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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小区业主监督委员会管理规约第一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工作职责
(一)监督委员会(简称监委会)对业主委员会(简称业委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民主决策情况,小区业委会事务公开和理财情况,小区各项收支、投入、工程项目及商、企、服务业招标、小区重大事项的规范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支持和配合业委会等正确履行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三)收集并受理业主的意见建议,及时向业委会反映业主对小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第二条监委会的权利与义务
一、监委会及其成员对业委会活动进行监督,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列席小区业委会会议,向业委会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和掌握小区的决策和执行情况;
(二)质询权对小区事项和业委会干部履职情况开展询问质询,要求主任进行解释;
(三)督查权对业委会、物业财务公开情况和财务报账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四)建议权围绕小区事项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与业委会的决定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可建议提请召开业主大会讨论决定
(五)监管权业委会对小区重大事项、行为和决策是否合理、规范等进行监管,是否经街办、社区或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通过,了解并掌握业委会相关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等
(六)公平权监委会和业委会是同为小区服务的两个民间组织,以创建和谐美好家园为目的,双方成员的权利、地位和待遇平等,不搞特殊化
二、监委会及其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问题;
(二)认真行使监委会规约所监管的事项;
(三)积极参加小区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与业委会共同遵守双方所达成的共识或规约等第三条监委会的监管内容和程序
一、监委会开展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业委会决策的监督主要监督业委会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及时纠正违反决策程序的行为对应当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而业委会不组织、不召集或擅自做出决定的,监委会不予支持,并督促业委会及时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议,讨论表决
(二)业委会事务公开的监管对小区业委会事务公开事项进行事先审查,主要审查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合理,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对公开事项存有疑义的,监委会应及时向业委会提出,业委会应在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和处理10
(三)小区资产管理的监督监委会参与业委会制定小区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业委会财(账)务支出事项,由监委会按月或按季进行审查对有争议的票据,监委会可提请业主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监委会有权对小区集体资源经营情况和集体房产、场所、车位、广告等资源处置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管
(四)小区的投入、招标、招聘和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监委会对小区的投入、商业服务业招聘及工程项目等要从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到资金预决算及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管主要监督项目立项是否科学、民主;是否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有无随意变更工程设计;工程建设质量是否合格;资金管理和支付是否规范等对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监委会要及时与业委会沟通若发现业委会违规违纪的,监委会要及时向纪委反映,并协助进行调查
(五)对业委会进行评议监委会每年组织业主或业主代表等对业委会进行评议,采用召开业主代表会议、上门调查、业主随访等多种形式开展对业委会工作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对其成员和主任进行满意度调查,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
二、监委会实施监督管理时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收集民意围绕小区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随访、约谈、开会等形式广泛收集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确定监督事项
(二)调查分析围绕监督事项开展调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查阅、收集有关资料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及时将工作建议向业委会反映
(三)监督落实根据调查的结果,提出监督意见,明确分工,认真细致、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四)通报反馈通过公示栏、微信业主群或电视屏幕等及时公布监督结果,对业主的询问质疑,监委会有权要求业委会进行解释或说明第四条监委会工作制度
一、实行工作例会制度监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二、建立学习培训制度监委会应定期开展集体学习,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加街办、社区或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
三、实行工作报告制度监委会每年应向业主代表会议或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四、建立工作台账制度监委会每次开展工作,都应认真对待、如实记录,工作台账要列入档案以备查阅
五、建立保障制度监委会与业委会应有相同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做到牌子、印章齐全,制度张贴公示工作经费和办公经费等经业主代表大会审批后,方可在小区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或相关渠道中同支,支出情况应定期在物业管理等区域内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六、建立申诉救助制度监委会在受到无理阻挠或不公正待遇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时,或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的,可以向街办、社区和纪委反映情况,有关部门要及时协调和处理第五条首届监委会的要求及任期
一、监委会要以“团结合作服务小区、共同创建美好家园”为宗旨首届监委会委员暂定名,必须是本小区的业主,委员不仅要有较强的5工作能力和充分的工作时间,还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二、监委会成员为奇数,意见要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表决通过,若有人员变动或要增补时,可采取业主自荐、推荐等方式进行,经业主大会认可公示后生效
三、首届监委会成员任期不得超过年,到期可改选也可连任,3监委会成员具有同等的表决权监委会成员任期届满后,进行换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