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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篇一」管理人员制度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添加剂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组织本单位食品添加剂从业人员进行食品添加剂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添加剂流通经营
四、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执行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
六、协助食品添加剂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添加剂安全监督、监测索证索票制度
(一)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添加剂合格的证明文件
(二)对购入的食品添加剂,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添加剂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添加剂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添加剂时索验
(一)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二)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
(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五)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的除外第五条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第六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
(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
(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
(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
(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但是技术评审中要求补充提供的除外第七条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法律后果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在其提交的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材料中注明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对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反映的有关意见作为技术评审的参考依据第十条卫生部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工艺等方面的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安全性评估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作出技术评审结论对技术评审中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材料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实、评价需要对相关资料和检验结果进行验证检验的,应当将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请人安全性验证检验应当在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检验方法标准的,应当首先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第十一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根据技术评审结论,卫生部决定对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准予许可并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予以公布对缺乏技术上必要性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对发现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执行第十三条卫生部根据技术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将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程序,制定、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应当及时组织对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
(一)科学研究结果或者有证据表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
(二)不再具备技术上必要性的对重新审查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卫生部可以公告撤销已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或者修订其使用范围和用量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O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篇四」为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学校食堂一般不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堂加工烹饪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添加剂时,严格执行如下使用管理制度
一、学校食堂购买必须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经学校食品添加剂安全卫生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方可购买、使用
二、采购食品添加剂只能向具备国家食品添加剂安全法规定资质,且证件齐全的经营者购买,并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化验单和使用说明书并执行严格的验收、登记制度,及时建立台帐没有卫生许可证编号、厂名、厂址、使用范围、使用数量等说明内容的添加剂不能购买
三、严格加强食品添加剂的保管食品添加剂应由专人保管,做好入库与出库记录食堂不得贮存亚硝酸盐
四、使用添加剂必须保持和改进食品添加剂营养质量,不得破坏和降低食品添加剂的营养价值及卫生安全要求
五、严格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制度加工烹调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添加剂时,必须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按需领取、使用,并做好使用登记
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由两名以上炊事员在场的情况下使用
七、使用添加剂必须严格按《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量和使用范围,不得擅自加大使用量和使用范围
八、禁止使用和保存过期的食品添加剂,过期的食品添加剂,交有关部门按特殊垃圾处理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篇五」
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GB2760—2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杜绝使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的物品
2、不得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由于使用食品添加剂而降低了食品质量和安全要求尽可能不用食品添加剂,确须使用的,应在限量范围内使用
3、严禁违法使用硼酸、硼砂、废弃食用油脂、工业用料等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购买、储存、使用亚硝酸盐含柠檬黄、日落黄等合成色素的吉士粉、油性色素等不可用于面点、糕点、肉类加工
4、发酵面制品、生湿面制品、生干面制品中不得使用明研或含明矶的复合食品添加剂;应首选使用不含铝的酵母粉、塔塔粉等食品添加剂糕点禁用苯甲酸、苯甲酸钠等防腐剂
5、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配备专用称量工具,严格按限量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要做到“五专”,即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6、每次使用食品添加剂须有使用记录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篇六」制度是为了建立规范、有序的学校食堂卫生安全管理机制,预防食品添加剂中毒等突发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食品添加剂卫生安全和食堂食品添加剂卫生安全工作的良好状况,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生活秩序
一、学校建立食品添加剂卫生安全主管领导负责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添加剂卫生安全管理人员
二、学校食堂在取得食品添加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的有效食品添加剂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办
三、学校食堂实行承包托管经营等形式的,应当选择具有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添加剂卫生许可证的餐饮企业提供餐饮服务,并与其签订合同如不能达到安全和卫生要求的,学校应当予以更换
四、食堂员工必须每年一次定期体检,并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工作平时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个人卫生,工作前做到洗手消毒和佩戴口罩
五、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实施1食堂采购实行领导负责制,指定专职采购、验收人员并实行组长负责制2采购原料必须做到无害无毒,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动植物及有碍人体健康的原料,不使用无商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等不符合国家《食品添加剂标签通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原料3采购食品添加剂原料时必须向供货商索取卫生许可证及产品检验合格证不得擅自采购来历不明的食品添加剂杜绝加工销售掺杂作假、以劣充好的伪劣食品添加剂,采购的原料须有专业人员验收质量和数量,并做到每天一次性配好中、晚餐原料4配菜中心的报价和自行采购的发票都必须写明品种、数量、单价、金额报价、发票应当与当天的菜单相符合5食品添加剂原料必须做到分类存放,生熟分开,并做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加工熟食品添加剂应当洗手消毒,佩戴口罩,使用售货夹6加工蔬菜做到反复漂洗,避免蔬菜污染,预防引起食物中毒7生熟食品添加剂分开存放,每天留样保存48小时,并标明时间,菜名,留样人员等生熟砧板要分开,摆放食品添加剂和厨具要规范、整洁、有序8餐具要有专人负责,做到安全卫生,使用前必须进行消毒9食堂应当保持卫生、整洁、无异味、无虫害、地面无积水、污物,垃圾桶随时盖严、并及时清理,定时进行大扫除10脱排油烟机和烟道要定期清洗,厨房必须配全消防器材非食堂工作人员严禁进入厨房
六、饮水卫生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实施1学生的饮用水由学校卫生教师负责管理2提供给学生的饮用水和饮水设备必须具有卫生许可证3由总务处负责,卫生室监督,每学期定期做好饮水机内部消毒清洗工作,做好工作记录⑷要求学生每天带好自用的水杯,不得使用公共水杯
(5)各室饮水机日常安全检查由各室老师负责,发现问题必须即刻向总务部门汇报,教室中禁止使用饮水机加热功能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篇七」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根据《食品添加剂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二)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第四条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应当掩盖食品添加剂腐败变质;
(二)不应当掩盖食品添加剂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
(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不应当降低食品添加剂本身的营养价值;
(五)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添加剂中的用量;
(六)食品添加剂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的除外第五条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第六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
(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
(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添加剂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
(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
(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但是技术评审中要求补充提供的除外第七条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法律后果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在其提交的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材料中注明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添加剂药品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对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反映的有关意见作为技术评审的参考依据第十条卫生部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组织医学、农业、食品添加剂、营养、工艺等方面的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安全性评估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作出技术评审结论对技术评审中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材料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实、评价需要对相关资料和检验结果进行验证检验的,应当将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请人安全性验证检验应当在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对尚无食品添加剂安全国家检验方法标准的,应当首先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第十一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购入食品添加剂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添加剂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
(四)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添加剂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添加剂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制度查验记录制度
(一)每次购入食品添加剂,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食品添加剂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添加剂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三)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添加剂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添加剂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坏、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添加剂,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添加剂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
(一)食品添加剂与非食品添加剂应分库存放,不得与洗化用品、日杂用品等混放
(二)食品添加剂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第十二条根据技术评审结论,卫生部决定对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符合食品添加剂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准予许可并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予以公布对缺乏技术上必要性和不符合食品添加剂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对发现可能添加到食品添加剂中的非食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按照《食品添加剂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执行第十三条卫生部根据技术上必要性和食品添加剂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将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按照食品添加剂安全国家标准的程序,制定、公布为食品添加剂安全国家标准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应当及时组织对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
(一)科学研究结果或者有证据表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
(二)不再具备技术上必要性的对重新审查认为不符合食品添加剂安全要求的,卫生部可以公告撤销已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或者修订其使用范围和用量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篇八」
一、为加强食品添加剂卫生安全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护就餐者的利益,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中心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食品添加剂必须由中心统一采购,所购的产品包装及说明书上必须有“食品添加剂”字样标示,其包装或说明书上应按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批号、主要成分、食用或使用方法等
三、食品添加剂种类繁多,主要分成天然与合成两大类现将我中心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具体规定如下
(一)常用食品添加剂如食用盐、食用碱、酵母、味精、鸡精、天然调料等,这类食品添加剂只要按经验或口味食用都是安全的
(二)专用食品添加剂如葡萄糖内脂、拉面剂、蛋糕油、嫩肉粉,泡打粉等、这些食品添加剂,只要按说明书正确使用,也是安全的
(三)控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以下食品添加剂允许使用,但使用单位首先要报请中心批准,在使用时严格按照说明书或国家规定的剂量、办法使用,在食品添加剂的外包装上必须有明显标记,要做到单独存放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和控制使用剂量
1、防腐剂,允许使用山梨酸及其钾盐,仅限糕点制作时使用
2、甜味剂,允许使用甜叶菊昔,可用于任何食品制作,其甜度约为蔗糖的300倍
3、食用色素,可以使用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的食用天然色素和食用合成色素,允许在加工糕点时使用,不提倡在加工凉菜、酱制品中使用
4、食用香精,可以使用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的人工食用香精,允许在加工糕点时使用,不提倡在其他方面使用
5、亚硝酸盐(硝酸钠)亚硝酸盐是一种发色剂,加入肉制品中,可使肉色鲜红,我国规定亚硝酸盐(硝酸钠)可用于肉类制品,其最大使用量为
0.5克/千克,残留量以亚硝酸钠计,肉制品不得超过003克/千克为严防残留量超标,淹制后的肉类要充分浸泡和漂洗
四、严禁使用甲醛、硼酸、硼砂、吊白块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篇九」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添加剂安全、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添加剂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实施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添加剂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添加剂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实施生产许可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范围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保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二章生产许可第六条生产者必须在取得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取得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其卫生管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四)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
(五)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六)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
(七)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
(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申请人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交生产许可申请第八条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有关生产工艺文本;
(四)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厂房设施、设备布局平面图复印件;
(五)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检验设备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
(六)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文本;
(七)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八)生产所执行的食品添加剂标准文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等规定情形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五)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予以补正的材料及要求,并向申请人发出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六)申请事项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生产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许可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条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必备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对申请的资料、生产场所进行实地核查以及产品质量检验第十一条许可机关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应当组织核查组核查组由二至四名有资质的核查人员组成,核查组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第十二条许可机关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应当制定实地核查计划,并于核查五日前向申请人发出实地核查通知书实地核查工作一般不超过二日O第十三条核查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申请人应当配合核查组的实地核查,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长核查时间的,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第十四条核查组应当按照核查计划以及规定的许可条件、程序等要求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做出如下处理
(一)实地核查合格的,按照规定抽取和封存样品,由申请人依法送交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二)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拒绝核查或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导致实地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视为实地核查不合格第十五条实地核查工作应当由核查组组长填写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签字并经申请人确认第十六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抽样工作,并向申请人发出实地核查结论告知书核查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七条承担发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对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承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具备法定资质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发布名录第十八条检验机构完成检验工作后,应当出具产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送许可机关,一份检验机构存档第十九条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自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应在原检验机构以外的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第二十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人符合发证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
(二)申请人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第二十一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的生产者名单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的生产者需要增加产品品种的,应当依照本规定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对申请增加的产品品种组织审查第二十三条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生产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生产者应当及时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审查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组织审查第二十四条生产者名称等发生变化而生产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较大变化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生产许可变更申请原许可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五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的,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需要作出相应的规定,原许可机关根据规定重新组织审查第二十六条许可机关应当将办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档案材料的保存期限为五年第二十七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生产者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逾期未申请换证或申请不予批准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第二十八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证书应当载明生产者名称、住所、生产地址、食品添加剂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发证机关(加盖公章)等内容第二十九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格式和编号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第三十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生产者应当及时向原许可机关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并同时在省级以上媒体发布原生产许可证书遗失和作废声明原许可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补证手续第三十一条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退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交申请书;退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许可自然终止第三十二条生产者要求终止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向原许可机关提交申请书;原许可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三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撤销、撤回、注销,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者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篇十」
1、购买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是符合国家使用安全标准要求的
2、制售的食品添加剂,添加剂的使用必须按照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计量标准》进行使用,不得超过国家其规定使用限量范围
3、人工合成色素觅菜红及胭脂红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限制计量使用不得超过
0.05克/公斤,柠檬黄及酸性靛蓝的用量不得超过
0.1克/公斤
4、用于饮料、各式糕点食用香精的使用量不得超过限量
0.2%
(三)食品添加剂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添加剂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添加剂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添加剂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四)贮存散装食品添加剂的,应在散装食品添加剂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添加剂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检查,防止食品添加剂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添加剂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
(六)食品添加剂仓库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
(七)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制度销售卫生制度
(一)食品添加剂销售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上岗,销售过程中禁止挠头、咳嗽,打喷嚏用纸巾捂口
(二)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完整的包装或防尘容器盛放,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三)食品添加剂销售应有专柜,要有防尘、防蝇、防污染设施
(四)销售的预包装及散装食品添加剂应标明厂名、厂址、品名、生产日期和保存期限(或保质期)等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制度展示卫生制度
(一)展示食品添加剂的货架必须在展示食品添加剂前进行清洁消毒
5、亚峭酸盐的使用,最大用量为每千克不得超过
0.15克(中毒量为
0.3—
0.5克,致死量为3克)
6、国家允许使用的防腐剂、杭氧化剂、着色剂、酸味剂、凝固剂、疏松剂、品质改良剂等的使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使用限量使用,不得超过国家计量标准
7、因制品工艺制作要求的需要,应尽可能地从植物中提取所需色素
8、禁止采购添加剂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原料
9、严禁使用超过有效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或受潮、霉变及其他感观异常发生色变的’
10、严禁使用医疗、工业、化工等非食用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加工制作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篇十一」
1、购买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是符合国家使用安全标准要求的
2、制售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按照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计量标准》进行使用,不得超过国家其规定使用限量范围
3、人工合成色素觅菜红及胭脂红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限制计量使用不得超过
0、05克/公斤,柠檬黄及酸性靛蓝的用量不得超过
0、1克/公斤
4、用于饮料、各式糕点食用香精的使用量不得超过限量
0、2%o
5、亚峭酸盐的使用,最大用量为每千克不得超过
0、15克(中毒量为
0、3一
0、5克,致死量为3克)
6、国家允许使用的防腐剂、杭氧化剂、着色剂、酸味剂、凝固剂、疏松剂、品质改良剂等的使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使用限量使用,不得超过国家计量标准
7、因制品工艺制作要求的需要,应尽可能地从植物中提取所需色素
8、禁止采购添加剂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标准的食品、原料
9、严禁使用超过有效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或受潮、霉变及其他感观异常发生色变的
10、严禁使用医疗、工业、化工等非食用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制作
(二)展示食品添加剂必须生、熟分离,避免食品添加剂交叉感染
(三)展示直接入口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保持食品添加剂新鲜卫生,不得超出保质期
(四)展示柜的玻璃、销售用具、架子、灯罩、价格牌不得直接接触食品添加剂,展示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直接散放在货架上
(五)展示食品添加剂的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制度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品添加剂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
(三)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添加剂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添加剂的工作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知识培训
(一)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添加剂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操作技能培训
(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
(三)建立从业人员食品添加剂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制度用具清洗消毒
(一)食品添加剂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添加剂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二)食品添加剂用具要定期清洗、消毒
(三)食品添加剂用具要有专人保管、不混用不乱用
(四)食品添加剂冷藏、冷冻工具应定期保洁、洗刷、消毒,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五)食品添加剂用具清洗、消毒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要求的用具及时更换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制度卫生检查制度
(一)制定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计划,将全面检查与抽查、问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每天在营业后检查一次卫生,检查各岗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改进,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备查每周一2次全面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制度农村食品添加剂安全一是受消费水平及消费观念的影响,农村市场假冒伪劣商品现象较为普遍,多数农民属于低水平消费群体,购买能力有限,所以他们购物时多图便宜,而且识假辨假能力差,因而为成本低、价格低的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市场二是经营主体的素质相对较低,他[1]们大多数是农民,文化程度较低,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和守法经营观念个别经营者往往只求经济利益,不管商品质量,更不会去考虑人们食用不合格食品添加剂所造成的恶果所以,即使是食品添加剂已经超过保质期,或是明明知道是劣质食品添加剂,为了不让自己亏本,甚至是有利可图,经营者也会想尽一切办法将商品销售出去三是在农村,小卖部、食品添加剂商店等零散食品添加剂经销商大量存在,他们经营规模小,广泛分布在农村的各个角落这些状况满足了农村的消费需求,但不利于监管四是农民消费者自我权益保护意识较差遇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不能正确运用法律维权,多是自认倒霉还有的是碍于同乡的情面,不主张自己的权益,因而使违法经营长期得以生存五是维权成本较高为几元钱的食品添加剂,费钱投诉很不合算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篇二」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二、由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采购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安全法律和食品添加剂安全相关知识以及食品添加剂感官鉴别常识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和餐饮加工配料的人员分别签订责任书
三、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实行定点采购,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等内容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添加剂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添加剂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四、入库前,库管人员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括检查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食品添加剂入库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五、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使用台账食品添加剂出库使用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用途、称量方式、口寸间等,使用人应当签字确认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账实相符
六、设立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注明“食品添加剂专柜”字样,盛放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精确的计量工具,严格按照包装标识标明的用途用量或国家规定的用途用量称量后使用,杜绝滥用和超量使用
八、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员、厨师长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台账记录、贮存及使用等情况
九、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使用台账以及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篇三」
一、专店购买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实行专店购买,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合格报告(或复印件)以及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二、专账记录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食品添加剂入库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使用台账食品添加剂出库使用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用途、称量方式、时间等,使用人应当签字确认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账实相符
三、专区存放设立专区(或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注明“食品添加剂专区(或专柜)字样”
四、专器称量配备专用天平或勺杯等称量器具,严格按照包装标识标明的用途用量或国家规定的用途用量称量后使用,杜绝滥用和超量使用
五、专人负责由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采购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和相关食品添加剂安全相关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和餐饮加工配料的人员分别签订责任书食品安全管理员、厨师长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台账记录、贮存及使用等情况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使用台账以及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
(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二)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第四条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