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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2013年7月1日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使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树立典型,奖励先进,创造良好的校园学习氛围,根据《同济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特制定《同济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第一条等级及比例同济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设
一、
二、三等奖,具体各等级获得比例如下(以下比例不含校外冠名奖学金,校外冠名奖学金获奖比例视评奖当年捐赠情况而定)一等奖5000元/人,按各专业学生人数的5%评定;二等奖3000元/人,按各专业学生人数的10%评定;三等奖2000元/人,按各专业学生人数的15%评定同一评奖学年内,同济大学优秀奖学金(含校外冠名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同济大学民族班学生专项奖助学金不可兼得第二条评奖条件
1.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品德修养,诚实守信;
(2)积极进取,刻苦学习,学习成绩优良,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
(3)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尊重师长,友爱同学,乐于助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2.在参加评奖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评奖
(1)在校学习时间达到或超过学校规定评奖年限者;
(2)无特殊情况,参评学年中有一学期选修课程少于18学分者;
(3)参评学年中有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4)参评学年中各门课程的平均绩点未达到
3.5者;
(5)参评学年中“形势与政策”课程成绩未达到良者;
(6)参加评奖学年中受到校纪处分者;
(7)曾受留校察看处分;
(8)其他经学生处认定不能参加评奖的情况
3.有下列情况之一,在评定同济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时降低一个等级
(1)参评学年中受通报批评者;
(2)参评学年中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同济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
(3)其他经院系认定需降低一个等级的情况第三条评奖办法
1.每年9月底以前教务处向各学院提供每位学生参评学年的选课门数、所选学分、已通过学分、平均绩点等,作为院系评奖的基础内容,其中平均成绩(绩点)=£(所选课程考试成绩(绩点)义该课程学分)/所选课程总学分
2.学生的学习成绩指参加评奖学年所取得的成绩计各门课程成绩均按第一次考核成绩计算,重修所得成绩不予计算;经批准参加缓考者,则按缓考成绩计算
3.各院系在考察学生学习成绩的基础上,可综合考察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创新与实践能力、社会公益参与等,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4.同济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院系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按照各院系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定的《实施办法》组织评定,在院系公示3-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学生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并报学校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终审,终审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名单5个工作日后确定最终获奖名单第四条附则
1.本细则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2.本细则适用于2013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2013年以前入学的学生参评本奖学金按原规定执行
3.本细则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