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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评定标准(试行)范围1本标准规定了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术语和定义、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评定必备条件、综合条件以及评定程序与管理本标准适用于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的评定术语和定义2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夜间文旅消费发生在每日18点至次日6点,以影视、演艺、会展、休闲、观赏、游览、餐饮、住宿、娱乐、购物、健身、康养、培训等文化和旅游产品及服务满足人们夜间文化体验、旅游观光、休闲娱乐、康养健身、教育培训等方面需求的消费形式
2.2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依托夜间特色文化和旅游项目及景观环境,持续组织开展夜间文旅消费活动,与区域商圈或旅游景区发展相融合,具有较强辐射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的夜间文化和旅游产业集聚街区及实体空间必备条件
33.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坚持正确政治导向和文化方向,持续提供夜间文旅产品及服务
3.2集聚区边界清晰,核心区域范围不小于
0.1平方公里
3.3与区域商圈或旅游景区发展相融合,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
3.4有明确的集聚区运营或管理机构
3.5经营期内未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环保责任事故、重大刑事案件综合条件
44.1资源条件与基础设施
5.
1.1集聚区环境整洁,经营业户及从业者文明卫生
6.
1.2充分利用当地特色资源,文化主题鲜明,旅游要素齐全
4.
1.3具有与夜间文旅消费高度匹配的人文或自然景观,景观设计与营造方式专业、节能、环保
4.
1.4空间布局合理,交通及停车系统完善,进出安全便捷,引导标识清晰、准确
4.
1.5夜间文旅消费活动所需的电力通讯、给水排水、应急安防、环卫等配套服务体系完善
4.2夜间文旅产品与服务
4.
2.1经营业态类型丰富,促进文化和旅游及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4.
2.2文化类商户数量或营业面积、文化类游览面积或娱乐项目不低于集聚区40吼
4.
2.3集聚区全年营业时间不少于270天,其中提供夜间文旅产品及服务的时间不低于全年营业时间70虬
4.
2.4夜间营业的文化类商户或开展的娱乐项目不低于集聚区文化类商户或娱乐项目总数40%
4.
2.5具有当地特色的夜间文旅产品及服务占较大比重
4.3组织管理与保障机制
4.
3.1制定完整可行的集聚区发展规划,并实施到位
4.
3.2运营或管理机构明确稳定,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完善,能有效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4.
3.3市场管理规范,设立统一的投诉受理机构,投诉渠道通畅、处理及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4.
3.4集聚区建立完善的统计监测工作机制,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可查
4.
3.5集聚区所在地市在夜间文旅消费方面针对集聚区有扶持政策、面向消费者有优惠政策
4.4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4.
4.1积极承接并完成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文化宣传任务,取得很好成效
4.
4.2积极组织开展公益性文化娱乐活动,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4.
4.3集聚区年接待消费者人次数高于当地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平均水平
4.
4.4集聚区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高于当地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平均水平,且文化类商户营业收入不低于集聚区总营业收入30%
4.
4.5集聚区内就业人数年均增长率高于当地整体就业人数增长率
4.5示范性与影响力
4.
5.1为繁荣发展当地夜经济做出突出贡献,在行业内具有领先示范效应
4.
5.2消费者认知程度高,品牌效应明显优于当地其他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
4.
5.3对周边区域其他产业发展或其他经济活动产生明显辐射带动作用在运营模式、政策保障、服务举措等方面探索创新性做法,并取得明显成效
4.
5.5获得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荣誉称号或相关行业荣誉称号评定程序与管理
55.1评定程序
5.
1.1评定对象为集聚区,申报单位为集聚区运营或管理机构
5.
1.2集聚区运营或管理机构向所在地市级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5.
1.3各地市级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5.
1.4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专家按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必备条件评价表(见附录A)、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综合条件评分表(见附录B)对各申报主体进行综合考察、评定,形成最终评定意见,并确定“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名单,由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开发布,并统一授牌
5.
1.5被评定为“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单位,标牌须置于集聚区入口醒目处,便于识别,并在对外宣传资料中标明
5.2评定管理
5.
2.1评定的“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按照本标准相关规定,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三年内在每年3月底前,向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报送上一年度总结材料
5.
2.2三年期满后,集聚区向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报送相关复核材料,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资格
5.
2.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1)出现政治导向和文化方向错误;
(2)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环保责任事故、重大刑事案件;
(3)不遵守有关文物保护和自然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人文及自然景观损坏,造成重大影响;
(4)发生重大产品及服务质量投诉事件;
(5)从事未经审批的不正当经营项目;
(6)经税务部门查实,存在严重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
(7)运营或管理机构不能正常运作或基本不提供服务;
(8)不按规定要求提供年度总结材料及相关复合材料附录A: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必备条件评价表序评价指标评价指标说明是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坚持正确政治导向和文化方向,持续提供夜间文旅产1合法合规和政治导向
4.1品及服务2区域范围
4.2集聚区边界清晰核心区域范围不小于
0.1平方公里3区域融合
4.3与区域商圈或旅游景区发展相融合,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4运营或管理机构
4.4有明确的集聚区运营或管理机构5安全和环保
4.5经营期内未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环保责任事故、重大刑事案件综合评价是否达到山东省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必备条件注在每行“是”“否”两列中选择支1中一列用“V”标注,每行必填1-5项指标均为“是”,则综合评价为“是”;上5项有1或1项以上为“否”,则综合评价为“否二附录B: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综合条件评分表分值序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分标准说明评分分1000集聚区环境整洁,经营业户及从业人员文明卫生的,为分;集聚区环境基本整洁,经营业户及从业人员基21-301本保持文明卫生的,为分;集聚区环境不佳,经营业户及从业人员有不文明行为、卫生较差的,为分11-200T0环境卫生
5.
1.130文旅资源充分利用当地特色资源,文化主题鲜明,旅游要素齐全的,为分;具有文化主题,旅游要素基本齐全的,21-
302305.
1.2为11-20分;缺少当地特色和文化主题,旅游要素不全的,为0T0分景观营造
5.
1.3具有与夜间文旅消费高度匹配的人文和自然景观,景观设计与营造方式专业、节能、环保的,为21-30分;有一3资源条件与基30定效果的夜间景观设计与营造的;为分;缺少夜间景观设计,景观营造方式不佳的,为分11-200T0础设施
5.1空间布局空间布局合理,交通系统完善,进出安全便捷,引导标识清晰、准确的,为21-30分;有空间布局设计,交通系统基本符合条件,有引导标识的,为分;空间布局不合理,交通状况不佳,缺少引导标识的,为分11-200~
104305.
1.4配套服务夜间文旅消费活动所需的电力通讯、给水排水、应急安防、环卫等配套服务体系完善的,为分;能够提供21-305基本配套设施,但配套服务体系有待完善的,为11-20分;配套服务体系有明显缺陷的,为0T0分
305.
1.5业态类型夜间文旅经营业态类型丰富,促进文化和旅游及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为分;经营业态丰富度有待提高的,为31-5011-306分;经营业态单一一的,为0T0分
505.
2.1产品与服务供给数量文化类商户数量或营业面积、文化类游览面积或娱乐项目不低于集聚区的,为分,每高个百分点加40%
30117505.2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1分,最高不超过40分,最低不低于分
5.
2.2营业时间集聚区全年营业时间不少于天,其中提供夜间文旅产品及服务的时间不低于全年营业时间的,为分,27070%308每高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1分,最高不超过40分,最低不低于0分
505.
2.39夜间消费
5.
2.4夜间营业的文化类商户或开展的娱乐项目不低于集聚区文化类商户或娱乐项目总数40%的,为30分,每高1个50百分点加分,每低个百分点减分,最高不超过分,最低不低于分111400当地特色具有当地特色的夜间文旅产品及服务占集聚区总产品及服务中的,为分;每高个百分点加分,每低50$3011110个百分点减1分,最高不超过40分,最低不低于分
505.
2.5发展规划制定完整可行的集聚区发展规划,并实施到位的,为分;有集聚区发展规划,但尚需完善或实施不完全到21-3011位的,为11-20分;没有集聚区发展规划的,为0T0分;
305.
3.1运营或管理机构明确稳定,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完善,能有效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的,为分;运营或管理机运营管理21-30构明确稳定,组织架构基本合理,运作基本正常的,为分;运营或管理机构不稳定,不能正常运作,服务11-
2012305.
3.2水平较低或基本不提供服务的,为0-10分组织管理与保市场管理市场管理规范,设立统一的投诉受理机构,投诉渠道通畅、处理及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为分;21-30障机制13能够执行市场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为11-20分;基本不履行市场管理职责的,为0T0分
305.
3.3统计监测
5.3建立完善的统计监测工作机制,统计数据完整、真实、可查的,为分;开展过统计监测工作,但统计数据21-3014不完整或的,为11-20分;从未或很少开展统计监测工作,缺少有效数据的,为070分
305.
3.4集聚区所在地市在夜间文旅消费方面针对集聚区有扶持政策、面向消费者有优惠政策的,并取得明显成效的,为政策扶持分;集聚区所在地市在夜间文旅消费方面针对集聚区有扶持政策、面向消费者有优惠政策,但成效不明显的,21-
3015305.
3.5为11-20分;集聚区所在地市没有夜间文旅消费相关政策的,为0T0分积极承接并完成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文化宣传任务,取得很好成效的,为分;承接文化旅游行政管理文化宣传31-40社会效益与经部门的文化宣传任务,取得一定效果的,为分;从未或很少承接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任务的,为分11-290T01640济效益
5.
4.
15.4公共服务
5.
4.2积极组织开展公益性文化娱乐活动,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为31-40分;能够组织开展公益性文化娱乐活动,有1740一定群众参与度的,为分;从未或极少组织开展公益性文化娱乐活动的,为分11-300集聚区年接待消费者人次数高于当地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平均水平的,为分,每高个百分点加分,每低消费贡献
30115.
4.3181个百分点减1分,最高不超过50分,最低不低于0分50营业收入集聚区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高于当地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平均水平,且文化类商户营业收入不低于集聚区总营业收入的,为分,每高个百分点加分,每低个百分点减分,最局不超过分,最低不低于分30%
3011115019505.
4.4就业贡献集聚区内就业人数年均增长率高于当地整体就业人数增长率的,为分,每高个百分点加分,每低个百分301112050点减分,最高不超过分,最低不低于分
15005.
4.5示范效应为繁荣发展当地夜经济做出突出贡献,在行业内具有领先示范效应的,为分;为发展当地夜经济做出贡献,31-4021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水平的,为11-30分;对当地夜经济贡献一般,落后于行业发展的,为0T0分
405.
5.1品牌效应消费者认知程度高,品牌效应明显优于当地其他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为分;在当地具有知名度,具有31-4022一定代表性的,为11-30分;在当地知名度较低的,为0T0分40示范性与
5.
5.2辐射作用集聚区对周边区域其他产业发展或其他经济活动产生明显辐射带动作用的,为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拉动31-50影响力23所在区域经济发展的,为11-30分;对所在区域经济缺少拉动作用的,为0T0分
505.
5.
35.5集聚区在运营模式、政策保障、服务举措等方面探索创新性做法,并取得明显成效的,为分;有一定的创创新成效31-50新做法,开展相应工作并取得一定效果的,为分;未专门开展推动集聚区创新相关工作的,为分11-300-
1024505.
5.4荣誉情况集聚区得到国家有关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每项加分;获得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荣誉称号的,每项加分;获201025得省级以上相关行业荣誉称号,每项加5分,最高不超过40分
405.
5.5合计总分注项指标按评分标准在规定分值内取值,合计总分为卜项指标评分相加的合计数1-2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