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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决定告知书温鹿市监执告()号20231081年月日,本局根据温州海关辑私分局移交线索,在洞2023523头区鹿西码头的温州市洞头鹿港船舶修造厂查获一艘舷号为“顺安的船舶,船舱内装有个木质货箱且无合法来源证明,本19”10局依法予以扣押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对上述个木10质箱子内的货物进行检验(证书编号)该批货23990033H039927,物包含进口的旧电子产品、旧车用电池、化妆品、控制器和石墨散热片等经温州市天平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温天平估字[)2023号),除化妆品外评估价格为元62198700因货主查无下落本局依法定程序发布公告,至年月日2023630公告期满后仍无人认领,涉案货物属于公告期满无当事人接受调查的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根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拟对涉案货物作如下处理对个10木质箱内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予以收缴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涉案煤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苏海翔、黄家豪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十七中路号15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2023810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