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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管理制度食品质量管理制度「篇一」为建立建全食品质量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强化销售者商品质量把关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从事食品经营的企业或个人,应建立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二、列入进货检查验收的食品主要包括肉及肉制品、粮油制品、奶制品、豆制品、水发产品、调味品、干菌制品、熏腌制品、保健食品、饮品、酒类、蔬菜、水果、罐头、酱菜类等
三、经营者进货时应采取索证索票等方式,审验生产者、供货者经营资格
(一)营业执照;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经营许可证;
(四)卫生许可证;
(五)有关涉及产品质量的认证标志、注册商标、获奖标志证明等
四、经营者检查验收货时,应查验商品如下事项
(一)核对商品生产者的用中文标注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
(二)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商品的标识、规格、型号,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计量(含量)及商品主要成分、用途、性能、注意事项等;织和粮农组织的《食品法典》(供各国参考并借以协调国际食品贸易中出现的食品安全性标准问题)
2.建立药物管理机制对食品生产和供应系统所用的各种化学品,包括农药、兽药、食品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的种类、用量和使用范围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登记等
3.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安全性的检验制度,加强执法,保障人民健康在市售食品多渠来源以及食品中可能的危害因子因时间地点而多变的条件下,仅通过生产、加工等过程的监测与管理还不能保障食品的安全可靠加强食品市场管理,建立食品市场检验制度,完善相关技术标准法规是政府管理部门可能和必须实行的另一项保护消费者的重要措施上述几种手段,主要是政府机构、科研机构需要为之努力的工作作为食品生产、加工者,需要侧重于以下两种手段
4.采用绿色的或可持续的生产技术,生产对人与环境无害的安全食品现代食品安全性问题的出现,大部分的问题则是受短期、局部的目标和利益驱使,采取了某些违背生态规律、破坏自然资源的生产技术,造成恶果如为片面追求生产效益而滥用化肥农药,生产出的瓜、菜、水果淡而无味,营养成分含量低,硝酸盐等有害成分上升,并因作物易感染病虫害而使用农药越来越多,最终结果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降低过度依赖化学品支持的农业与畜牧业,在农业生态环境恶化、生产成本上升、消费者安全性意识提高的情况下,面临着改变经营策略和生产技术的挑战这正是现代可持续的农业技术或绿色生产技术成为当今技术进步重要趋势的原因
5.对食源性疾病风险实行环境全过程控制,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食品中许多重要的致病菌如肉毒梭菌、弯曲杆菌、李斯特菌、沙门氏菌等普遍存在于自然界,如农场、牧场、水体、饲料、家畜、野生动物、人体、厩肥及其他腐生环境中,并可在适当条件下在人工环境中滋生、爆发、蔓延控制这类病害对食品和人体的侵染,不可能只采取消灭某一处病源的方法,而必须考虑在整个环境循环或食物链的各个环节上,控制、减少病原菌的数量和侵染机会这也就是要对从农场、牧场到餐桌的整个食物环境进行全过程控制过程控制管理目前存在以下通行的做法:即质量管理体系、haccp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是以iso9001:20xx《质量管理要求》为标准,遵循八项质量管理原则,按照pdca的方式,对食品生产过程进行控制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即通过危害分析、建立haccp计划,确定关键控制点,设定关键限值等对生产过程进行预防性的控制,从而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性目前,其主要体现为cacl997年公布的《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详见后面第2章内容我国质检总局于20xx年发布实施的sn/tl
443.l-20xx《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是上述两者的结合,在cac公布的haccp体系为核心的基础上,融入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要素对于这3者的理解是我们本次培训的重点内容食品质量管理制度「篇四」为了依法规范食品市场主体资格,严格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切实规范食品经营者经营资格
(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理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食品经营者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方便申请人办理和有利于监管的原则,合理设置食品流通许可窗口,公开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等,依法受理食品经营者提出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并按要求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受理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认真审查食品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必要时,审核发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对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五)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原许可机关在受理注销申请材料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严格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登记注册行为,切实把好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
(六)申请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后,向有登记注册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对未取得相关许可的,登记注册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或者对其经营范围不予核定食品生产经营项目
(七)新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相关许可之前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并以核准的名称申请许可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申请人不得以预先核准的名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名称
(八)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变更登记注册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注册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未经变更登记注册,不得擅自改变登记注册事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注销登记注册,登记注册机构应当依法审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注册
(九)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的通知》(工商消字(20xx)74号)的规定,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机构受理登记注册申请时,要按照“谁负责、谁录入”的原则,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管理系统软件中按照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批发零售、餐饮服务的分类,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实现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分类统计
三、严格食品流通许可与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检查,促进食品经营者健康发展
(十)许可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监管对食品流通许可证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申请变更许可;对《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依法处理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层层落实《食品流通许可证》和流通环节未到期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监管任务和监管责任,特别是要把许可证的日常监管任务落实到基层工商所,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通过市场巡查,不断强化监管力度对市场巡查和执法检查中发现没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依法查处
(十一)登记注册机构按照登记注册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要求,突出检查重点,强化监管措施,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对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管理
(十二)登记注册机构依法对食品经营企业进行年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验照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查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并依法严格把关对年检、验照结果,应当依托工商系统信息化网络体系,与食品流通许可机构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四、切实加强许可和登记注册机构间的协作配合,努力形成监管执法合力
(十三)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注销及吊销情况数据库依托金信工程,建立健全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信息化网络体系
(十四)许可机构与登记注册机构应当整合食品流通许可信息与登记注册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加强对各类基础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利用,建立食品流通许可和登记注册管理情况内部通报制度,相互沟通许可信息与登记注册信息
(十五)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流通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将记录情况纳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切实加强食品经营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三)查验食品外包装是否损毁、污染、变质及卫生状况;
(四)应该检验检疫的检验检疫报告;
(五)核对所购食品与销售票据是否一致等
五、经营者进货时,查验出的不合格食品或有问题的食品应拒绝接收,并不得进入销售环节发现重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购销台帐制度】为建立建全食品质量进货销货档案,特制订食品经营户购销台帐制度如下
一、食品经营户必须设立购销台帐制度;
二、购销台帐包括购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两种;
三、从事食品零售业务的商户建立购货台帐,健全进货档案,如实记录每种食品供货单位时间、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况等内容,实行货物配送的超市、商场由货物采购中心统一建档;
四、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商户除建立购货台帐外,还必须建立销售台帐,如实记录销售的食品名称、流向、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为建立和实施不合格商品的退市制度,彻底消除消费安全隐患、确保人身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将不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存在其它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的一种质量管理制度
二、下列食品应当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一)经检测证实为不合格或感官鉴别已经腐朽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不洁、有异物、异味的;
(二)“三无”食品,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三)应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五)伪造产地、虚构厂名厂址、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执行标准、质量标志,对食品质量作引人误解虚假夸大宣传的;
(六)假冒他人商标,擅自使用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七)包装严重破损和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八)使用非食用色素,超标准使用食用色素,或添加其它有损害人身安全健康物质的;
(九)其它法律法规禁止上市的
三、对尚未售出的食品销售者应认真清理,发现不合格食品时自动下柜下架,退出市场
四、对巡查和监测中发现的涉及人身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强制退出市场
五、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或有问题的食品,应在第一时间追回,或在媒体发布召回、停止食用的公告
六、对无法追回的不合格食品或有问题的食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予经济赔偿,并视情节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七、对退市的不合格食品或有问题的食品,应追溯来源和渠道,及时采取强制措施,防止不合格商品改头换面二次流入市场【食品经营者质量承诺制度】为强化经营者销售的食品质量责任,遵从售后服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质量承诺制度是指食品经营者对销售食品质量保证的承诺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购进货物时做到如下承诺(-)不从无主体资质的供货单位或个人进货;
(二)不购进食品质量资质证明不全的食品;
(三)不购进质量不合格食品和有问题的食品;
(四)不购进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
三、发生食品质量问题承担以下相应责任
(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承担行政责任;
(三)承担刑事责任;
(四)承担公开承诺的社会责任;
(五)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承担的其它的责任
四、主动接受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食品质量的监督;主动接受行政执法部门对食品质量依法进行的质量监测;主动处理消费者和社会各界有关食品质量的投诉、申诉和举报
五、保证主体资格合法,自觉把好食品质量关口前移
六、对重要食品、批量大的食品和认为需要送检的食品,主动送检对经检验检疫有问题的食品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上市食品的安全[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准入协议制度】为鼓励和支持超市、批发市场实行厂店挂钩、场厂挂钩、建立协议准入制,从源头上确保食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准入协议制度,是指市场组织者组织场内经营者以市场名义或以市场内经营者名义,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基地、食品生产厂家和规范的批发市场、批发商建立的购销挂钩互信、明确供销责任关系的一项制度
二、鼓励市场组织者、批发商、经营户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生产厂方用协议(合同)的方式建立厂场、场地挂钩购销协议,以推进稳定互信、质量保证的长期供销责任关系
三、购销挂钩准入协议,应明确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时间、质量标准、卫生标准、验收结算方式等
四、厂场、场地供货商应保证产品质量,对不合格商品应承担召回、退货、赔偿责任对连续多次发生质量问题的,购买方有权解除协议和获得赔偿的权利
五、双方签订的购销挂钩协议一式四份,各存一份,市场组织者和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各一份备案
六、市场组织者或经营者,应对协议购入的食品,加强质量管理,主动送检发现不合格产品,立即停止销售,及时退市并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七、双方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约定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为建立和完善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规范信息公示行为,特建立公示制度
一、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是本超市针对食品质量状况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食品质量信息
二、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应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真实、诚信原则,不损害国家经济安全,不侵犯供应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损害社会和公众利益
三、食品质量信息公示的范围
(一)国家、省、市食品监管权威部门检测检验结果的信息
(二)随机抽检检测结果的信息;
(三)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生产、加工、销售的不合格食品;仿冒、假冒食品;严重虚假宣传的食品以及明知该食品对人身安全健康可能造成损害的食品质量信息;
(四)其它需要公示的食品质量信息
四、食品质量信息公示的内容:
(一)食品标注的生产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和品牌;
(二)食品经营者的名称、地址;
(三)食品的执行标准、规格、批次、生产日期及不合格项目等
五、食品质量信息公示的方式食品质量信息的公示由本超市质管部门将商品质量定期检查、平时抽查的结果适时向社会公示食品质量管理制度「篇二」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坚持质量标准,提高饭、点、菜肴质量,做到产品有规格,投料有标准,操作有工艺,考核有记录
一、直接操作者应对质量负有自检责任
二、管理员、班组长、质量员应加强检查督促,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补救
三、对已变质食品一律停止加工、发售,并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保健科如实汇报
四、严格把好自行采购副食品关,有关食品必须持有检疫证或检验合格证,对有质量疑问的食品向所在地区防疫站报验
五、对采购进货的食品坚持凭发票或原始凭证验质验量,并做好记录签证食品卫生消毒制度
一、食堂全体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各项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有关饮食卫生“五四制度”
二、有关食品操作卫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按照饮食卫生要求具体制订
三、食堂管理部门应制定分块卫生负责制,明确分工,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并组织力量做好检查记录,月终进行考核,列入考评重要依据之
一四、发现炊管人员有传染性疾病,应及时做好调离工作
五、发现有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上报,并做好事故分析调查研究工作,对重大事故必须追究责任
六、各部门专职或兼职卫生员必须在开饭前做好大堂及出售间等部位的消毒工作,如大堂消毒必须用过氧乙酸,出售间须用紫外线灯食堂安全管理制度
一、厨房必须防火、防盗、防毒、防止人为破坏,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及其它危险物品的管理
二、厨房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严禁违章用火、用电,从严把好煤气、电器、油锅的使用关,杜绝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三、部门管理员负责检查本部门供应结束的门窗、电器、煤气的关闭及安全
四、一旦发生意外事故,要及时查明原因追查责任,视情节予以轻者罚款,大会检查,重者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菜肴留样制度
一、为了对师生员工健康高度负责,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各食堂当日供应的各种菜肴(包括含馅面制品),实行留样备验制度
二、留样菜分量最少100克,最多200克
三、所有留样菜必须在专用冰箱保存48小时食堂卫生制度
一、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饮食卫生“五四”制度
二、食堂卫生划片包干,责任到人
三、食堂操作间要整洁有序,要求每天一小扫,每次一大扫
四、生熟物品的器皿必须分开,熟食器皿必须专用,保持器皿清洁
五、生、熟食品、半成品要分开存放,冰箱内要求清洁、无血水、无异味不许存放私人物品食品质量管理制度「篇三」食品安全性已成为当今影响广泛而深远的社会性问题加强食品安全性的管理,对食品安全性进行监控,建立相应的社会管理体系是各国食品生产者、供应者、管理部门的共同责任目前,对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1.食品安全立法作为各国政府,因为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涉及所有居民的健康一些重大食品安全时间甚至涉及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各国均已立法形式来保障食谱你的安全性如:美国的《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我国《食品卫生法》;世界卫生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