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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标准集锦(24篇)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免费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工伤鉴定标准集锦篇17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
2、要求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五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四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⑶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工伤鉴定标准集锦篇19很多人在日常的工作中难免受到工伤在经过一般程序的工伤鉴定后,又该怎么赔偿呢?这些赔偿的标准又是怎么样的呢?为了让更多人有这一方面的认识,在本文中将会介绍工伤鉴定后的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o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_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以上就是在工伤鉴定后赔偿的一些具体标准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到工伤鉴定赔偿方面的信息,可以到律师事务所,向相关专业人员咨询,根据专业人士所给予的建议和帮助,进一步采取相关措施以解决问题工伤鉴定标准集锦篇20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工作原因受到损害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该积极地向有关部门做工伤认定在做完工伤认定之后,再做劳动能力鉴定那么关于十级工伤的赔偿标准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十级工伤的赔偿的计算方式是什么呢?下面就由为您解答这些问题十级工伤赔偿标准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过工伤认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GB/T16180-20《劳动能力鉴定一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作出十级伤残的评定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由的工伤保险待遇和标准
一、医疗费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二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食宿费二地方规定标准(元)—人数一天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三、辅助器具费用
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1、停工留薪期内工资二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2、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的确定,参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或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其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4、法律依据20—《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护理费标准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或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十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具体标准参照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具体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工伤鉴定标准集锦篇211中度智能损伤;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3单肢瘫肌力W2级;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W2级,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7面部中度毁容;8全身瘢痕面积三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9面部瘢痕或植皮三1/2并有轻度毁容;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13一侧膝以上缺失;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20cm2(注2为平方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注2为平方23双侧颗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注2为平方;25双侧完全性面瘫;26一侧全肺切除术;27双侧肺叶切除术;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30一侧肺移植术;心瓣膜置换术后;31心功能不全二级;32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33全胃切除;34胰头、十二指肠切除;35小肠切除36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37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疼;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39肝切除40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46永久性膀胱造痿;47重度排尿障碍;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24950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双侧肾上腺缺损;51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2尘肺ii期;53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54尘肺i期伴活动性肺结核;55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5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5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工伤鉴定标准集锦篇22近日,全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座谈会在南宁召开,重点对如何学习把握好从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了研究部署,要求通过贯彻执行新标准,更好地保障伤残劳动者的权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在会上讲话,自治区副主席穆虹到会并致辞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工伤职工享受待遇的依据,关系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此前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执行的是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下称96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96标准科目与科目之间规定不够平衡、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不好操作等问题日渐突出为此,国家在对96标准进行修订的基础上,颁布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下称06新标准)并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悉,与96标准相比,06新标准在很多方面作了调整,按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4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解为5个门类,划分为10个等级共573个条目,比96标准的伤残条目增加了103条,分级标准更细化,更具可操作性,并且在总体上放宽了鉴定尺度,更能保障伤残劳动者的权益本次会议指出,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调整和变化直接影响着工伤职工的待遇水平,对新标准的学习和把握也直接关系着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质量会议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抓好06新标准的学习与培训,认真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工作,以确保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准确,维护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
1、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伤残等级鉴定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2、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
3、护理等级鉴定;
4、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有关工伤鉴定办理的具体流程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第四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五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样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第六条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第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第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第十四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第十六条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认定结论;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第十九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条进行工伤认定调查核实时,用人单位及人员拒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o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工计算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H)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o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第
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
(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工伤鉴定标准集锦篇18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伙食补助费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第4款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
(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五辅助器具费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六停工留薪第31条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七生活护理费第31条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八工伤复发的费用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一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一级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