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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大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江汉大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江汉大学社科联”本会是“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省社科联”)的团体会员并接受其指导第二条江汉大学社科联市校党委行政领导下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校党委和行政联系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开展社会科学研究与教学工作的重要力量第三条江汉大学社科联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拥护“两个确立”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团结全校社科工作者广泛开展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社科普及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学校的特色优势,发挥经济社会发展“思想库”和学术繁荣“智囊团”的功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精神动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在省社科联指导和校党政领导下,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保证社科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学术导向和价值取向第五条依照有关社会组织管理法律法规对学校内设的哲学社会科学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组织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攻关,发挥好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第七条围绕学校科研与教学工作,组织开展社科理论研究活动,举办学术讲座,促进学术交流第八条普及社科知识,开展社科咨询服务活动第九条组织推介和奖励社科优秀成果等第十条充分发挥学术评价职能,积极发挥学术咨询和学术评价的功能与作用第十一条完成学校和省社科联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三章会员第十二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校内从事社会科学教学和研究工作的各学院、学会、研究院(所、中心),以及从事社会科学教学或研究工作的教职员工,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履行必要的程序,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经秘书处登记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的会员,经本会主席办公会研究,可取消其会员资格第十三条校内社会科学类各学院、学会、研究院(所、中心)进行团体会员登记,非社会科学类各学院、单位、学会、研究院(所、中心)进行个人会员登记第十四条会员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
3、依照本会章程举办各种学术活动;
4、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5、请求本会保护自身合法、正当权益;
6、可通过本会申请各级各类社科课题立项,参与社科成果评奖活动;
7、优先获得和使用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8、有退出本会的自由第十五条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4、向本会反映工作计划和活动情况,提供学术资料,推荐科研成果第十六条本会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会主席办公会讨论研究,可取消会员资格
1.有学术不端行为,给学校造成负责影响;
2.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
3.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能正常参加本会活动;
4.其他不适宜保留会员身份的重大情形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校内有关单位按名额分配推选产生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1、听取和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修改与通过本会《章程》;
4、选举产生新一届社科联委员会;
5、讨论和决定其它应由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第十九条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委员会为执行机构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其任务是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听取工作汇报,制定工作计划;通过民主程序增减部分委员;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委员会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条委员会休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职权主席团由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主席原则上由校领导担任,副主席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文科学术带头人担任,秘书长由科学研究处负责人担任主席团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秘书长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主席办公会由主席主持主席办公会议,决定本会日常工作重要事项第二十一条委员会可聘任若干专家学者担任学术顾问,组成顾问委员会,负责本会的学术指导和成果评审工作第二十二条本会秘书处(办公室)挂靠在学校科学研究处第五章经费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为上级拨款、学校行政拨款、举办各种学术活动的收入、团体或个人的捐赠等第二十四条本会经费使用与管理均按国家、学校财务制度和湖北省社科联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向代表大会报告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经江汉大学社科联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