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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学习奖学金评定细则(2001年12月3日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使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创造良好的校园学习氛围,根据《同济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条例》,特制定《同济大学学习奖学金评定细则》
一、奖学金的等级和比例学习奖学金的等级、比例参照《同济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条例》执行
二、评奖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和党的方针、政策
2.积极进取,刻苦学习,成绩优良
3.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讲文明、懂礼貌,尊师守纪
(二)在一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评奖
1.在校学习时间达到或超过学校规定评奖年限者;
2.无特殊情况,有一学期选修课程少于18学分者;
3.一学年中有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
4.一学年中各门课程的平均绩点未达到
3.5;
5.形势任务课程成绩未达到良者;
6.参加评奖学年中受到校纪处分者;
7.曾受留校察看处分;
8.其他经学生处认定不能参加评奖的情况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在评定奖学金时降低一个等级1,参加评奖学年中受通报批评者;
9.参加评奖学年中有一学期宿舍卫生评比平均成绩不及格者10其他经学院认定需降低一个等级的情况
三、评奖办法1,每年9月底以前教务处向各学院提供每位学生参评学年的选课门数、所选学分、已通过学分、平均绩点等,作为学院评奖的基础内容,其中平均成绩(绩点尸£(所选课程考试成绩(绩点)X该课程学分)/所选课程总学分
2.学生的学习成绩以参加评奖学年所取得的成绩计(不含重修所得成绩);各门课程成绩均按第一次考核成绩计算;经批准参加缓考者,则按缓考成绩计算
3.各学院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经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向学生公布,并报学生处备案
4.学习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辅导员按照各学院的《实施办法》组织评定,获奖学生名单在本单位张榜公布征求意见后,由学院批准并报学生处审核,学院在申报材料中应包含所有获奖学生的学年平均绩点
1.本细则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本细则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