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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故意实施冒犯对方性尊严和性利益的行为,造成受害人性尊严和性利益受到侵害,或造成精神痛苦的构成性骚扰侵权行为案例要旨构成性骚扰侵权行为应当具备的侵权责任要件是
(1)主观过错行为人实施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故意实施冒犯对方性尊严和性利益的行为,过失不构成性骚扰的侵权行为
(2)违法行为行为人实施性骚扰行为,即对异性进行违背本人意志的有关性的方面超出正常人际交往界限的冒犯行为既可以是男人对女人的性骚扰,也可以是女人对男人的性骚扰
(3)损害事实受害人的性尊严和性利益受到侵害,造成精神利益以及精神痛苦的损害
(4)性骚扰行为与该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法院评论
一、问题的提出性骚扰是我国现实生活中所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如2008年7月中旬,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宣判刘仑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出现了“首例性骚扰被处刑罚”的案例性骚扰也是全球一个共性问题,因为世界上就男女两性,似乎出现性骚扰也是正常的事情,就如同世界各地均出现了强奸女性犯罪一样[1]如4名曾经任职麦当劳的美国女子被上司性骚扰,她们联合控告雇主,本案以
50.5万美元和解[2]我国自首例女教师状告性骚扰案例以来,全国各地已有不少这类案例
二、性骚扰的界定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开始熟悉“性骚扰(sexualharassment)”这个外来术语人们对性骚扰的讨论也日趋频繁性骚扰问题最早出现在美国,随后引起其他国家的纷纷响应1985年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内罗毕战略》把“使青年妇女不受性骚扰”列为主要目标之一[3]中国加入的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宣言》明确要求成员国在本国的范围内运用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一切措施去消除这种对妇女的暴力包括性骚扰在我国,由于历史传统以及对性骚扰问题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所以日常生活中一旦发生性骚扰事件,当事人不是忍气吞声或甘受屈辱,就是采用简单的报复行为尽管如此,性骚扰的法律问题在近期引起了相当的重视,主要是因为国内媒体连续报道了几起因性骚扰而引起的民事案件美国是最早提出“性骚扰”问题的国家美国人将“性骚扰”写入法律的是1964年的《人权法案》第七篇,并在美国平等雇佣机会委员会(EEOC)的法律中给予了明确界定,作为对《人权法案》中性别歧视的一个形式体现“出于性需求而提出不受欢迎的性行动,性要求,或其他语言上、身体上的性行为,如果在屈服或拒绝之后,不明确地影响一个个体雇员的工作表现或形成一个令其讨厌的工作环境,即构成性骚扰”从以上的定义可以看出,性骚扰一般可以发生在以下情况
(1)被害人和骚扰者可能是一个女性或一个男性受害人不必是相对的性别;
(2)骚扰者可以是被害人的上级、雇主的代理、同工或一个非雇员;
(3)被害人不一定是被骚扰者,但一定是受冒犯行为影响的人;
(4)非法性骚扰可能没有对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害或被解雇;
(5)骚扰者的行为必须是不受欢迎的从定义可以看出有关性骚扰的三个关键问题一是对性骚扰立法所保护对象的界定;二是性骚扰所发生的场合;三是性骚扰与其他性行为(包括性犯罪)的关系所谓性骚扰,指不受欢迎的任何形式的具有性本质的口头、非肢体或者肢体行为此类行为包括
(1)行为人明示或默示被侵害人顺从或拒绝该行为来作为其工作、学习、训练或者接受专业或大众服务的损益条件
(2)该项行为会冒犯被侵害人的工作、学习、训练或者接受服务的环境,或者造成一定的威胁性和敌意性;此外,不具有性本质,但属于极端仇视或贬抑某性别的言行并且符合上述第二项的标准的行为也构成性骚扰在公共场所的发生的流氓行为不应纳入法律上性骚扰的行为各国的立法也没有把此类行为列为性骚扰性骚扰行为本质是性别歧视,这个法律概念的出现主要目的在于遏制在工作场所、学校、军队等机构所存在的骚扰和歧视女性的行为,如果把发生在公共场所的各种流氓行为也纳入性骚扰的范畴,很容易导致性骚扰立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冲突,容易把性骚扰行为与其他行为(如刑法上规定的猥亵和强奸行为)相混淆性骚扰很可能如过去的“流氓行为”而变成一个什么都可以放入的“大口袋”在实践操作中,由于此类行为的突发性和隐蔽性,举证过程中会面临巨大的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所以,可根据性骚扰的轻重程度,纳入到不同的法律法规中调整性骚扰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被骚扰者包括男女两性,以女性为主现实生活中,性骚扰基于性别不平等观念而产生,性骚扰多为男性对女性实施,尤其是在传统的男性为主的行业内更为明显但也有男性遭受性骚扰的情况存在
2.性骚扰以多种形式存在性骚扰的形式多种多样,一般包括三种方式
(1)口头性性骚扰,包括开黄腔、讲黄色笑话,用下流的语言挑逗和暗示等等;
(2)行为性骚扰,包括碰触、抚摸异性敏感部位,诱导或强迫异性看黄色录像、图片等,猥亵、强暴等等行为;
(3)环境式骚扰,在异性所处的环境中张贴淫秽图片,文字,展示不受欢迎的有关性的图片、文字,具有敌意和侮辱性的语言和文字等等前两种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加害人多采取这些方式,后一种实际上构成了敌意环境式性骚扰
3.性骚扰高发于工作场所,其次是校园,军队、训练场所也存在一定数量
4.性骚扰往往带来严重的后果性骚扰对于被骚扰者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而且也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性骚扰给直接受害人带来的损害后果是多方面的在身体方面,除了性侵犯带来的直接的身体安全的损害,大多数女性都由于性骚扰行为引发一系列的身体上的不适,如浑身乏力、头痛、失眠、食欲下降、消化不良等等;精神方面,性骚扰往往带来情绪动荡和精神压抑,使被害人处于困扰、窘迫、屈辱、紧张以及沮丧的心理阴影中,同时性骚扰的阴影还会使被害人容易对异性产生不信任感,进而产生对社会的不信任,从而影响他们的人际关系在经济方面,很多性骚扰都是以工作、学习上的损益为引诱或威胁,如果被骚扰人不接受交换条件,就会丧失许多机会和利益甚至失业在婚姻方面,未婚女性由此对异性产生敌意,不利于其与异性交往;对于已婚女性容易影响夫妻感情,导致离婚对于加害方而言,后果也是明显的在性骚扰行为查实之前,其要面临社会和舆论带来的巨大压力,确认属实后,对其声誉必然带来严重损害进而影响其以后的职业生涯;而对于雇主、教育机构而言,性骚扰诉讼会带来各种相关费用增加,企业、学校声誉受损,雇佣关系和师生关系极不稳定,人员流失,对企业文化和学习气候产生负面影响;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普遍严重的性骚扰与两性平权理念背道而驰,加重了男女不平等的传统观念,对女性在求学、求职等方面造成障碍,影响婚姻关系,进而造成整个社会的两性关系的扭曲,阻碍全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三、性骚扰的本质关于性骚扰侵害的权利问题,可谓众说纷纭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五种一是侵害人格尊严;二是侵害名誉权;三是侵害身体权;四是侵害性自主权;五是侵害其他人格利益制裁性骚扰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重要的就是界定性骚扰的性质,以明确法律所要保护的权利客体此问题也涉及到性骚扰案件立案的案由问题性骚扰侵害的是人格尊严和精神安宁的权利人格尊严是一个极抽象的概念,非是每个公民对自己的社会地位、社会价值的自我认识和自我评价,而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4]因此,无论公民职业、职务、政治立场、宗教信仰、文化程度、财产状况、民族、种族、性别有何差别,其人格尊严是相同的,决无高低贵贱之分[5]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内容之一,也是基本人格权利益中最为重要的利益在性质上,与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并不相同人格独立是人的客观地位,人格自由是人的主观状态,人格尊严则是一种主观认识与客观评价的结合
[6]加害人实施性骚扰行为,并没有真正将受害者当成“人”来看待,是对受害人人格尊严的严重践踏性骚扰的特点是加害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受害人不希望接受的、不被欲求的、强加给对方的与性有关的行为,即违反当事人自由意愿的行为它将导致受害人精神痛苦、情绪紧张,严重的还可能造成受害人患精神疾病因此,性骚扰严重地侵害了公民精神安宁、自由的权利近年来,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的侵权行为法理论对侵害公民精神自由的研究都是不够充分的在美国侵权行为法中,涉及他人精神自由和安宁的诉因主要有“故意影响他人精神安宁”,《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第46条规定“某人故意或粗心大意之行为致他人严重精神痛苦,则应对此精神痛苦承担责任,如果造成身体损害,还应对此身体损害承担责任“我国有学者认为,侵害公民精神自由是指加害人非法侵害他人精神活动自由的侵权行为精神活动的自由包括
(1)意思决定自由;
(2)精神安宁;
(3)免受骚扰或性骚扰对他人进行骚扰或性骚扰,就其本质而言也属于侵害他人精神之安宁
[7]综上所述,性骚扰侵害的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精神自由的权利,诉因应属于侵害一般人格权
四、性骚扰的主要类型各国立法一般把性骚扰归类为两大类,交换式性骚扰和敌意环境式性骚扰这是从根据性骚扰的方式的不同来划分的,这是最普遍的分类还可以根据性骚扰的对象不同分为异性间的性骚扰和同性间的性骚扰
(一)交换式性骚扰和敌意环境式性骚扰
1.交换式性骚扰交换式性骚扰是性骚扰最直接和恶劣的形式,它一般是发生在权力地位不平等的情形之下,有管理监督权能者对其下属或者受其监管控制的人要求以性接触或其他有性本质的行为作为获取利益的交换条件的行为若受侵害人接受此行为,即可交换到工作、学习以及其他方面的利益这种性骚扰常见于雇主对雇员、老师对学生、治疗师对治疗者在工作、学习和治疗过程中所提出性要求例如雇主要求雇员为其提供性服务来决定其雇员的升降职;老师对学生要求性接触来决定学生的成绩的好坏,治疗师在为治疗者治疗的过程中提出性要求来决定治疗的认真程度
2.敌意环境式性骚扰敌意环境式性骚扰并不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力地位不平等,它通常发生在同等地位的人之间,也有可能由上级或者不相干的第三人实施美国平等就业委员会指南中规定,性骚扰行为还包括具有不合理地干涉某人的工作表现或者令某人产生一种受胁迫、被敌视或者令某人处在一个粗暴无礼的令其觉得不安的工作环境之中的行为香港1995年制定的《性别歧视条例》第25b规定如自行或与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径,而该行径对女性在性方面具有敌意或使该女性置于一个具威吓性的工作环境,即属对该女性作出性骚扰敌意环境式性骚扰是指不合理的干涉某人的表现或者令某人产生一种受胁迫、被敌视或者令某人处在一个粗暴无礼的令其觉得不安的工作、学习、训练或者接受服务的环境之中的行为二异性间的性骚扰和同性之间的性骚扰
3.异性之间的性骚扰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大多发生于男性对女性实行性骚扰的情形,当然也包括女性骚扰男性的情况女性由于在生理方面的特点在社会中常常处于弱者的地位,随着时代的发展,虽然女性不再作为男性的附属品出现,越来越多的女性进入社会但长期的男权主义思想的统治使男性认为女性仅仅是他们的性对象和性工具加以歧视,而不把她们看作平等的个体尤其是在男性主控的工作场所,女性往往受到男性支配,性骚扰的情况更是多见男性上属要求女性提供性好处作为升迁、奖惩的条件,或者肆意对女性加以侮辱这些行为除了会使女性丧失物质上的利益之外还会使女性心理感到羞辱、沮丧和恐惧,进而影响女性的身体状况,严重伤害了女性的身心健康
4.同性之间的性骚扰虽然性骚扰多发生在异性当事人之间,尤其以女性受害者为多但是现在由于同性恋者的增多,同性对同性实行骚扰的情况也是存在的在美国,联邦法院在1988年Goluszek诉Smith一案中认定,由于原、被告皆为男性,被告并非“因为原告的性别”而歧视进而骚扰他,因此这种情形非民权法第七编所要禁止的性别歧视,故不构成性骚扰但在1998年的Oncale诉SundownerOffshoreService,Inc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定同性之间的性骚扰行为也足以构成性骚扰和性别歧视法院指出,1964年民权法第七章所禁止之性别歧视,应包括对男性及女性之保护在内性骚扰行为不必是由于性欲而引起,其本质在于性别歧视,同性之间性骚扰行为的受害人仍然可以证明其受到的侵害是与其性别有因果关系,如果其自身的性别改变,他她就不会是被骚扰的对象如果行为满足交换式性骚扰或敌意环境式性骚扰的其他要件,同性实施的骚扰行为也构成性骚扰
五、性骚扰的民事责任目前,在我国没有规制性骚扰的专门立法,现有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中,无法找到任何一条明确调控“性骚扰”行为的法律规范,但可以找到一些隐含禁止性骚扰行为的法律规范的如《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民法通则》也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公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刑法》也规定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的惩罚构成性骚扰侵权行为应当具备的侵权责任要件是
(1)主观过错行为人实施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故意实施冒犯对方性尊严和性利益的行为,过失不构成性骚扰的侵权行为
(2)违法行为行为人实施性骚扰行为,即对异性进行违背本人意志的有关性的方面超出正常人际交往界限的冒犯行为既可以是男人对女人的性骚扰,也可以是女人对男人的性骚扰
(3)损害事实受害人的性尊严和性利益受到侵害,造成精神利益以及精神痛苦的损害
(4)性骚扰行为与该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构成性骚扰侵权责任,加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首先,加害人应当承担侵害性自主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只要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就应当支持有的法院判决既确认构成性骚扰,又判决不支持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是不正确的其次,性骚扰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利益的损失的,应当承担财产方面的损害赔偿例如,性骚扰行为造成了受害人健康方面的损害,其医疗费用等损失,加害人应当予以赔偿再次,受害人请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法院应当准许,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受害人进行
六、对前述案例的评析在本案中,L先生对贺晶既以语言方式(通过发手机短信形式),又以行为的方式对贺晶进行性骚扰,即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贺晶以身体触摸的方式进行骚扰同时,L先生的性骚扰在遭到贺晶的拒绝和反对后,解除了贺晶的劳动关系,亦给贺晶造成了精神损害因此,法院主持双方调解,L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7.3万元此次案件能够得到成功调解,主要是因为她保存了大量当时的骚扰短信,掌握了充分的证据贺晶以亲身经历提醒,广大读者在遇到同类骚扰时,要尽可能多地保留证据,勇敢地为自己依法维权全文贺晶诉L先生侵害人格权纠纷案性骚扰侵害人格权
①①杨立新主编《侵权司法对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48页2007年11月,贺晶(化名)来到西安市未央区某酒店从事会计工作被告L先生是该酒店的执行总经理,香港人,今年49岁贺晶称刚上班没几天,L先生就连续三次向她索要手机号码虽然贺晶再三借故推托不给,但因为工作关系,最终还是将号码告诉了他”他经常借故到我的办公室跟我聊,说自己多有钱,和董事长关系多好等等“贺晶说,她知道L先生有家室,并不愿意与他有超过同事关系的交往但L还是多次趁办公室无其他人的时候,对贺晶拍肩、捏手,询问其私生活情况,并多次发送短信骚扰贺晶为了保住工作,只好采取沉默回避、躲闪等方式刚工作20天后,贺晶被迫更换了手机号码2007年12月5日2214,L发短信给贺晶“小晶你好!睡觉没?在忙些什么?”2226短信“为何不复信息?是否讨厌我太丑样”2317短信“欢迎你有时间来我家看电视,你喜欢的话给我电话,我跟你去逛街”贺晶没有回复这些短信第二天,L还询问她为何不回复,贺晶谎称自己当时已睡着2007年12月30日0022,L再次短信贺晶“后天有没有时间请你吃宵夜”这段时间,贺晶依然没回复短信、不接L的电话,以沉默、推诿、撒谎、换号码等方式表达自己的态度2008年1月30日1955,L又向贺晶发来短信”只要情永在,月亮代表我的心”2027再次短信“我的月亮是放在心里的,愿你在梦中能接到我的热吻”2008年3月27日的短信内容是“只有情永在,我在家等你”2008年4月24日的短信则称“小晶,我在酒店等你”对于贺晶的回避态度,L先生不但没有收敛,反而利用一切机会继续骚扰她2007年圣诞节、同事过生日、元旦晚会、同事请吃宵夜……这都给L先生提供了机会“有一天晚上,他趁着人多,把手伸进我的衣服里,在我的腰上来回摸,我赶紧把他甩开“贺晶说,迫于L先生手中的权力,她只能采取关手机、劝说、回家探亲等办法逃避骚扰2008年春节,贺晶终于忍无可忍,明确拒绝了L先生的骚扰没想到的是,春节过后,L先生在工作中找各种理由为难贺晶面对同事的误解和L先生的刁难,贺晶还是忍辱负重坚持工作2008年4月,L以公司的名义突然将贺晶调往湖南工作,更换贺晶的办公室门锁、电脑密码,不允许她进入公司,并命令保安驱逐她,强行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经未央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L先生当庭向贺晶低头致歉,并赔偿
7.3万元在上述案例中,是一起典型的性骚扰侵害人格权纠纷案件试问如何界定性骚扰?性骚扰的本质是什么?性骚扰的主要类型有哪些?其民事责任如何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