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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自然人同意,使用其姓名、肖像创设虚拟人物,构成了对其姓名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的侵害案例要旨未经自然人同意,使用其姓名、肖像创设虚拟人物,制作互动素材,将其姓名、肖像、人格特点等综合而成的整体形象投射到虚拟角色上,该行为属于对包含了权利人肖像、姓名的整体人格形象的使用,构成了对该权利人姓名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的侵害全文何某诉某软件人格权纠纷案
一、简要案情被告运营某款智能手机记账软件,在该软件中,用户可以自行创设或添加陪伴者”,“AI设定陪伴者”的名称、头像、与用户的关系、相互称谓等,并通过系统功能设置陪伴者”“AI“AI与用户的互动内容,系统称之为“调教”本案原告何某系公众人物,在原告未同意的情况下,该软件中出现了以原告姓名、肖像为标识的陪伴者”,同时,被告通过算法应用,将该角色“AI开放给众多用户,允许用户上传大量原告的“表情包”,制作图文互动内容从而实现“调教”该陪伴者”的功能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故诉至法院,“AI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二、裁判结果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软件中,用户使用原告的姓名、肖像创设虚拟人物,制作互动素材,将原告的姓名、肖像、人格特点等综合而成的整体形象投射到角色上,该AI AI角色形成了原告的虚拟形象,被告的行为属于对包含了原告肖像、姓名的整体人格形象的使用同时,用户可以与该角色设定身份关系、设定任意相互称谓、通过制作素材“调教”角色,AI从而形成与原告真实互动的体验,被告对于案件的上述功能设置还涉及自然人的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虽然具体图文由用户上传,但被告的产品设计和对算法的应用实际上鼓励、组织了用户的上传行为,直接决定了软件核心功能的实现,被告不再只是中立的技术服务提供者,应作为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被告未经同意使用原告姓名、肖像,设定涉及原告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的系统功能,构成对原告姓名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的侵害遂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法院评论
三、典型意义随着后疫情时代互联网产业模式的进一步创新,虚拟现实等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自然人人格要素被虚拟化呈现的应用日益增多本案明确自然人的人格权及于其虚拟形象,同时对算法应用的评价标准进行了有益探索,对人工智能时代加强人格权保护具有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