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煤矿关闭验收标准
一、各产煤(市、区)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将关闭矿井名称等信息刊登在《广西日报》上进行公告
二、依法注销或吊销关闭矿井的相关证照,注(吊)销文件要在颁证部门政府网站上公告具体为煤矿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撤销开办煤矿企业的批准文件;国土资源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工商部门分别按规定注(吊)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三、停止供水、供电、供民用爆炸物品具体为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停止供应并回收、处理剩余火工用品;水、电供应部门停止供水供电,拆除矿井供电、通信线路等设施
四、拆除设备,炸毁或封闭填实井筒,填平场地(为确保相邻矿井安全予以保留的井筒和整合后技改矿井需要再利用的井筒除外)
五、矿山环境治理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
六、煤矿矿井所有从业人员劳动关系得到依法妥善处理
七、被关闭矿井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上缴开采现状报告、实测图纸等技术资料、地质资料以及遗留事故隐患报告及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