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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金融职业学院章程序言山西金融职业学院是一所财经类全日制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院校,以培养金融、财经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办学目标学校前身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于1978年创建的“山西银行学校”学校秉承山西金融职业教育的百年历史传统,传承晋商文化,弘扬时代精神,开创了山西银行学校的办学历史,为山西省金融系统培养了大批优秀的专业骨干人才2003年,学校升格为高等职业教育学院,成为以金融职业教育为主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基地为明确学院的法律地位,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院中文名称山西金融职业学院英文名称ShanxiProfessional Collegeof Finance学院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街南巷10号网址第二条学院是公办性质的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三条学院开展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的全日制学历教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A)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学院根据科学合理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工作机构;根据教学活动、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相应教学科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门委员会和领导小组等相关机构第二十六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由学院内各专业带头人组成,主要开展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成果、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学术道德、学术争议等方面重要学术事项的咨询、评估和审议等工作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第二十七条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具有深厚理论知识、丰富教学经验和较强科研能力,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委员实行任期制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院长直接领导下指导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的专家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第二十八条学院工会委员会是上级工会和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同时也是学院党组织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工会委员会由教职员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院系两级工会组织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权限学院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工会的职责是
(一)在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引导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教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关心教职工工作和生活,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三)组织教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提高教职工综合素质,促进学院改革与发展第二十九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山西金融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团委”)是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院团委接受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由团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第三十条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开展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讨论学院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教学部门的学生直接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设机构依法依规履行学生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至3人,由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受院党委领导,院团委指导,旨在管理社团工作、服务社团发展的学生组织以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组织能力和创新能力为目标,是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有效形式,是凝聚青年、丰富校园文化、培育和传承大学精神的重要载体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是社团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并监督实施社团联合会章程及其它各项规章制度;
(二)讨论通过社团联合会重大方针及工作事项,整体规划全校学生社团发展;
(三)听取和审议上届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报告;
(四)收集代表的有关提案,将通过的提案修正案送交有关部门督促执行;
(五)根据提名选举产生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成员
(六)根据提名选举产生学生社团代表大会常任代表社团九个,获得提名的学生社团必须近两年内至少获得一次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社团称号或者在上年度入围优秀学生社团评选决选环节,且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社团联合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2名,由社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第三十二条学院实行党务、校务公开制度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依规及时公开第五章基层组织第三十三条学院设立教学系部,是实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基层组织机构,学院的教学工作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系部的基本职能
(一)全面负责本系部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按照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系部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三)制定和实施本系部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
(四)检查并评价本系部教师的教学工作;
(五)负责本系部学生管理,对本系部学生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六)支配学院划拨的经费,管理本系部的资产、科研经费及其他各项资金;
(七)负责本系部教师及职工的工作量酬金的核算和奖金的分配;
(八)负责本系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九)经院长授权,聘任本系部教师及工作人员;
(十)组织本系部与国内外同类学科或专业的教学与科研交流;
(十一)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条系(部)党组织负责本系(部)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院各项决定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完善、实施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参与讨论决定本系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领导本系部的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系部主任行使职权第三十五条系(部)重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第六章教职员工第三十六条学院的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组成其他教育工作者是指学院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第三十七条学院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教师任职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教育职员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进行管理第三十八条学院坚持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核心,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符合高等职业办学需要的用人制度第三十九条学院制订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十条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Ui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一)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三)按时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四)在业绩、能力和水平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
(五)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以及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一条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依法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科研秩序;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为学生开展职业规划指导,促进学生就业创业;
(四)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为人师表;
(五)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以及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二条学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为教职员工接受继续教育,开展教学、科研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第四十三条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四十四条学院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设立申诉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员工进修、培训制度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受理教职员工申诉事项,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第七章学生第四十五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在本院注册,取得本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或资助;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及资格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奖励;
(四)对学院给予的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经学院批准,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社团组织,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六)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及各项校园文化活动;在教师的指导下积极参加校外实训实习活动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
(四)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五)获得助学贷款或奖助学金的学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六)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八条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院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十九条学院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第五十条学院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
(一)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申诉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一般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院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和学院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并吸收其它部门的有关人员和教师、学生代表参加;
(二)受理申诉的机关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立即组织申诉委员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三)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组织听证会、开展必要的查证之后,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第八章学院与社会第五十一条学院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第五十二条学院坚持开放办学,积极与境内外院校开展互派交换生、教师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第五十三条学院积极开展协同育人,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建设学院师生教学基地和社会实习实践基地第五十四条学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社会活动,加强学院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吸引社会捐赠,筹措资金,推动学院事业发展第五十五条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独立的非盈利性社团组织校友会依法登记成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院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纳入校友会会员单位第五十六条校友会是连接母校和校友、校友和校友的纽带,是学院为校友提供各类后续服务的窗口校友会整合校友资源,建立校友沟通交流平台和资源共享平台,提升学院凝聚力和社会影响力,为校友终身学习、事业发展和成功提供资源和帮助第九章经费、资产和后勤保障第五十七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国家政策法规许可的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第五十八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开源节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五十九条学院完善财务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保障资金运行安全第六十条学院执行审计监督制度学院的财务工作接受学院内部审计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学院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学院的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学院各项经济活动的合理合规合法第六十一条资产指学院所有或使用的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资产第六十二条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学院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坚持勤俭办学,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第六十三条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第六十四条校训晋商魂金融道第十章校训、校徽、校旗第六十五条学院的校徽为圆形,整体是内外双环结构,寓意学校两次创业;内部的整体结构按太极图的轮廓和理念设计,寓意金融职业学院的文化以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为基石红黄色彩过渡的设计预示着山西金融职业学院不断进取,不断发展壮大,走向辉煌育,根据社会需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良好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五条学院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适应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适应金融和其他经济行业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第二章举办者与学院第六条举办者是山西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山西省教育厅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第七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举办者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并据此指导学院的发展规划,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监督学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核准学院章程,支持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院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院院长、副院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保障学院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逐年增长;
(五)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推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院教育结第六十六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面左上角是黄色校徽,中央为黄色中文校名第十一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第六十七条学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不能实现预期的办学目标;
(四)办学资源(如资金、生源或师资)严重不足,无法正常运行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第六十八条学院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山西省教育厅和山西省财政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六十九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山西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七十条学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山西省教育厅和山西省财政厅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进行处置第十二章附则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经学院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2014年12月29日学院党委会议审定,报山西省教育厅核准学院向社会和院内公布本章程第七十二条学院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院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修订后的章程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发布生效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院的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名称、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院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内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影响本规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第七十三条学院根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相应的管理制度学第七十四条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院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第七十五条本章程自山西省教育厅核准备案之日起施行构和资源配置;
(六)支持学院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八)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保护学院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九)审查批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十)依法自主履行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市场需求,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合理布局专业群,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二)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并积极开展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考试;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A)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九)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十)依法开展与境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一)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十二)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依法管理和使用,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三)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四)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本章程以及学院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办学自主权,遵从学院办学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响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学院办学的各项要求,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坚持立德树人,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
(三)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按照国家和学院的信息公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四)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国家和山西省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第十条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保证人才培养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一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制定招生章程,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第十二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第十三条依据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本着以金融为主,发展相关、相近专业,建立全面服务于经济建设的专业结构,设置金融、会计、信息技术、经济管理、文化传第十四条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制订人才培播等专业群养方案,并依据培养目标制定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第十五条学院为思想品德合格、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颁发结业证书,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第四章学院内部管理体制第十六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山西金融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第十七条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进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五)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六)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七)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做好宣传思想工作,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和谐校园建设(A)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九)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十八条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书记主持院党委全面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第十九条学院党委由学院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学院党委对学院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十条学院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由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依据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学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主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第二十一条中国共产党山西金融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二)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第二十二条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就业工作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主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六)做好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和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A)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三条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由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和主持,按照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对重要行政事项做出决策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第二十四条学院实行教职员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员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依照相关规定和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代会的职责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