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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厅直属事业单位干部管理相关工作程序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厅直属事业单位干部管理相关工作程序,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等规定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事业单位干部管理,在厅党委领导下,实行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期目标责任制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第二条事业单位管理六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按照《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组织实施其他管理岗干部提拔晋升,由事业单位提出建议方案并组织实施,聘用结果报厅党委研究,研究同意后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印发聘用文件并办理聘用手续第三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竞聘,按照《XX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办法》组织实施第四条事业单位内设工作部门的设置,由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经厅党委研究同意后设置第五条事业单位用编进人,由各单位每年根据岗位空缺和工作需要提出计划申请,人事处汇总报经厅党委审核同意后,统一向申报用编进人计划在下达的用编进人计划内,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省里的部署要求,实行公开招聘或人员调入第六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评审,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初审、人事处审核、厅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事业单位按规定程序向有关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结果报厅人事处备案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由厅人事处统一管理,各事业单位明确1名工作人员承担具体工作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征求省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或机关纪委意见考核结果报厅人事处,经厅党委研究同意后予以公示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保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奖励和处分、人事争议等事项,由事业单位提出意见建议,人事处报厅党委研究同意后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本规定下发之日起施行,如上级文件政策调整,以最新文件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