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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的父母、配偶应当同时尊重对方享有的祭奠权案例要旨骨灰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物,其具有丰富的人格象征意义和伦理色彩死者的父母、配偶应当同时尊重对方基于此享有的祭奠权配偶作为骨灰管理人第一顺位的主体,可以改变骨灰安置的地点,但应提前通知享有同等权利的父母,未告知的情况下擅自移走的行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原告祭奠权,应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评论宣判后,该案主审法官王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骨灰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物,其具有丰富的人格象征意义和伦理色彩关于骨灰安置的时间、地点、形式等事宜,应在照顾各方亲属情感的基础上,通过沟通、协商、调解予以解决在死者亲属就骨灰安置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时,首先应尊重死者生前遗愿,按照死者遗嘱进行妥善安置其次,可由骨灰管理人决定骨灰的处理方式骨灰管理人管理不当或怠于管理时,其他近亲属有权要求予以纠正关于骨灰管理人的确定,应参考与死者的亲密程度、血缘关系、联系紧密程度并遵循公序良俗原则确定,一般以配偶为第一顺位主体,其次为父母、子女,最后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近亲属人民法院报2017年3月30日第3版全文王大爷诉陈先生人格权纠纷案认为女婿妨碍了自己对女儿的祭奠,在女儿去世后的第十天,83岁的王大爷将女婿陈先生诉至法院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擅自移走骨灰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祭奠权利,判令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返还原告出资制作的遗像,同时驳回了原告要求返还骨灰的诉讼请求是否妨碍祭奠双方各执一词原告王大爷称,2016年9月,女儿患癌病逝在女儿病逝当天,其与女婿曾协商共同购买墓穴,但女婿后来反悔2016年9月12日女儿遗体火化后,骨灰被寄存在北京市八宝山殡仪馆,女婿即拒绝其和家属看望骨灰,此外其出资洗印的女儿遗像,也被女婿拿走始终未返还此后,女婿擅自将女儿的骨灰从殡仪馆取走,致其无法祭奠王大爷认为,女婿擅自移走骨灰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行使祭奠、安葬的权利,对其精神上造成了严重伤害为此,王大爷将女婿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骨灰和遗像,不得妨碍祭奠,同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被告陈先生辩称,他与妻子感情融洽,且对妻子已尽扶养义务,并已妥善处理丧葬事宜妻子去世后,其与岳父因遗体存放等问题多次发生争执为避免冲突,他才在骨灰存放后自行离开陈先生说,2016年9月15日他将骨灰转至老山骨灰堂,已妥善安置保存了骨灰,同时还为岳父办理了骨灰寄存卡副卡但因为考虑到岳父年事已高,尚处在悲痛中,同时也是为了避免再次发生冲突,所以才未告知原告骨灰存放地点陈先生表示,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已于2016年10月27日以短信形式向原告告知了骨灰存放地点陈先生认为,其并未侵犯原告的祭奠权利,而将骨灰安放于骨灰堂也是一种受鼓励的安葬方式,故不同意王大爷的诉讼请求法院明确审理焦点认定被告妨碍祭奠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审理焦点有两个一是在骨灰安置存在分歧时,如何确定骨灰管理主体和安排处置事宜,二是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祭奠权、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骨灰管理主体,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关系是社会最基本的关系,死者骨灰对配偶的精神利益影响最大基于公序良俗原则并考虑到血缘因素以及联系的紧密程度,配偶应为骨灰管理的第一顺位主体,其次为父母、子女等其他近亲属如果在先顺位的骨灰管理人未尽管理义务或管理不当,其他近亲属有权要求予以纠正本案中,王女士去世后,其配偶将骨灰安放在骨灰堂,其安葬方式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及相关规定,且存放地点已告知原告,不影响其祭奠,故对原告要求返还骨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是否阻碍祭奠权行使,法院指出,原告作为死者的父亲、被告作为死者的配偶,均平等地享有对死者追思、追忆的权利,双方对祭奠权的行使,应当同时尊重对方享有的这一权利虽然陈先生将骨灰安葬于骨灰堂符合相关规定及传统要求,但安葬时应提前通知享有同等权利的原告,便于原告祭奠其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移走骨灰的行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原告的祭奠权利,并对其情感造成一定的伤害故对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根据侵权事实、情节、程度酌定同时法院认为,遗像系王大爷出资制作,属其所有,且考虑到其年事已高,对亡女有深深的思念,遗像由其保管亦能助于缓解老人的思女之情,符合中国传统的尊老观念,法院同时判决陈先生返还遗像综上,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返还原告出资制作的遗像,同时驳回了原告要求返还骨灰的诉讼请求法院在判决的最后特别指出,双方因死者的骨灰安葬事宜发生纠纷,究其原因,均基于对死者的深厚感情逝者已去,生者更当坚强希望双方在处理死者丧葬事宜时,互相尊重、相互理解,合理妥善解决相关争议,使死者得以安息、生者得以安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