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落实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工作实XX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委机关及委直属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其他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行为所承担的责任第三条委纪检委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中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第五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按下列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免谈话或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且性质严重,影响较坏,群众意见较大的,要依据事实,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情节严重,经教育拒不改正,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的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通知日内向委纪检委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委纪检委在10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日内完成复核做出裁决意见,10并下达书面通知第七条隐匿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或者泄露依法应受保护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八条本制度由委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