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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管理职业学院章程(核准稿)序言山西管理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前身为1974年创办的临汾地区“五七”干校;1980年更名为临汾地区行政干部学校;1986年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改建为山西省行政管理学校,2003年11月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由山西省行政管理学校升格为山西管理职业学院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订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山西管理职业学院英文名称SHANXI MANAGEMENTVOCATIONAL COLLEGE第二条住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滨河西路北段邮编041051中文域名山西管理职业学院英文域名.cn换意见、取得共识后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第二十六条党委书记和院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定期沟通,及时交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第二十七条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院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院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第二十八条中国共产党山西管理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按程序报批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执纪问责监督责任,协助学院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二)协助院党委,检查、处理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三)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四)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第二十九条实行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代会”)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照相关规定和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福利、待遇、校内分配方案以及教职工的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A)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与学院工会相关的其他事项第三十条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第三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且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三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遵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执行第三十三条山西管理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院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教代会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第三十四条学院根据科学合理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工作机构;根据教学活动、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相应教学科研机构;依据工作需要,成立专门委员会和领导小组等相关机构,并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第三十五条成立学术委员会,由各教学部门推荐遵守宪法法律,学术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身体健康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校内外行业专家或学术专家,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由院长聘任第三十六条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专业建设和职称评审三个专门的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和科研成果等方面的咨询、评价和审议等第三十七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山西管理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团委”)是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论的学校,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第三十八条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在学院团委的指导下,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开展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活动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
(三)制定或修订完善学生会章程及其他学生自治规章制度
(四)审议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讨论学院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六)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赋予的其他职权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主持工作,学生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由学生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系的学生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按学生会章程开展工作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是学生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组织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学生组织,是培养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的有效形式,是凝聚青年、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培育和传承大学精神的重要载体,在学院团委的领导下,按照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开展社团活动第四十条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制度自主运营和管理第四十一条实行党务、院务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第29号令),应及时公开学院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各项内容第五章基层组织第四十二条学院设立系(部),是实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基层组织机构,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系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院建设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研究制定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实训建设和学生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全面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任务
(三)坚持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中心,做好常规教学各环节的管理工作
(四)加强教学实践实训建设,发挥教研室作用,组织教学研究活动
(五)加强教学检查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六)组织开展科研学术和社会服务活动
(七)发挥系(部)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认真做好干部、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辅导员和班主任队伍建设
(八)深入调查研究,随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协同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学生身心健康的各项教育活动
(九)做好入学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创业就业指导工作
(十)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十三条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立系(部)党支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规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四)领导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系(部)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第四十四条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重大问题的决策形式,按照议事规则,讨论和决定本系的重要事项第六章教职员工第四十五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组成其他教育工作者是指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第四十六条对在职在编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全员聘任制,签订聘任合同;对非在职在编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第四十七条教职员工除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和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三)参与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乎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并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通过正当途径,按照相关程序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和学院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八条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依法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二)遵守规章制度,合理使用公共资源,自觉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科研秩序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为人师表,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自觉发展学术
(五)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九条建立教职员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学院网址第三条学院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教育事业单位,开展全日制职业教育,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四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立足山西经济社会发展,依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势,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坚持知行合一,全面发展,培养适应市场需求的管理服务型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第五条学院依法开展中高职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职业继续教育和相关社会服务第二章举办者与学院第六条学院的举办者是山西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山西省教育厅第七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举办者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并据此指导学院的发展规划,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监督学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核准学院章程,支持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院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院院长、副院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保障学院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逐年增长
(五)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推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院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
(六)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七)支持学院依法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聘任教师和各类人员;自主确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自主管理校园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项目;自主开展与境内外学校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等
(八)加强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和教师业务培训,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九)审查批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十)依法自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学院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举办者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和专业群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应用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保障安全(A)依法自主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院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办学自主权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坚持立德树人,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
(三)制定职责清晰、规范科学的管理制度,按照信息公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依法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权益
(五)依法自主履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教育形式、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第十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职业教育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同时根据社会需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第十一条根据经济社会需要,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依规制定招生方案第十二条深化教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监控体系和评价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第十三条以公共管理、信息管理、财务管理和文化艺术四大专业群为基础,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专业结构调整,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第十四条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以职业岗位规范和岗位技能需求为依据,以培养管理服务型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为目标,以培养学生可持续学习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基础,制定科学严密的教学计划和课程体系,严谨选编教材,强化实践实训,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第十五条推进课堂内容和职业标准对接,推进教学过程和生产过程对接,建设职业技术教育实训室和教学实践基地,为学生的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活动提供支撑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六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山西管理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第十七条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研究提出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报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党支部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十八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第十九条按期召开党员大会,根据党的章程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按程序报批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十条学院党的委员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主要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和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做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或由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按照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第二十一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第二十二条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对院长负责院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山西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党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三条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按照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讨论决定院长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第二十四条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复议第二十五条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