B,男,—岁,一族,—省—县人,—省—县—公司职工,现住—县一路一号原起诉案由申请人于—年—月—日诉被申请人损害赔偿一案,已被你院受理撤诉请求与理由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过协商,达成和解被申请人自愿赔偿申请人—元人民币申请人诉讼目的已达到,双方纠纷已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特申请撤回起诉,请予以批准此致—县人民法院申请人A—年—月—日民事撤诉申请书4申请人李_,男,1953年5月8日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居民,现住大理市下关镇金星三社号身份证号码532901o联系电话138872被申请人张_,男,1956年09月16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居民,现住大理市下关灯笼村一号,身份证号532901o联系电话139872原上诉案由李—诉张—纠纷申请人李—于二0一0年二月二日向贵院上诉李—诉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李—学习了相关常识,知道了自己行为的民事违法性,愿意服从—市人民法院“
(20)民二初字第109号”一审判决,配合—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撤回起诉请予批准为盼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李—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民事撤诉申请书5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请求撤回
(20)普民一(民)初字第36号的起诉申请理由申请人诉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以
(20)普民一(民)初字第号立案受理因申请人欲庭外达成调解协议,故向法院申请撤诉此致区人民法院申请人20年月日民事撤诉申请书6申请人,男,岁,汉族,本市化工厂工人,现已退住本市路楼—号被申请人,男,岁,汉族,本市机械厂干部,住本市一路—号,系申请人之子原起诉案由申请人于年月日对马小—虐待一案向贵院起诉现请求撤撒诉请求与理由自年月日对虐待一案向贵院起诉后,经过法院同志以及单位领导的教育,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在实际行动上有了改变现在,能够履行赡养义务,对我进行照顾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请求撒回起诉请于批准此致市区人民法院申请人____________年月日民事撤诉申请书7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事项撤销申请人对四被申请人的诉讼申请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汽油添加剂侵权纠纷一案,起诉后开庭前国家发改委已经下文让全国的石油公司停止在汽油中加入添加剂的行为,四被申请人在开庭前已停止了在汽油中加入添加剂的行为开庭后,国家发改委进行了税费改革,油价已和市场接轨,目前油价已大幅下降这样申请人提起该公益诉讼的两大公益目的均已达到另外,被申请人在起诉后及开庭时就其在汽油中加入添加剂的行为向申请人进行了赔礼道歉,开庭后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损失给予了充分的赔偿和补偿,据此,申请人的全部诉讼目的均已实现,特申请撤回起诉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停止强制搭配销售的侵权行为;
2、判决被告退还强制原告消费汽油添加剂款和多收油款50元(加油卡加油应返还的添加剂款和油款另案诉讼);
3、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4、判决被告停止单独涨价行为,在国际油价大幅下降时将油价作出相应降价调整;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强制搭配销售汽油添加剂侵权行为的事实
1、原告单位位于涧西区,原告购买被告石油化工加油卡二张,经常在洛阳市涧西区洛阳石油分公司6号加油站等市区和郊县各个石化加油站加油,没带加油卡时,就用现金在涧西区等市区和郊县的加油站加油
2、年月日,原告指派张水山、崔瑞国两位律师开车到偃师开庭,途径渡河区中州东路高速路口加油站时,张水山律师让加150元钱的93#汽油,被告加完油开票时耽误了
7、8分钟才开好票,张水山律师接过发票一看,加150元钱汽油所开发票单位升,数量
48.828,单价
5.07元,金额
148.74元,问咋回事被告工作人员说“第二行还有添加剂款
1.26元,合计150元”张水山律师一看发票,第二行“品名汽油添加剂,单位升,数量
48.828,单价
0.05元,金额
2.44元”张水山律师问谁让你们给加添加剂的?被告工作人员说“添加剂直接加到加油机里了,加油就必须加添加剂,我们的加油机上贴的有告示油里已加添加剂原告向被告提出异议,指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自愿原则,属于强制交易、搭配销售,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原告要求见被告领导,被告工作人员说领导不在之后,被告的14号加油站领导和渡河区14号加油站附近的片领导和原告打过电话,电话中仅说明他们售添加剂是经过批准的,加油机上有告示
3、年月日,原告指派张水山、崔瑞国两位律师开车到宜阳县法院开庭,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宜阳石油分公司加250元钱的93#汽油,发票上第一行品名93#汽油,数量
41.876,单价
5.92元,金额250元,第二行品名添加剂,数量空白,单价
0.05元,第三行品名行写的小计,单价
5.97元”原告异议同上,被告的解释同上
4、年月日,原告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石油分公司14号加油站加150元钱的93#汽油,发票上第一行品名93#汽油,数量
25.126,单价
5.92元,金额
148.74元,第二行品名汽油添加剂,数量
25.126,单价
0.05元,金额
1.26元”原告异议同上,被告的解释同上
5、年月日,原告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石油分公司6号加油站加240元钱的93#汽油,发票上第一行品名93#汽油,数量
39.867,单价
5.97元,金额
238.01元,第二行品名汽油添加剂,数量
39.867,单价
0.05元,金额
1.99元”原告异议同上,被告的解释同上
6、原告还在被告的5号、9号、14号等加油站加油,这些加油站均强制消费添加剂,发票附后
二、除被告外,原告没有发现其余加油站有强制搭配销售汽油添的情况
1、原告在—年5月14日之前到任何加油站加油,加油站均仅加汽油,有的加油站备有小瓶的添加剂,原告加油时加油站工作人员曾向原告及其他加油者推荐添加剂,但加不加全凭消费者自愿
2、_年6月23日,原告在王城大道洛阳市港胜石化加油站加油230元,该加油站加油机内没有添加剂,加油
38.53升,单价
5.07元,金额230元,原告还在其他多家加油站加油,机内均没有添加剂
3、原告经过调查,在洛阳市区及郊县,凡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石油分公司下属加油站,加油站加油机内均在加油机上贴纸声明加油机内已加添加剂其余加油站原告截至目前没有发现类似现象
三、被告强制搭配销售汽油添加剂的行为是违法的
(一)违反的法律及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