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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社会工作者职级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禁毒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禁毒社工)职级设置与管理,深化禁毒社工职业化、专业化发展,有效服务新时代基层毒品治理体系建设,根据《XX省禁毒办法》《XX省禁毒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二条禁毒社工职级管理,是指综合考虑禁毒社工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业绩、业务能力、服务年限、考核奖惩、学历学位、职业资格等情况,按照规定评定、晋升、降低职级,并与薪酬待遇挂钩的管理机制第三条禁毒社工职级管理,坚持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坚持公开公平、科学规范、有效激励、竞争择优的原贝限第四条禁毒社工职级管理由市、县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县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第二章职级设置第五条禁毒社工实行三等七级管理,职级由高到低分为高级禁毒社工(
一、二级),中级禁毒社工(
一、
二、三级),初级禁毒社工(
一、二级)第六条禁毒社工职级评定分为首次评定、晋升评定、降低评定第七条职级一般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越级晋升第三章职级评定第八条禁毒社工职级首次评定一般可以按以下基本条件进行
(一)高中和中专毕业的,评为二级初级禁毒社工;
(二)大学专科、职业高校毕业的,或具有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的,评为一级初级禁毒社工;
(三)大学本科、研究生班毕业的,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社会工作师资格的,评为三级中级禁毒社工;
(四)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的,评为一级中级禁毒社工符合前款规定,评为二级中级禁毒社工以下职级的,从事禁毒社会工作每满2年,可上浮一级评为一级中级禁毒社工的,从事禁毒社会工作每满3年,可上浮一级连续三年绩效考评优秀的、获得省级以上禁毒部门或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组织颁发或授予荣誉或奖励(需排名在前三名或相当等次以上)的,可上浮一级第九条具有部队服役工作经历的禁毒社工,首次评定可以根据其工作经历、年限,同等条件下优先确定职级第十条市、县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定期组织开展职级晋升工作晋升高级禁毒社工职级,应当在规定的额度内进行选拔晋升晋升中级禁毒社工以下职级,实行考核晋升第十一条禁毒社工晋升职级,应当具备相应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业绩、业务能力、服务年限等资格条件,同时严格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在规定年限内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第十二条晋升一级中级禁毒社工以下职级,应当达到2年以上任职年限晋升高级禁毒社工,应当达到3年以上任职年限晋升中级禁毒社工须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以上资格证书或者任职一级初级禁毒社工满5年;晋升高级禁毒社工须取得社会工作师以上资格证书,未取得的不予晋升第十三条禁毒社工在本职级年限内取得相应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获得相关表彰和荣誉的,考核合格后可以提前晋升职级:
(一)取得中级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职称的,可提前1年晋升;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职称的,可提前2年晋升;
(二)获得县级禁毒部门表彰奖励的,可提前半年晋升职级;
(三)获得市级禁毒部门或者县级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可提前1年晋升职级;
(四)获得省级禁毒部门或者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可提前2年晋升职级;
(五)获得部级禁毒部门或者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可直接晋升上一职级;
(六)获得一等治安荣誉奖章、二等治安荣誉奖章、三等治安荣誉奖章的,分别可提前2年、1年、半年晋升职级;
(七)被评为能手、骨干、专家、行家、师资、领军等人才,并纳入县级以上禁毒部门人才库的,可提前半年晋升;纳入市级禁毒部门人才库的,可提前1年晋升;纳入省级以上禁毒部门人才库的,可提前2年晋升;(A)具有突出贡献、取得显著业绩等其他情形的,由所在县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决定提前晋升职级同一事迹获得多个表彰和荣誉的,或同一人在本职级任期内获得多个表彰和荣誉的,只计1次最高荣誉,不重复计算第十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延迟晋升职级
(一)违反相关工作纪律、工作失职、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或在岗履职不正常等其他情形,尚未达到降级条件的,12个月内不得晋升职级,且本职级年限扣除1年
(二)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次年不得晋升职级,当年度不计入职级年限;
(三)晋升周期内年度考核二年排名末三位的,本职级年限扣除1年;
(四)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2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5天的;
(五)被人民法院、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确认为失信人员的;
(六)存在其他延迟晋升情形的第十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降低职级
(一)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或连续二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尚不够解聘条件的;
(二)违反相关工作纪律和管理规定,情节较为严重并造成负面影响,或者出现较为严重的工作失误等其他情形,尚不够解聘条件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经教育仍无转变的;
(四)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禁毒社工降级,一般降低1个层级降级后层级年限重新计算第四章评定程序第十六条禁毒社工职级首次评定和晋升评定,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县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制定职级评定工作方案,明确规定评定范围、条件、考核程序等内容;
(二)符合评定条件的禁毒社工对现职级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业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评定职级申请;
(三)市、县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评定职级禁毒社工进行资格审查;
(四)量化积分排序(晋升高工职级的);
(五)确定拟晋升人员,并对拟晋升职级禁毒社工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办理职级晋升手续第十七条禁毒社工职级降低评定,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县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或用人单位提出降级建议;
(二)市、县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与拟降级人员谈话并听取其意见;
(三)报市、县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领导审批后作出降级决定;
(四)办理降级手续第十八条禁毒社工职级降低评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评优评先被降级禁毒社工,当年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第十九条禁毒社工职级评定后,应报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因工作需要跨县(市、区)变更劳动关系或本县(市、区)内部跨部门交流调整的,职级原则上保持不变禁毒社工离开禁毒社会工作岗位后,职级自动撤销第五章待遇保障第二十条市、县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XX本级人力社会资源保障部门合理确定禁毒社工的职级工资,层级之间适当体现差距,并根据薪酬标准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第二十一条禁毒社工职级晋升后,享受相应的职级工资被降低职级的禁毒社工,执行降级后的职级工资标准第二十二条禁毒社工职级年限、工资标准从审批同意的当月开始执行第二十三条禁毒社工对职级评定、晋升和降低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县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议,县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指引所称“以上”和“以下”均含本数或者本级第二十五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