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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东昌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实物配租分配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12)37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23年东昌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分配原则
(一)公开透明所有房源均按照申请家庭政策条件及家庭困难程度,按分层保障方式进行抽签分配,抽签过程由公证员公证抽签和分配结果,以及本次所分配房源状况均向社会公开,做到公正透明
(二)分层保障东昌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无房家庭(含无房、失地且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200元的农民家庭)中的病残家庭、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和单身孤儿提供
(三)轮候分配根据本年度可供分配房源情况,本次参与抽签但未能获得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将按轮候方式,依照本次抽签顺序继续参与实物配租分配
(四)优先保障低楼层(4层以下)房源对享受退役军人优抚待遇的伤残军人中的低保无房家庭,及低保无房病残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家庭实施优先保障照市场价格补交房租该家庭或个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九、部门职责
(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廉租住房分配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分配的综合协调和管理,负责申请人住房情况的审查认定工作具体工作委托东昌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
(二)区民政局负责申请低保家庭收入的审查,并协助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好重病重残家庭的认定工作
(三)区卫健局负责协助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好独生子女死亡困难家庭的认定工作
(四)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协助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好退役军人优抚待遇的伤残军人认定工作
(五)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村)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廉租住房分配的申请受理、初审、组织抽签、定期核查等工作
(六)区信访局负责化解由保障性住房分配引发的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
十、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落实本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事关我区特困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单位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各相关单位领导需高度重视,集中力量,细化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在限定时间内做好分配和入住工作
(二)坚持原则,责任到人开展这项工作必须坚持“五项分配的基本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住房的对象,一经查实取消入住资格;对出现优亲厚友、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予以严肃处理
(三)加强监督,按期完成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联合民政部门分别深入到各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村)开展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附件相关解释说明通化市东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3月3日附件:
1、重大疾病患者是指家庭成员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以下重症的病人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白血病;红斑狼疮;及患有其他特殊疾病而导致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人
2、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无自理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主要包括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智力残疾三级以上及综合残疾人员
3、担保人是指年龄应在20周岁―55周岁(女性50周岁,男性55周岁),在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除外)、国有企业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或有长期稳定收入来源的人群
4、担保人责任和义务
(1)对保障对象拖欠、拒交的各项费用,担保人需承担代交义务或从其工资收入中扣除;
(2)对保障对象将房屋挪作他用或改变房屋结构,且无力承担责任的,担保人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申请人在提出住房保障申请前5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无房家庭
(1)购买过公有住房的;
(2)曾经继承、赠与、受赠、购买或建设自有住房的;
(3)将原居住房屋(包括有产权、无产权的公产房或私产房)出售的;
(4)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过住房或享受过货币分配的;
(5)正在实施房屋征收(拆迁)失去原有住房或按照城市棚户区改造等政策,已经享受过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等安置补偿政策的
6、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7、房源解释
(1)所分配房源通常需达到室内整洁,上下水管及取暖设施完好,电路正常,门窗齐备,无漏水、漏电、漏风等情况,洗手间马桶、洗漱水池、厨房洗菜池能够正常使用的标准;
(2)低楼层房源特指楼层较低的房源(一般为4层以下)
(3)剩余房源第一批次分配后的剩余房源
二、分配对象2023年东昌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分配对象主要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家庭成员没有房产(低保无房)的困难家庭,主要包含以下5类
(一)低保病残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东昌区城镇常住户口,并在当地居住2年以上;
(2)家庭成员不少于2人;
(3)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疾病患者或三级以上残疾人员(不含精神类残疾);
(4)有符合条件的担保人,且担保人自愿提供担保并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5)有能力支付日常水、电、燃气、取暖、物业等费用
(二)享受退役军人优抚待遇的伤残军人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东昌区城镇常住户口,并在当地居住2年以上;
(2)家庭成员不少于2人;
(3)家庭成员中有享受退役军人优抚待遇的伤残军人;
(4)有符合条件的担保人,且担保人自愿提供担保并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5)有能力支付日常水、电、燃气、取暖、物业等费用
(三)独生子女死亡困难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东昌区城镇常住户口,并在当地居住2年以上;
(2)独生子女死亡,夫妻双方50岁以上,且未以任何方式收养、过继、认养及领养子女的家庭;
(3)仅有1人的失独家庭,除需满足上述条件外,需有1名近亲属作为共同居住人或相关联系人;
(4)失独家庭夫妻双方因离异仅有1人的,需出具离异2年以上的相关证明,离异后与他人再婚的不享有失独家庭分配条件;
(5)有能力支付日常水、电、燃气、取暖、物业等费用
(四)单身孤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东昌区城镇常住户口,并在当地居住2年以上;
(2)自幼失去双亲且没有直系亲属的已成年孤儿家庭;
(3)有符合条件的担保人,且担保人自愿提供担保并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并作为其相关联系人;
(4)有能力支付日常水、电、燃气、取暖、物业等费用
(五)符合保障标准的低保病残户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东昌区城镇常住户口,并在当地居住2年以上;
(2)家庭成员不少于2人(家庭人数多者优先);
(3)享受低保本人患有疾病或残疾但未达到重病重残保障标准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4)有符合条件的担保人,且担保人自愿提供担保并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5)有能力支付日常水、电、燃气、取暖、物业等费用注失去原有耕地,在城镇居住10年以上的农民家庭,符合以上5项规定(无需城镇户口),并具有本村出具的无地、无林证明及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有住房但无房屋所有权证,房产部门没有登记备案的,不属于无房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亦可提出申请
(六)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分配范围
(1)人均月收入超过1200元;
(2)户口在东昌区,自公告发布前,连续1年以上不在本区实际居住的家庭;
(3)享受过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个人大额住房救助、或正在享受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
(4)在其他县(市、区)有住房的家庭;
(5)符合入住国家福利机构条件的家庭;
(6)已享受公(廉)租、廉售、政府安置住房的家庭;
(7)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申请期间,为获取住房保障资格故意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的家庭;
(8)孤儿如已结婚,不享受孤儿家庭保障条件;
(9)收养、过继、认养及领养子女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将不再享受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保障条件
三、分配房源及租金
(一)分配房源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廉租)分配房源套
(二)租金价格东昌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月租金
0.5元/itf(如有变化,以上级文件或公告为准);承租人签订租住合同前,需交纳1000元合同履约金,承租期内需保证公共租赁住房室内设施、门窗、墙体完好且无损坏退出廉租住房时,经查验合格后,合同履约金将全额返还
四、申请时需提交的证件及相关材料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以户主为申请人,统一到其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办理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提交书面申请书(格式A4纸手写、签名盖手印);
(二)填写《通化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审查表》及《续表〉〉;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A4纸);
(五)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证明,担保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材料;
(六)重大疾病诊断、病历等相关材料或残疾证(病历时限为2022年10月1日至申请截止日);
(七)由申请人签署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注
1、上述材料涉及各类证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并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
2、若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委托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五、申请时间及程序
(一)宣传发动(2023年2月**日一3月**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发布分配通告,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张贴通告等形式进行宣传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村)在辖区范围内利用宣传栏(板)广泛宣传,并在所在地宣传栏(板)张贴分配通告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申请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村)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二)初审受理(2023年3月**日一3月**日)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村)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予以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完成申请家庭基本信息采集、登记工作,并将其申请资料上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初审材料的要件复核汇总,分批次转区民政部门,同步开展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审查
(三)审查复核(2023年3月**日一3月**日)
1.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日内,通过与工商、社保、公积金、公安交警支队等部门的信息比对,提出家庭收入情况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资料反馈至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2.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接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日内,通过房产部门住房信息比对、卫健部门困难家庭信息比对,提出家庭住房及实际情况审查意见
(四)终审公示(2023年3月**日一4月**日)
1.经民政、房产、卫健和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审查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或部门网站公示并在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予以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本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统一登记,参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公开抽签分配
2.经民政、房产、卫健和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审查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审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到乡镇、街道,由受理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村)转交申请人
六、抽签选房
(一)组织2023年终审符合保障条件的新申请家庭,依程序抽签选房抽签按批次进行,第一批次为低楼层房源,分配对象为低保无房的重病重残和伤残军人家庭;第二批次为剩余房源,分配对象为低保病残家庭、独生子女死亡困难家庭及孤儿;已参与抽签但未取得房源家庭将按抽签顺序进入轮候保障范围抽签选房工作在公证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申请人代表及新闻媒体实施监督
(二)分配结果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三日内,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保障对象发放《东昌区保障性住房租赁通知》,并在东昌区人民政府网站上长期向社会公示,同时将分配情况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三)被确定为轮候对象的申请家庭,以抽签顺序等待房源进行轮候分配,因个人原因主动放弃抽中住房的,不再进行轮候,可根据通知参加下一轮新申请分配
七、组织入户
(一)保障对象须于10日内持《东昌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定《公共租赁住房(廉租)租赁合同》,办理入住相关手续,并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担保人须按《通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现场办理担保手续
(二)保障对象在接到《通知》后io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实物配租分配资格,可重新参与下一轮新申请分配
八、退出管理
(一)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核查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1.日常检查由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对保障对象的住房和收入情况,履行合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会同乡(镇)、街道,组织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每年申报一次家庭人口、实际收入和住房等的变动情况在组织核查和申报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2.定期核查住房保障、民政、财政、监察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对保障对象是否符合保障条件、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等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核查核查结果应当及时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各方面监督
(二)经过检查或核查,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况形之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做出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收回保障性住房
1.出租、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2.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3.无合理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保障性住房租金的
5.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6.违反合同约定的
7.违反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对以提供虚假信息、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或个人,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已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责令其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