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小区业主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条监督委员会(下称监委会)是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监督机构,依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及授权开展工作,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第二条监委会的宗旨是,依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及授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监督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和业主代表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情况,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三条监委会的职责
1、监督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执行情况;
2、监督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过程及落实情况;
3、监督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4、监督小区公共事务、共有收益等收支、使用、公开等情况;
5、监督小区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使用情况等财务活动,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6、监督小区业主反映问题的落实办理情况;
7、业主大会授权的其他监督职责
8、监委会所做决定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生效第四条监委会主任负责监委会的日常事务,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第五条监委会的有关文件,须经表决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后,才能提交业主大会第六条监委会委员一年内累计三次不参加监委会工作会议,累计五次不参加临时工作会议的,视为自动辞去监委会委员职务第七条监委会委员违反业主大会和本规则规定,具有不作为、不回避、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启动业主大会程序,向业主大会提出对其的停职请求第八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业主大会监委会可向业主大会提交本规则的修改议案,对符合条件的议案,由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第九条本规则自第四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2023年08月16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