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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篇一」
一、公司新入职员工应出具相应的健康证明,入职后公司定期安排健康检查,建立员工卫生档案不得安排有健康禁忌的人员从事危险、有害作业,对于直接面客接待工作的员工应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对公司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加强员工的安全生意识;
四、正确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加强维护保养,做好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工作,使酒店员工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及生理健康
五、加强公司员工的安全教育,对工作场所有涉及到危害物质要醒目标识及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使员工对危险有害物质有防范意识,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检查、监督工作
六、各部门配备相应的急救物资及个人防护用具,合理控制高温下作业,确保高温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七、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制定相应的措施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
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三)专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
2.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教育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四)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五)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规定及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组织建立、修订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参与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
3.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一)日常监测
1.明确日常监测人员,并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2.明确尘、毒、噪声的合理布点(布置图),明确监测时间,并做好记录(记录表);
3.规定监测办法
(二)检测和评价
1.按规定委托取得资质认定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的检测和评价;
2.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若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定规划,限期解决;
3.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时和在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三、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一)岗前告知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将工作场所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二)作业场所告知
1.设置或定期更换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明确具体负责人;
2.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3.定期将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公示,明确公示方式
四、职业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1.明确职业危害检查负责部门和人员,以及相应的任务和职责;
2.明确职业危害检查方式(如日常、定期、季节性、节假日前后和一般性、专业性)及检查周期;
3.明确职业危害检查内容(包括对思想认识、管理制度、现场环境、职业危害标志、职业危害设施、工艺、设备、仪表、问题整改等方面的检查内容);
4.检查记录保存完好;
5.明确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6.明确对事故隐患整改限期要求及复查要求,实现跟踪问效;
7.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是否分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是否分开
五、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申报工作负责人;
2.每年申报时间;
3.申报程序;
4.申报存档资料
六、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L明确教育培训负责部门和培训对象(负责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在岗员工、新进员工、转岗人员、外来人员、临时工作人员等);
2.明确各类人员接受职业危害教育的内容(思想、政策、法律法规、事故教训、职业危害基本技能、常识、经验等)及教材;
3.明确培训应达到的目的及资格要求;
4.明确教育方式、培训时间、考核方式;
5.明确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依法接受有关培训、考核(包括复审)管理规定的要求
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制定职业危害维护检修规定;
2.明确维护检修单位和检修人的职责范围;
3.明确检修的种类;
4.各类检修作业应当遵循的规程或规定;
5.检修的程序和要求;
6.检修的记录要求;
7.检修的验收要求
八、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明确配备标准;
2.明确采购及特种劳保用品供应方的资质审验办法;
3.明确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报废管理办法和管理责任人
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三)职业健康检查
1、开展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开展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3、开展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开展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
十、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张贴在操作岗位主要包括内容
1.生产操作方法和要求;
2.重点操作的复核、操作过程的.职业危害要求和劳动保护;
3.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
4.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
十一、职业危害事故管理制度
1.明确职业危害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调查、处理程序及要求;
2.“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有关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预防措施不放过、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的要求;
3.事故档案管理和事故台帐
十二、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1.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要求;
2.对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教育和检查办法;
3.职业危害协议签订要求
十三、应急救援预案管理
1.成立应急机构,明确各人员应急救援管理责任;
2.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保证资金,经论证后由负责人批准发布实施;
3.明确重大职业危害应急救援的宣传、学习、教育、演练等相关工作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篇五」为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全面提升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成立职业卫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
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的分工
1、X X部负责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分类,建立职业危害人员的档案
2、义X部负责组织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安全检测工作,督促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
3、项目办负责新、扩、改建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具体实施工作
4、X X部负责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组织有毒有害岗位人员的健康查体和职业病的医治工作
5、各生产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工作
6、外来施工和务工人员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由归口管理单位负责
三、岗位和人员的确定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公司内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和人员,并建立职业危害人员的个人档案
四、培训与教育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要组织职业卫生培训I,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遵守职业病防治的各项规定,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备
五、健康检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上岗前要经过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的不得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岗期间要组织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作业相关的健康损害人员,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同时要妥善安置;离岗时也要按规定组织健康检查每次的检查结果要告知作业人员
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整治按照确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公司定期组织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粉尘、噪音、有毒有害物质等每年检测一次(煤气随时检测)检测数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彻底整改整治或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确保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也要不断增加投入,努力降低危害程度
七、危害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和检测结果要如实地告诉职工,各有关单位、部门要采用广播、简报、宣传栏、有毒有害物质周知栏、安全教育培训、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多种有效形式,对职工进行宣传,使职工了解所从事的工作中的危害,掌握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八、新、扩、改建项目安全卫生“三同时”新、扩、改建项目要努力搞好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积极贯彻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三同时”规定,做到新、扩、改建项目本质安全,从源头上杜绝职业病危害因素
九、安全防护具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预防控制,做好安全防护
1、采用工程技术措施,实现本质安全,如在有毒有害场所安装通风机、通风帽、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仪,通风厨、隔离操作室等
2、加强防护、减少职业伤害,公司为消除或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所安装的设施、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按规定使用
3、加强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作业时处于上风侧,工作完毕讲究个人卫生,洗浴换衣,尽可能不在通风不畅的场所作业,必要时应开启强制通风设施,在有危害的场所不得饮水进食
4、加强管理,规范作业行为,在作业时应认真遵守公司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规程,各单位要严格检查,严肃查处
十、防护用品和设施管理供应处要按计划购进合格的安全防护器材、用具;各单位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志、报警设施、冲洗设施和应急撤离通道,配置防护装置,配备必要的现场急救用品,并对防护用品、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和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十一、对易发生急性职业病作业的要求进入设备、容器作业,抽堵输送危险化学品的管道盲板作业等易发生急性职业病的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票证,落实好防护措施、救护措施和责任人,确保不发生急性职业病事故
十二、急性职业病事故的处理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各单位要根据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采取正确的处理措施,迅速组织救援人员进行抢救,同时通知公司设安处和公司医护人员,必要时请求县或市医院救护卜
三、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篇二」
1.目的和依据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3定义
3.1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4机构设置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各车间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安管办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5职责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的其它法律法规为公司搞好职业病防治提出了新的要求,防治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按照该法规定开展防治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职业病防治水平和职工的自我防护能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篇六」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具体要求,依照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身体建康及其相关权益,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促进公司生产、经济发展和和谐稳定第三条公司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活动
1.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各部门负责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并进行督察、指导;负责职业卫生的制度建设;负责编制和实施职业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工作
3.办公室负责用工制度建设,防止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及时调整涉及本岗位疑似职业病人员的岗位,妥善安置患职业病的员工及有与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
4.办公室负责联系相关医疗机构,对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等工作
5.生产部负责监督检查职业卫生工作落实情况,对各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纠正和制止
①办公室按要求配置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定员,人数应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满足公司职业卫生服务的要求
②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质后方可上岗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收集公司医疗、健康设施及服务的要求,及时配置所需的药品和急救设施,并定期维护、校验、检查和补充
③现场急救员由各车间从本单位人员中选择,并经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门备案同意,急救员数量及素质要满足本单位实际情况,并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统一安排急救培训
①医疗、健康设施及服务要求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并保证公司职业卫生管理的需要
②职业卫生设备设施及药品要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和季节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
③职业卫生监测器材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职工医院安排专人统一管理
④根据公司应急预案规定和现场实际情况需要,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职工医院负责安排在工作场所设置现场急救箱,放置在固定位置,指定相应的急救员负责管理和使用,并定期检查和补充
①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或现场,其工作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
②公司依法实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各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申报,接受监督
③各单位申报后,因采取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申报变更内容
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并对各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实施监督管理
①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②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护措施所需费用应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③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措施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①办公室负责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必须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员工健康体检和职业病专项检查,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针对各岗位的职业健康风险提供职业病专项检查的岗位及项目,办公室提供岗位人员名单并联系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组织检查
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公司不具备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技术条件的,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申请委托监测
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⑤办公室及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⑥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通知办公室,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⑦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在其退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办公室负责组织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⑧办公室应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做好存档,员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①各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知识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各单位的负责人根据公司统一安排全面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并把职业卫生工作列为考核目标的内容之一
②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宣贯并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③各单位必须按要求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按公司劳动保护发放标准为员工个人提供安全、可靠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特殊情况、特殊岗位员工可向本单位申请增添劳动保护用品,单位审核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决定是否解决
④各单位必须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职业危害辨识、职业危害后果、自我防护方法和职业危害报告方法
⑤任何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⑥各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⑦办公室及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
⑧各单位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警示牌和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⑨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或员工,职工医院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⑩报警装置和救援防护设备应当经常维护,定期检测设备性能和效果,确保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①职业卫生保护用品使用方法培训纳入公司三级教育内容在新员工入公司时,必须对其进行职业卫生保护用品使用的教育和培训
②职业卫生保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储存、检查、保养、检测、使用、评估参照《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执行
③职业卫生保护用品的保养必须由使用者严格按使用说明书规定进行职业卫生保护用品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严格按规定进行检测,未经检测的职业卫生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1.公司配备测尘仪器、气体测定分析仪器和其它有关职业健康方面的仪器等,并按国家规定进行校准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工医院安排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的监测人员负责日常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3.各生产单位要经常检查职业卫生监测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转,做好相关记录,必要时随时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
4.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依据国家相关规范,定期对作业地点的噪声和振动限值、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生产性粉尘、温度、湿度、风量风速、辐射度、照度和人机工效等按规范进行测定,并采取措施确保工作环境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
5.监测结果应建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检测测定结果及时进行分析,确定其危害程度和风险等级,制定和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
1.办公室负责组织职业病诊断,并将做出的诊断结论千之员工
2.发现疑似职业病症人员,应当通知员工本人和所在单位
3.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职业病病人调离或者死亡,办公室应按相关规定移交或封存档案第十条本制度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和上级法律法规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篇七」
一、目的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1.3凡在公司区域内的部门以及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职业健康管理制度适用于某有限公司
三、术语及定义
3.1职业健康是预防因工作导致的疾病,防止原有疾病的恶化主要表现为工作中因环境及接触有害因素引起人体生理机能的变化
3.2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3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属于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四、职责和管理要求
4.1职业病防治委员会公司成立职业病防治委员会,总经理任主任,公司常务副总为副主任,各部门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安全环保办公室为职业健康的日常管理机构
4.
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4.
1.2审定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4.2安全环保办公室职责
4.
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4.
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卫生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4.
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申报的主要内容有用人部门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4.
2.4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4.
2.5负责公司员工职业健康档案的建立及归档工作
4.
2.6会同行政人事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
2.7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在岗期间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并负责对其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告知本人
4.
2.8开展职业病防治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能力并按规定发给劳动者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督促、指导其正确使用
4.
2.9负责对在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告知员工,员工岗位变动时,及时向员工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4.
2.10对有害作业场所应采取隔离等防护措施,设置警示标识,配备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
4.
2.11发生职业性中毒事故时,作业部门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病防治监测
4.
2.12被诊断为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积极与行政人事部协调,按规定安排治疗或调换工作岗位职业病患者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3各职能部室职责
4.
3.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卫生标准,并认真执行
4.
3.2监督有害作业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部门目标管理
4.
3.3参与本公司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4.
3.4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按规定进行监测
4.
3.5组织员工对职业病防治情况实施监督
4.
3.6教育督促员工遵守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
3.7对有害作业场所进行监督,并向公司提出职业病防治建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篇八」
一、目的为建立本院职业健康检查管理体系,确保职业健康检查的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同时考虑本院的工作特点和要求,形成以下制度,加以保持和实施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省卫生厅批准我院职业健康检查范围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三、组织机构体检科为本院对外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常设办事机构;成立“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当主检医生不能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做出明确诊断时,由综合诊断小组集体讨论后再做出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四、职责
5.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1.
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2.
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2安管办职责
6.
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7.
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卫生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8.
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9.
2.4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0.
2.5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
11.
2.6会同人力资源部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12.3人力资源部门
13.
3.1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
5.
3.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体检科医护人员及职业健康体检医生主要职责为对外受理职业健康检查申请;核对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工种,确定检查项目;组织体检;体检资料汇总、分析、体检报告的出具
五、业务管理
(一)职业健康检查的原则
1、体检科独立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
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的原则
3、疑似职业病诊断必须由“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集体诊断
(二)职业健康检查要求
1、职业健康检查必须严格依照“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程序”进行
2、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应当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依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进行
3、职业健康检查记录应规范、详实,健康检查诊断报告规范,并由诊断医师签名
4、对重大疑难病例或者国家还没有颁布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病例,难以作出明确诊断时,应当向患者及用人单位说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转诊至省级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
5、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提出必要的医学观察或住院观察建议,提出会诊建议,并向患者和用人单位说明情况
6、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在体检结束1月内送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三)相关业务管理
1、与职业病诊断相关检验、检查、检测必须采用职业病诊断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
2、为鉴别诊断或其它原因需将患者转诊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时,应当考察其资质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六、疑似职业病转诊和报告制度
1、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报告,同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建议转诊至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
2、发现疑似急性职业中毒三人以上或发生死亡的疑似急性职业病时,应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及用人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建议将疑似急性职业病患者转诊至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
七、设备管理制度
1、加强检验、检查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检验、检查结果准确可靠
2、与职业健康检查、诊断相关的检验、检查设备必须通过计量检定或规定程序的自检,同时做好自检记录
3、检验、检查设备大型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篇九」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第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二)履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三)定期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五)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劳动者,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及个人隐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篇十」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员工健康检查工作,加强健康档案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主要包含健康检查、健康档案管理等内容第三条、公司须建立健全健康检查制度,保证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第四条、公司须每年组织从事食品加工及相关工作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第五条、公司不得支配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第六条、公司不得支配未成年工从事食品生产接触作业;不得支配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七条、公司应当组织接触食品生产及相关工作的员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排第八条、员工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九条、公司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第十条、公司应当及时将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第十一条、公司须建立健康档案第十二条、公司须按规定妥善保存健康档案第十三条、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健康档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一」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健康档案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1、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2、公司安环部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3、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及时掌握本单位各岗位职工的实际情况,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有关危害的作业
5、公司安环部组织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周期为一年,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6、公司安环部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及时通知本人,并做出处理意见;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8、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后通知公司和劳动者,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公司及时向安监部门报告
9、公司安环部组织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每人一档,长期保管,不得丢失和转借;并负责将职工健康人员体检情况进行统一汇总
10、安环部负责将各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告知各单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并将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按规定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并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健康职业健康安全,提高经济效益,促进行业建设,落实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明确建筑企业各级人员和各职能部门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职业健康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的发展,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法规、办法及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以职业健康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为指导思想以管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安全为原则,积极主动的引导我司的各项职业健康安全防护工作的展开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司属各部门及项目经理部第四条:本制度由陕西晨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及监督执行第二章企业各级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责任
一、公司经理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建立、健全和完善本企业的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对本企业职业健康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是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2.审批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并贯彻实施
3.定期听取职业健康安全情况汇报;研究解决职业健康安全生产问题
4.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和各部门、项目部的职工做好本职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5.组织、主持工伤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督促落实防范措施
6.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健康安全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干部,支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二、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对本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本公司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2.领导和支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检查本公司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及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执行情况
3.领导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工作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活动
4.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6.主持工伤事故、重大未逐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三、公司总工程师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规范为准,结合本公司技术状况,制订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对本公司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总的技术责任
2.领导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确定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制定相应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
3.领导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攻关活动,负责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研究项目和实施措施,在研究、攻关过程中严格审查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和保证职业健康安全的操作工艺要求
4.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及时解决施工中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问题
5.参加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四、项目经理(工地)的职责
1.在生产中,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所管的工程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组织落实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管理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和设施、设备验收使用的有关规定
3.组织职工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
4.经常组织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认真消除危险源定期研究分析工程项目施工中存在的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危险源),提出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5.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并组织本项目职业健康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对事故进行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总结事故经验教训
五、工地技术负责人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规范,结合本项目技术状况,制订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对本项目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总的责任
2.依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专项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如脚手架工程、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及排水排污方案等(施工用电由机电负责人编制)
5.4各单位(各车间、部门、合作合资公司)职责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6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5.1安管办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5.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7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
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7.
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
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7.
2.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7.
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7.
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3.配合项目安全员对本项目职工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及时解决施工中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问题
4.参加本项目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六、工长(施工员)的职责
1.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对所管辖单位工程(工种)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针对生产任务特点,向作业班组进行详细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并随时检查实施情况
3.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内的各项防护设施、设备的完好使用情况,随时消除不安全因素,不违章指挥
4.配合项目安全员组织工人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活动,督促、检查工人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5.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参与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专职安全员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范标准,做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经验对本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负检查、监督的责任
2.深入施工现场,指导下级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人员的工作,掌握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协助项目经理组织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和职业健康安全检查
4.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组织本项目新工人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6.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遇有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处理
7.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参加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本项目部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劳务手续的办理及治安保卫的管理工作
八、班组长的职责
1.认真执行和模范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本班组工人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领导本班组职业健康安全作业
2.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组织班组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开好班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3.经常组织本班组工人认真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4.经常检查本班组作业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5.对新工人(包括调换工种的工人)进行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新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不得上岗
6.支持、接受专职安全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提出的改进措施要及时组织贯彻落实
7.领导并支持班组安全员开展日常工作,及时采纳安全员的正确意见,发动全班组职工共同搞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
8.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班组兼职安全员的职责
1.模范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领导提出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意见,协助班组长做好本班组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接受专职安全员的业务指导
2.协助班组长组织开展好班组日常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工作,反映班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和职工的要求
3.参加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协助落实整改措施
4.有权制止制章作业,有权抵制和越级上告违章指挥行为
5.及时发现和处理危险源,本人或本班组不能处理的危险因素要及时上报;积极配合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生产工人的职责
1.认真学习和掌握本工种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有关方面的职业健康安全知识,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积极参加各项职业健康安全活动,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听从施工人员、职业健康安全人员的指导,不违章冒险作业
3.爱护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职业健康安全设施
4.搞好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保持作业现场的清洁卫生
5.对不安全作业要积极提出意见,对违章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职业健康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三章、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职业健康安全责任
一、工程部
1.合理组织生产,贯彻及执行职业健康安全规章制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加强现场管理
2.参加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危险源,积极配合安全部门进行评价并提出技术改进措施
3.编制施工方案时必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
二、器材部
1.负责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和回收工作
2.对所有机电设备,必须配齐职业健康安全防护保险装置;加强机电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的检查、维修、保养,确保职业健康安全运行
3.协同人力资源部搞好公司所属特殊工种、三机工的考核、招聘、辞退、调配等管理工作制止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4.配合总工、安全部门及政府部门(必要时)搞好大中型施工机械及其他职业健康安全设备设施验收工作
三、财务部及时将职业健康安全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列入生产财务计划,专款专用,确保经费的落实,并监督其合理使用
四、质量安全监督部的职责L配合器材部做好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和回收劳动保护用品工作
5.协助领导组织推动生产中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和本企业的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法规、规范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
6.编制、组织实施本企业年度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计一划
7.组织修订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做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三」
1、为了维护职工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2、职业卫生档案包括1职业卫生记录卡2职业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3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4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卡5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6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7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8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9职业卫生管理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10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11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12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13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14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4、人事教育部负责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5、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6、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7、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
8、随时、定期地根据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档案资料
9、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10、职工离开企业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企管部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11、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资料时,企管部应如实地提供
12、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13、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7.2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7.
2.1预防措施
7.
2.
1.1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7.
2.
1.2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7.
2.
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7.
2.
1.4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
2.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7.
2.
2.1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7.
2.
2.2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7.
2.
2.3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7.
2.
2.4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7.
2.
2.5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7.
2.
2.6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
2.
2.7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7.
2.
2.8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7.
2.
2.9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7.
2.
2.10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7.
2.3职业卫生管理
7.
2.
3.1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7.
2.
3.2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7.
2.
3.3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安管办和人力资源部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7.
2.
3.4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7.
2.
3.5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7.
2.
3.6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7.
2.
3.7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7.
2.
3.8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8、办公室建立企业劳动卫生档案,并保存工业卫生监测记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篇三」石油销售公司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企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hb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第二章管理第三条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第四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第五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六条劳动者离开公司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第七条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第八条劳资部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保证档案安全第九条其他依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第三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篇四」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1.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
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二)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1.明确在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职业危害因素整改;
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