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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医科大学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2023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考试(简称成人高考,下同)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温州医科大学章程》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成人高考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2023年温州医科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第三条学校成人高考招生录取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依照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所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在符合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招生计划,根据考生所报志愿、分专业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四条学校成人高考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社会各界与媒体的监督第二章学校概况第五条学校全称温州医科大学第六条教育部院校代码10343,浙江省院校代码434第七条办学层次、形式专升本,业余、函授第八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温州医科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业余)本科毕业证书该证书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毕业证书同为国民教育系列学历的有效证书第九条本部办学地点温州医科大学学院路校区,温州市学院西路268号;省内教学点地址详见《温州医科大学2023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简章》第十条学校简介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是一所以医学学科为重点,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应用研究型大学1958年由浙江医学院从杭州分迁到温州,初名“浙江第二医学院”,后更名为“温州医学院”,2013年更名为“温州医科大学”,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教育部共建高校,浙江省重点建设大学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学校成立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学校成人高考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第十二条继续教育学院招生综合科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温州医科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业余、函授)招生日常工作第十三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成人高考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确保招生的公平公正第四章招生专业、条件及计划第十四条招生专业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学、医学影像技术、护理学、助产学、药学、应用心理学、公共事业管理、中药学招生条件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最新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招生专业、层次、学习形式、招生计划数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数据为准第五章录取规则第十五条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成人高考招生各科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的生源情况,以保证新生质量为前提,实行“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分专业按招生计划择优录取考生第十六条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第十七条学校认同并执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第六章入学复查与收费第十八条凡被我校录取的成人高考新生,须持浙江省成人高考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将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律按规定严格处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九条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按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2020年7月下达的浙发改价格
(2020)263号《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第七章学习形式、学制第二十条学制基本学制3年,弹性学制
2.5-5年,最低学习年限
2.5年第八章毕业和学位证书第二十一条考生经省考试院批准录取并经我校注册取得学籍后,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由温州医科大学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生本人申请,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合格后,可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学校联系方式招生网址招生咨询电话,,通讯地址,温州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招生综合科,邮编325027电子邮箱温州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微信公众号二维码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第二十四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温州医科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机构和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