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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活动,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加强执法活动监督和记录,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执法人员做到文明执法、有序执法、公正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请各科室、中队结合实际,在执法过程中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记录工作的范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的活动
二、记录工作的职责
(一)局机关应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加强组织、协调、监督和保障我局根据执法需要安装、配备音像记录设施、设备各科室、中队需要增加新的设备,可向局机关办公室申请配备
(二)综合业务科、法规科应当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
(三)各中队应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执法人员必须都熟练掌握记录技巧,在执法过程中全面执行
三、记录工作的要求
(一)执法记录要全面、材料齐全,行政执法文书记录格式要规范;
(二)执法记录要按照程序规定,应制作内部审批表等相应文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因情况紧急依法先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三)在执法行动前要有针对性布置、策划;
(四)在执法中要灵活掌握,适时和准确记录,记录时字迹要清楚、内容要全面、画面要清晰;
(五)各科室、中队应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各中队要指定专人负责整理、保存、归档所记录的资料执法记录资料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整理、保存工作,在案件结案后与其他案卷资料一起附卷归档
四、记录工作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国家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
2.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字记录;
3.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
4.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等文字记录;
5.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
6.委托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的,制作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委托书;
7.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
(二)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形外,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进行音像记录
1.开展现场询问(调查)、现场检查(勘验)、抽样取证、听证等调查;
2.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扣押)物品(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
3.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4.有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行政执法的;
5.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其他行为
(三)其他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应开展的记录工作
五、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行政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应记录具体情况
(二)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机关应记录具体情况
(三)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删改、销毁行政执法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