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一、申请人信息承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告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根据《淄博市建设“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试行)》要求,您办理事项的证明材料可以申请告知承诺,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办理本事项应向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证明材料,证明的内容是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将本承诺书以一定方式对外进行公开
(二)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事项,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提交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时,发现申请人有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依法依规作出“终止办理、限期内禁止办理”的决定,并可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包括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行政处罚根据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据实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区分不同失信情形依法实施相应惩戒措施职工利用虚假承诺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自发现之日起标注为失信人员,取消其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自5发现之日起日(含日)内未退回全部资金的,同时,推送至1010“信用中国(山东淄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自愿选择对该证明材料采用书面承诺+部门核验替代,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已经知晓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愿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三)承诺基本信息填写真实、准确,符合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告知的证明内容或者具备法定条件;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六)愿意配合相关部门对承诺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申请人(签字/盖章)分中心、管理部(盖章)日期日期(本文书一式两份,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