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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农村简易土地承包合同农村简易土地承包合同1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甲方将坐落在,面积亩的土地(良田)承包给乙方从事农业生产,承包期限三年(自20_年1月4日至20_年11月30日),承包金每年每亩660元整,合计人民币(大写)元整,付款方式为每年1月10日前付清当年租金第二条承包期内,乙方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收益权的权利,并接受发包方依法管理和监督第三条承包期内,乙方承担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和不改变农田现状第四条承包期内,乙方承包甲方的农田各项政策性补贴归甲方所有,乙方做好配合第五条承包期最后一年,乙方不得种植午季作物,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甲方不予任何补偿第六条承包期满,乙方应保证承包的土地达到承包时土地等级和质量第七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乙方在签订合同时缴纳保证金壹万元整,保证金抵交最后一年承包款第九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机关和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执一份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一日农村简易土地承包合同2甲方—村民委员会乙方—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以北、现以西与村—毗邻的荒山(林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东至现西边;南至与—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西至这两座山顶东西分水岭一线;北至从南侧数第二个山头与第三个山头之间的山谷中分线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变,即从二一年—月—日起至二一年一月一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林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元整,付款方式为
四、乙方承包荒滩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滩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荒滩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滩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荒滩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滩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二年月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