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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协议书标准(3篇)劳动合同标准的模板甲方乙方经济类型性别法定代表人出生日期年—月―日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编码家庭住址甲地址:编码所属街道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第一章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合同本合同有效期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前个月,即年月—日至年一月—日,为试用期第二章工作内容第二条乙同意根据甲工作需要,在部门,担任岗位(工种)工作第三条乙完成的工作数量,达到质量标准,或在岗位(聘任)协议中约定第三章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第四条甲安排乙执行下列种工作制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做检验的依据)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O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o(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买受人供应的以外,应由出卖人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买受人另外收取如果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买受人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O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出卖人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双方协议执行);
(2)出卖人代运(出卖人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买受人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买受人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o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o(买受人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40天通知出卖人,以便出卖人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买受人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卖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做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双方当事人和运输部门的责任)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买受人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买受人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出卖人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出卖人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买受人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1按政府定价执行;2按政府指导价执行;3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买卖双方的商定价执行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政府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买卖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第七条验收方法(合同应明确规定
1.验收时间;
2.验收手段;
3.验收标准;
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
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产品质量监督机关执行等)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买受人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天内向出卖人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买受人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买受人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买受人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书面异议后,应在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受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买受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第九条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1)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安排乙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保证乙每周至少休息日甲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自行安排第五条甲安排乙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乙相应待遇
(一)安排乙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乙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乙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六条甲为乙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进行健康检查第七条甲负责对乙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第四章劳动报酬第八条甲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第九条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甲每月—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工资,工资不低于,工资分配水平在岗位(聘任)协议中约定,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元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第十条由于甲生产任务不足,使乙下岗待工的,甲保证乙的月生活费不低于O第五章保险福利待遇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女职工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第十二条乙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执行第十三条乙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甲为乙提供以下福利待遇O第六章劳动纪律第十五条乙应遵守甲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第十六条乙违反劳动纪律,甲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第七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第十七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第十八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39;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第十九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条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甲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一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
1.乙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十二条甲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甲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H■条、第二十二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年的;
4.义务服兵役期间的第二十四条乙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H条、第二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乙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可以随时通知甲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第二十八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离休、退休、退职或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第八章经济补偿与赔偿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经济补偿金
1.甲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乙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甲支付乙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第三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甲应根据乙在甲工作年限,每满年发给相当于乙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1.经与乙协商一致,甲解除本合同的;
2.乙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解除本合同的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甲应根据乙在甲工作年限,每满年发给相当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乙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甲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以上三种情况,如果乙被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第三十二条甲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乙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第三十三条支付乙经济补偿时,乙在甲工作时间不满年的按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三十四条乙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还应发给乙不低于企业上年月人均工资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第三十五条甲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乙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乙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偿付培训费和招接收费第九章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第十章劳动争议处理第三十八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章其他第三十九条以下文件或协议做为本合同的附件第四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盖章)乙(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签订日期年—月—日劳动合同协议书标准篇3买受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卖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了增强买卖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