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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公积金首付材料提取公积金首付材料「篇一」
一、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及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归属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在取消了福利实物分房以后,为建立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房的能力等而在全国建立和推广的一种新制度,是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相配套的福利机制之一根据我国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职工工作期间,以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照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归集,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从本质上来说,住房公积金仍然算是一种福利,由原来的一次性福利分房改为现在逐月归集的个人、集体、国家共同承担的一种福利转化形式,其本质属性是一种住房的长期储蓄,由国家设置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在职工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理时向有关部门申请使用作为储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的.工资收入的一部分,是国家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职工增加的住房工资,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提取申请缴存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规定提取本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其中1-
3、8和12类提取,如缴存人余额不足的,其配偶和同一户口的父母(或子女)也可提取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但必须另提供户口簿和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各一份缴存人办理提取,须出示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和《居民身份证》,并附提取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各一份,提取类别和证明材料如下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已办产权登记的,可用《房屋所有权证》代替)和》(或《契税完税凭证》)o
2、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房屋拆迁协议》和拆迁专用收款票据
3、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工程建设许可证》
4、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也可提供《居民身份证》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县)、区级劳动鉴定机构出具的1-4级残疾证明和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6、出市定居的,原为本地户口的,提供户口迁移证明,未迁户口的需提供与苏州市外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须经当地劳动人事部门鉴证);原为苏州市外户口的,提供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暂住证》(或外地《户籍证明》)o
7、出境定居的,提供本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境外《永久居留证(境外身份证)》
8、偿还普通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普通住房贷款还贷证明》属商业性贷款的,首次提取还需提供《借款合同》和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和代领人《居民身份证》
10、低保对象且账户封存半年以上的,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
11、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岗失业且账户封存二年以上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下岗失业证明材料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12、职工(含配偶)租赁一处普通自住住房且支付房租超出本市上年职均工资10%以上的,提供租赁协议和租金提取公积金首付材料「篇五」
一、购买商品住房(一次性提取)必备材料
1、购房合同、首付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和客户购房合同的备案号;
2、所购住房《房地产权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商品住房需提供《房地产权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本人账户余额不足需提取配偶及产权共有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必备材料
1、职工建造自住住房应由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造自住房的相关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2、职工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地产权证》、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房的相关批准文件、支付翻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3、职工大修自住房大修房《房地产权证》;建设部门出具的《房屋维修证》,影像资料,房屋大修预算表,并要现场查看(房屋大修,指平房、顶楼,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
4、提取本人账户余额不足需提取配偶及产权共有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被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拆迁安置自住房(一次性提取)必备材料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产权确权证明书》,部分县可用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包括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提取本人账户余额不足需提取配偶及产权共有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相关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购买二手自住房(一次性提取)必备材料
1、已过户的《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本人账户余额不足需提取配偶及产权共有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被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五、支付工作所在地自住房房租(租金不超过1500元/月)必备材料
1、房地产管理局出具夫妻双方无房证明;
2、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收据和税务部门开具的缴纳租金的税务发票;
3、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公积金首付材料「篇六」
一、本市无购房的租房提取职工及其配偶租住商品房,申请提取公积金,需提交一下资料
1、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承诺、授权书》
2、填写《提取申请书》、《提取清册》、《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
3、提取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复印件备注办理当日到执法办公室打印无购房证明,办理业务必须使用联名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承诺、授权书》填写说明
1、“租赁房屋地址”需要求提取职工精确到所在地区、楼号及房间号
2、申请人签字、授权人签字、与申请人姓名保持一致
二、职工因购买二手,提取公积金需要资料第一次提取
1、提取人人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因产权证收押无法提供原件),需由公积金贷款担保中心或产权证收押银行在产权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和长条章,同时带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契税发票或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本人银行储蓄账号(储蓄账号应符合一览表)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备注
1、配偶提取需提供职工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储蓄账号,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主购房人提取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主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应提醒主购房人为配偶留限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限额等于房价款)注意事项:
1、职工使用了北京公积金贷款只需提供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本人银行储蓄账户配偶提取时,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2、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新单位不满一年申请提取公积金的,应当提供新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
3、外地购房
1、单位出具异地购房证明,
2、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职工所在单位主体不存在,有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部分开具“职工异地购房证明”首次办理提取手续,经办人填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加盖公章;3《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
4、《约定提取申请书》提取公积金首付材料「篇七」购房提取购买一手房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职工个人储蓄账户账号
4.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
5.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此材料为销户提取的职工提供
6.首次提取公积金,商业贷款购房,要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贷款买的房无需提供此材料
7.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单位办理提取),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8.职工配偶申请提取时,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若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有职工配偶信息,夫妻关系证明可以不予提供注职工在北京市以外的省市购房申请提取,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职工所在单位应履行核实义务并出具“职工异地购房证明”,职工应出具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职工所在单位主体资格不存在,由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部门开具“职工异地购房证明”管理部应严格审核有关提取材料,材料真实的,准予提取租房提取职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租房申请提取,应提供如下材料
1.提取申请书;
2.出租房屋税收委托代征点或税务机关开具的租房费发票;
3.房屋租赁合同;
4.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
5.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账户
7.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单位办理提取),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职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外租房申请提取,应提供如下材料
1.提取申请书;
2.所在单位出具租房证明;
3.提供已按照房屋所在地管理规定纳税的证明及租房费发票;
4.房屋租赁合同;
5.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
6.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账户通过账户所在单位经办人到缴存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
8.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单位办理提取),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提示20xx年1月28日,《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发布,根据新规定,放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不需提供完税证明、租赁合同备案、租金发票等,只需提供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或无房证明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北京相应细则尚未出台其他提取:如果是承租公租房、廉租房要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管理部会在市住建委核实信息,提取人只需提供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承租发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账户即可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储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积金为未“实际取得”,但无疑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公积金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案件中是可以进行分割的只是分割时应当先严格分清时间上是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只有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才能分割
二、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案件中的法律性质
1.夫妻离婚不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法定理由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住房公积金是政策性的专项资金,只能专款专用即动用公积金,必须是用于购买房屋或者对已购房屋进行重大维修等情形如果不存在这些情节,只能待职工退休、调动时一次性提出至于夫妻离婚,并不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法定理由
2.强制执行公积金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不相符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公积金的归集、所有、运作、管理、提取、使用作了明确规定,其目的是使住房公积金制度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以利于住房公积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是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取消职工福利分房后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重要举措可见,条例明确住房公积金不应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物民法通则对所有权的权能进行了分解一一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不难看出,公积金虽属于个人所有,但部分权能却受到了限制,并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币存款如果有符合提取公积金的法定条件的情况发生,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法院可以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此时协助执行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明确规定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结合这个规定可以得出结论,住房公积金和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同属于社会保障资金范畴,不具强制执行性
三、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案件中的处理思路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一方请求依法分割另一方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公积金,符合婚姻法规定只是,在处理涉及公积金的案件时,不仅要符合婚姻法的规定,还应考虑到条例规定及目的故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只对公积金的归属作出判决(或调解),而不宜对支取时间作出限定才比较妥善审判实践中,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处理,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对于当事人双方都尚存有住房补贴或者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及各人分割得到的公积金数额,考虑到双方各自名下的公积金数额不均等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一定的条件,可以考虑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的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相当对于仅有一方持有公积金的,则直接予以各半分割由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因此,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名下拥有公积金的一方将公积金数额的一半以现金折价款的方式来直接给付另一方当事人提取公积金首付材料「篇二」员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是需要满足特定条件之后才能提取的在满足条件中会后携带材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A)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提取公积金首付材料「篇三」提取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无房户租赁自住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0.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往外地的含外地户口职工离开烟台的;
12.异地求学的;
13.失业2年以上的提取材料购买商品房14《房屋所有权证》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
2、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
3、在本市购房的,可提供1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合同登记备案回执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3全款《烟台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提取流程
1、职工根据所需提取用途准备对应材料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2、管理中心审核职工提取资格;
3、支取公积金提取额度可部分提取
1、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支付的房租总额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账户余额至百元位
3、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取额不超过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提取时限提取时间间隔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即需间隔满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再支取到账时间3个工作日内提取公积金首付材料「篇四」依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规定,在上海提取公积金要准备的有
一、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也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后,其依法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不受影响
二、第八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提取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三、实践中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需要准备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