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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职工时不得以性别为由进行限制案例要旨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法院评论
一、侵害一般人格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一般人格权纠纷,是指因侵害他人的一般人格权,使他人的人格利益受损而引起的纠纷原告在提起一般人格权纠纷时,主张自己受侵害的权益常常系公民或法人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在独立、自由、尊严方面享有的一些基本权利如平等就业、平等受教育权利等侵犯一般人格权案件在民事诉讼的侵权纠纷中并不常见,但一旦有民事纠纷发生,由于其涉及对民事主体基本权利的保护,因此往往因带有人权保护色彩或反歧视色彩,而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但作为民事案件而言,诉讼中的基本举证责任归责原则与一般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并无差异原告应就其所主张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举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侵权的主观过错性、损害后果的存在以及相关因果关系的存在而且,由于原告主张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并且此类案件并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举证问题上,直接证据往往较少,间接证据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能否充分证明诉讼主张,就需要原告方做更为全面、细致的工作
二、侵害一般人格权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且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通过发布招聘启事向潜在的应聘者告知用工信息是劳动就业市场较为常见和通用的方式,有利于用工企业和应聘人员双向自主选择在招聘启事中,用人单位往往会根据人员欠缺情况、岗位需要以及工作内容对应聘者提出各项应聘要求,常见内容多为专业要求、学历或技术水平要求、工作经历要求,对应聘者的性别、身高甚至相貌情况提出要求在招聘启事中也较为常见那么对应聘者身高、性别、相貌等个人特征提出具体要求,是否就构成歧视是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实质上,在本案中分析原告的主张,其认为被告某公司侵犯其人格权的基本事实包括两个要点一是在招聘启事中明确注明仅限男性;二是在回答原告询问时明确表示如果原告性别不符,对原告的其他资质不做进一步审核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因此双方在诉讼中并未能充分举证、质证和辩论但根据双方提交的初步证据可以认定的事实为
1.被告某公司在招聘时,确实对应聘人员条件标明仅限男性,且招聘的岗位并非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
2.原告郭某确实向被告投递了个人简历,且并未通过审核
3.被告某公司系新近组建成立的企业,在职职工中,女职工占绝大多数侵权责任案件裁判方法与规范•下篇疑难、典型案例评析全文郭某诉某培训学校人格权纠纷案【关键视点】这是一起发生在网络上的职业招聘涉嫌歧视的案件招聘单位在网站上公布的招聘启事中明确列明对招聘人员的性别要求,并拒绝对不符合性别条件的应聘者进行其他资格审查,对于这样带有性别歧视性的招聘条件是否可以构成对应聘者一般人格权的侵害,这是本案值得关注的焦点【案情】郭某(女)2012年6月通过招聘网站应聘被告某公司在该网站上发布的行政助理职位,并向被告投递了个人简历事后被某公司告知,由于该职位只招男性,即使郭某各项条件都符合,也不会予以考虑郭某据此以人格权纠纷将被告某公司诉至法院,认为被告违反了《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了自己的平等就业权和自由择业权,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被告某公司辩称其在发布招聘启事和进行岗位说明时未能充分详尽,而导致原告误解,实际上该公司恰因为招聘女职工占全体职工的绝大部分,导致部分体力工作无人承担,才特别招聘男职工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公司给付郭某3万元作为关爱女性平等就业资金【规则提炼】本案曾被社会作为“性别歧视第一案”而关注由于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对于争议焦点实际上未进行充分抗辩和举证但根据此类案件原告主张,原告对于被告实施了就业歧视行为应承担举证责任,即需要提交初步证据证明被告在面向社会公众招聘时,进行了某种方面的特别筛选,并且该筛选条件直接导致不具备该项条件的人员无法参与竞聘的公平竞争在上述基础上,被告则需要对原告已经举证证明的现实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并且需要提供相应证据最终能否采信诉讼主张或抗辩主张,应根据现实情况以及双方对自己承担的举证责任的完成情况以及证据材料的不同证明效力的比较而得出相应判决还应考虑社会示范和指示作用,才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法规链接】《劳动法》第3条、第12条、第13条《就业促进法》第3条、第8条、第26条、第27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2条、第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