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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学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三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
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第四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由本校报上海市教委相关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办理转学手续跨市转学者,还需由上海市教委相关行政部门和相关省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才能办理转学手续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九章休学与复学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达学期总教学周数的1/3者
(二)学生因身心健康原因申请休学、需出具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通知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不能取得学习成绩和学分
(三)学生因非健康原因(如自主创业等)需中断学习,可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所在学院院长同意、教务处批准,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保留学籍(1-3年)第四十九条学生休学期一般每次以一年为期(休学年限最多三年),休学期计入在校学习年限第五十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第五十一条休学学生必须于批准休学后二周内向学校有关部门办理休学离校手续,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约定的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休学期间若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第五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还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第五十三条休学学生复学后、学生应保留原有学号,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低一级(或二级)班级学习若原专业已调整或低年级无原专业班级,可进入相近专业学习复学学生按复学专业当年收费标准缴费第十章退学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退学处理
(一)在第二次留级的学年内所修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五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二周内未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而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第五十五条学生退学是学籍处理,不属纪律处分范畴退学学生,由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校长批准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证明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六条退学学生应在接到学校出具的退学决定书后7天内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对逾期不办者,在确认退学决定已经送达后由学校直接注销学籍,并在校园网公告栏公示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五十七条已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第十一章毕业、结业第五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五十九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成绩不合格者,在结业离校后一年内可向教务处申请补考一次经补考合格,由教务处为其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六十条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虽然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经考核与审查,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可在结业半年后,持用人单位或所在地区的鉴定意见,经学校审核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第六十一条对退学的学生,学校根据已取得的学分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只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第十二章学业证书管理第六十二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报请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第六十三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第六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学校不颁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依法予以追回并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第六十五条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三章附则第六十六条如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相悖,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六十七条未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8年9月1日起试行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及与专业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制与修业年限第七条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标准学制为三年,最长不超过六年学生毕业时不论其在校学习年限的长短,均按三年计算学制凡在延长学习期限内学习的学生,均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其服役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第八条学生在标准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学年缴纳学费,学生因学习成绩不合格,根据学校规定留级,按所留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费第四章入学与注册第九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中所规定的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请假期满,应到校报到凡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而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作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第十条新生入学报到时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学院将入学资格初审结果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新生入学报到及入学资格初审情况注册学生学籍,并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完成学信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学校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一条新生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出国学习等原因,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二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由招办、教务处、学生处、纪委、心理咨询中心联合组织进行,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处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次年七月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三条学生应在每学年开学报到时一次性缴清应缴的各项费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在办完相关手续后予以注册,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第十四条每学期开学后7天内,学生应持缴费凭证及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暂缓注册逾期而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第十五条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其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高中学籍表、新生入学登记表等材料,档案由学生处统一管理第五章纪律与考勤第十六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具体按《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第十七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实训I、设计、军训等都要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第十八条学生考勤记载分为请假、旷课、迟到、早退第十九条学生请假分病假、事假、公假,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手续
(一)病假学生因病不能坚持上课者,持医生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如本人无法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假期因病不能按时返校的学生,必须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辅导员说明病情并请假,返校时持有关证明材料办理补假手续;因病不能按时返校,又未请假者,以旷课论处
(二)事假上课期间学生一般不可以请事假,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请假者,须提供能够说明请假理由的材料,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三)公假学生代表学校、学院参加各类文、体比赛,专业技能竞赛,创新创业技能竞赛或因公办理其他事宜,须持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学院同意后,到辅导员处备案请公假第二十条学生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辅导员审批;三天至七天(含七天)由学院院长审批;七天以上至十四天(含十四天)由学生处审批;十四天以上由主管校长审批第二十一条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准假老师或组织销假,按时恢复上课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恢复上课或返校,需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第二十二条学生请假计入缺课,凡缺课累计超过本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不准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令其自修参加补考第二十三条学生未经批准而不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视为旷课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本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取消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及补考的资格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的,应予以留级第二十四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对迟到、早退者,任课教师应及时批评教育迟到、早退均应记入考勤,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第二十五条学生课堂缺勤,由班级考勤员和任课教师如实记入考勤表,并向辅导员报告第二十六条各学院要建立学生考勤档案,作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毕业鉴定、评选先进个人和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及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的依据第二十七条旷课时数按课表实际上课学时数计算,军训
1、实习、实训I、课程大作业等独立设置的实践环节,每天按5学时计第二十八条凡旷课者,取消其当学年各类评优、评奖(含奖学金)资格,并视旷课学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具体按《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第六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二十九条学生应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含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考核成绩和学分均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第三十条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采用五级制(优秀90T
00、良好80-
89、中等70-
79、及格60-
69、不及格0-59)记分
(一)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课程考核可采取多种形式,如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半开卷考试(指定参考书)、口试、综合练习、综合设计或实验操作、论文、报告以及技能操作考试等方法
(二)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按五级制记分,并应根据学生平时操作表现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三)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课学习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学生所在学院的初审意见,经基础部核查同意,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必须参加体育保健课,经考核后给予相应成绩(按合格、不合格两级分制评定)
(四)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三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综合评定,并记入《学生综合素质学分记载手册》
(五)毕业设计(论文)采取综合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核,由答辩委员会做出最终成绩评定,并由指导教师写出评语第三十一条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可以参加补考,按学生课程考核规定执行(-)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允许参加补考补考一般在下一学期开学前一周内进行,补考成绩采用两级制,即合格
(260)和不合格(<60),补考通过后方可取得相应学分
(二)选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取得相应选修课程学分,不安排补考,学生可重新选修或改选(在同组)其他课程学习
(三)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要进行重修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每学期旷课三次或缺课1/3以上(含1/3)者,不予评定成绩,必须重修重修安排有困难的,学生本人申请,体育教研室审核,基础部备案,可限期补考一次第三十二条在校期间参加与课程相应的技能证书考试,成绩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技能证书者,根据学校《关于开展“技能证书认可学分”和“技能大赛认可学分”工作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由本人申请,教务处核实,可冲抵对应课程考核成绩,具体职业资格证书和课程的对应方案由学院申报至教务处审批备案第三十三条学生一般不得申请缓考因下列原因不能参加必修课程考核者,可以申请缓考,但是选修课程不得申请缓考
(一)因考试时间安排冲突而不能参加某门必修课程的考核;
(二)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实不能参加某门必修课程的考核;
(三)因特殊原因(如直系亲属亡故等)而不能参加某门必修课程的考核申请缓考者,应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未经批准而擅自缺考者,以旷考论处因急病、急事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应在本门课程考核结束后一天内,持相关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未办者,以旷考论处课程缓考以一次为限、经批准缓考的课程考核,在下学期开学前随同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计分同该门课正考成绩计分缓考不合格,不能取得相应学分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成绩以零分记,不能获得相应课程学分
(一)学生必须参加修读课程的一切教学活动,因无故缺课时数累计超过某课程学期总教学时数的1/3及以上、或缺交习题、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超过该门课程作业量的1/3及以上,即被取消其该课程(含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资格,并不得参加补考;
(二)学生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视为旷考,旷考者不得参加补考;
(三)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应按学校有关规定视其违记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该门课程注明“作弊”并以零分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表现良好确有悔改,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通过该课程考核、方可取得相应学分第三十五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第三十六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由此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关于鼓励和支持学生自主创业的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学校健全完善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第三十八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第七章升级与留级第三十九条升级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第四十条留、降级(-)因学习困难或未达到毕业条件或有其它特殊情况,又不适合休学的,可以申请留、降级,学生申请留、降级应先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
(二)一学年累计有5门或5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时,可暂跟班试读,如试读期间全部及格,准予补考上学期不及格课程,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二次第三次达到留级规定时,应予退学第八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可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第四十二条一年级学生的转专业必须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放假前三周提出书面申请,二年级的学生转专业只能转入下一年级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向原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原专业所在学院审核同意、由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组织进行专业能力测试,经测试合格,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由原专业所在学院报教务处同意后,对转专业的学生予以公示,无疑义才能办理转专业手续第四十三条对于转专业的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若学时及教学要求基本达到本专业要求者,须提交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经教务处、主管教学校长审核批准后,可以免修并承认该课程的学分及成绩;未修读过的课程,需自修参加补考,成绩等同正考成绩计分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跨科类转专业的(主要是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两大类);
(二)入学未满一个学期者;
(三)毕业班学生;
(四)通过对口招生,录取时享受过加分政策专业的学生;
(五)按本校有关规定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者第四十五条凡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转学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被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或订单式培养的;
(五)按本校有关规定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第四十七条学生转学,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