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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篇一」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3篇」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3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XX”)对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财产安全,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XXXX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以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为他人提供的担保,也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第三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第四条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
(一)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担保事项对前款第
(二)项担保事项的审议,须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其他事项,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第一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第六条前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除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第七条董事会应指定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办部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第八条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和/或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掌握其的资信情况经办部门应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总经理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第九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作出决定第十条经办部门和董事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第十一条除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连续二年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第十二条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三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担保事项,或审议通过担保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均应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且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十四条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
(五)项情形的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均应当回避表决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要求取得反担保,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反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公司对外担保未获得反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时作特别风险提示第四章对外担保合同的管理第十六条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约定主债权范围或限额、担保责任范围、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第十七条公司经办部门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调查了解贷款企业的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银行账户资金出入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第十八条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第十九条公司担保的主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视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程序第五章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第二十条公司挂牌上市后,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对外担保事项的决议应及时公告第二十一条被担保人主债务到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办部门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但本制度中在公司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方可适用的规定,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开始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篇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也不包括因其他方为公司提供担保而由公司为对方提供担保第三条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第四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第五条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担保事项对前款第
(二)项担保事项的审议,须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其他事项,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第一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第六条前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除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第七条董事会应指定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办部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第八条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和/或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掌握其的资信情况经办部门应对担保申请人及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总经理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第九条董事会和股东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作出决定第十条经办部门和董事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第十一条除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连续二年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第十二条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第十三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担保事项,或审议通过担保事项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均应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且全体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十四条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
(五)项情形的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均应当回避表决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要求取得担保,并谨慎判断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担保的可执行性公司对外担保未获得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时作特别风险提示第四章对外担保合同的管理第十六条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约定主债权范围或限额、担保责任范围、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第十七条公司经办部门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调查了解贷款企业的‘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银行账户资金出入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第十八条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第十九条公司担保的主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视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程序第五章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第二十条公司挂牌上市后,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股东会或董事会做出对外担保事项的决议应及时公告第二十一条被担保人主债务到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办部门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但本制度中在公司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方可适用的规定,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开始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篇四」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xxxx]56号)、《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xxx]61号)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xxxx]1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董事会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违规或过失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
1、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决定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的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须按程序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2、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所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应由董事会权限内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3、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①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③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④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⑤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⑥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⑦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第六条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或各股东同比例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查和信息披露第七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第八条对外担保的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管理部,其主要职责如下(-)审查申请担保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和担保风险进行评估;
(三)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及被担保人的文件;
(四)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监督工作;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三条担保审查与决议权限
1、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公司财务部门应派专人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初审确认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决定提供对外担保前,须将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以及担保的有关资料提交控股公司董事会,待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3、公司对与公司无关联关系的法人单位进行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4、董事会根据担保业务分析报告,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1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2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3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4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较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5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6不能提供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7不符合本制度所规定范围内的或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5、申请担保单位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不与公司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单位提供的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时,应当拒绝担保第四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特别重大担保合同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必要时由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担保合同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由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人对外签署担保合同第五条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担保行为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担保合同的保存;跟踪关注被担保单位的变化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预测,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负责对被担保单位、被担保项目进行监测,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应提出相应的处理办法,并上报董事会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1、公司应当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将担保事宜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等
2、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当日及时通知控股公司,并由控股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3、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有义务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第七条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公司章程》中对外担保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第八条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有义务向银行业等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的原件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材料第九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关人员在实施以上对外担保行为中,有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有关规定的,视其责任大小承担责任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篇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企业资产安全,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公司法》《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即被担保人,以下称被担保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不包括因诉讼保全等需要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行为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第三条公司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第四条公司本部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余额与融资合计不得超过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0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虽不控股但实际控制的企业)以及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行为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第六条公司建立董事会为决策机构、总经理办公会为审议机构、财务部具体归口管理、法律事务部与审计部参与审核监督的担保组织管理体系第七条公司财务部是对外担保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拟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拟订公司年度担保计划;
(三)审核担保资金的用途,以及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信用等级等;
(四)对具体担保事项的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五)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具体办理担保事项,并对担保项目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六)收取年化率1%左右的担保费;
(七)对于超出出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经董事会批准后,办理向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报批手续;(A)其他相关工作第八条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外担保合同等相关文件的法律审核,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定期审计第三章担保条件第九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担保人为公司有产权关系的企业,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二)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责的原则,以出资(持股)比例为限提供担保;确需超过出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防范自身利益受损的措施,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报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未超过公司确定的融资与担保的限额第十条公司不得有下列对外担保行为(-)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和自然人提供担保;
(二)超过出资(持股)比例向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投资企业提供担保;
(三)向假借经营活动名义的企业与自然人提供担保;
(四)通过合作贸易、代理业务等形式为其他企业、自然人提供担保;
(五)在年度担保计划外提供担保,或未经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担保计划外的事项;
(六)对经营状况不正常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包括
1.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或资不抵债的;
2.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
3.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对其偿债能力具有实质不利影响的;
4.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第四章反担保第十一条公司在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第十二条反担保的形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公司应当根据风险程度和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确定反担保方式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后,方可与债权人签署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五章年度对外提供担保计划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拟订包括公司本部及子公司、参股公司在内的年度对外提供担保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报董事会(执行董事)履行决策程序后,由总经理会签、董事长审批后执行第十五条年度对外提供担保计划应当明确提供担保的对象、额度等具体内容,董事会应当对计划内容进行认真审议,合理限定计划总额、单笔担保事项的最高额度其中属于超过出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应当单列计划,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履行审批程序后执行第十六条情况特殊、确实需要在年度计划外提供担保的,按照上述规定报批第六章担保的决策与审批管理第十七条公司为未超出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具体项目提供担保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履行决策与审批程序
(一)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申请(附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
(二)财务部对担保申请、担保协议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法律事务部与总法律顾问、外聘律师进行双重法律审核;
(四)公司分管领导审查;
(五)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公司为超出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具体项目提供担保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履行决策与审批程序
(一)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申请(附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
(二)财务部对担保申请、担保协议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法律事务部与总法律顾问、外聘律师进行双重法律审核;
(四)公司分管领导审查;
(五)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六)公司董事会决策;
(七)超过出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与单列的提供担保计划一道,报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公司董事会决策或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同意的,由总经理会签、董事长审批后,由执行担保事宜的公司本部或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并加盖公章子公司作为担保申请人申请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时,还应当提交其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决议公司因诉讼保全等需要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供担保的,由法律事务部提出申请,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查后,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策第十八条按照本制度应当向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报批的担保项目(及单列计划),公司财务部应当在董事会决策后5个工作日内向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报批上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说明公司担保事项的原因、担保的主要债务情况说明、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时间、金额等相关情况;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
(三)担保申请人的基本资料,主要包括:
1.担保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证明公司在申请人单位出资等情况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
2.担保申请人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3.担保申请人对于担保债务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的说明;
4.担保申请人融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提供方具备实际承担能力的相关证明;
(五)双重法律审核意见书;
(六)其他与担保相关的资料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一)担保期间,需修改担保合同中担保的金额、范围、责任和期限等主要条款的;
(二)担保项目期满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第七章担保合同的履行第二十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签订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落实担保事项第二十一条公司实行财产、权利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依照法律程序将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处理时,抵押或质押资产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部应当指定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第二十三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应当及时与法律事务部沟通后,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第二十四条公司履行担保责任过程中,遇有被担保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在案件经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司作为债权人,应当依法及时申报债权,依法行使追偿权第八章担保监督第二十五条公司审计部应当将提供担保的情况纳入内审范围,内审报告抄送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年度终了,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披露第二十六条公司有关单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违反本制度提供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公司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七条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对公司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向监事会、董事会秘书报告对外担保的有关情况;
(六)督促被担保人在到期日履行还款义务;
(七)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第九条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公司提出申请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第十条公司在决定提供对外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财务部应要求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应按以下程序决策
(一)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态和财务及资产状况进行核查;第二十八条各子公司的董事会应当通过决议形式转让执行本制度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篇六」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第四条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第五条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第七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第八条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法人或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的重要业务关系的法人;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第九条虽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但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第十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一)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
(二)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一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上述第
(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查第十二条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经理指定有关部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经理层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第十三条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第四章担保合同的签订第十四条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担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第十五条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律顾问(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第十六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订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相关合同签订后,经办部门应将合同副本交至公司财务部进行登记管理,将合同复印件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第五章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第十八条公司有关部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若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要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二)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对公司提供担保的借款企业建立分户台帐,及时跟踪借款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并定期向公司经理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四)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告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五)公司对外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被担保企业应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报告情况,必要时总经理可指派有关部门(人员)协助处理
(六)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第十九条被担保方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第二十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及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第二十二条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第六章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后,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将有关文件及时报送上海交易所并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进行信息披露第二十四条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处,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第二十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第七章责任人责任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第二十七条公司相关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二十八条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第三十条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责任的,责任人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证券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篇七」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XX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与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XXXX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担保第五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风险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第八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提供方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进行担保第九条公司做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或授权第二章担保的审批管理第七条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公司提出申请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公司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第八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破产等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可预见的法律风险第九条担保申请人必须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基本资料、资信情况;
(2)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企业财务报表;
(3)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⑸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6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重要资料第十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门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第十一条财务部门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第十二条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可由公司审计部或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第十五条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第十六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财务部对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或反担保财产的价值和法律状况进行核查;
(三)公司财务负责人将被担保人的资信、财务及资产状况和反担保措施的尽职调查情况形成报告提交董事会讨论;
(四)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后公告;
(五)担保额度超过董事会权限的,董事会应召集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担保额度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需要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董事长,在额度控制内签署担保文件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所作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书面同意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三条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如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纳税情况和行业前景等,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方的实际承担能力进行判断,审慎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对存在下列情形的申请担保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情形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上述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行为由董事会审批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当负责组织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有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公告第十九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全体股东报告第二十条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需要经过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需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召开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担保议案第三章担保合同的审查与订立第二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第二十二条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期限(保证合同适用);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责任人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汇报第二十四条未经公司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人的批准或授权,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第二十五条担保期间,因被担保人和受益人的主合同条款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担保合同的范围、责任和期限时,有关责任人应按重新签订担保合同的审批权限报批,同时公司相关部门应就变更内容进行审查经批准后重新订立担保合同的,原合同作废第二十六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第二十七条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当发生担保合同签订、修改、展期、终止、垫款、收回垫付款等情况时,责任人应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第二十八条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责任人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担保登记第四章担保风险管理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第三十条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债务偿还、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外商业信誉的变化等情况,积极防范风险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第三十一条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后,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履行还款义务第三十二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责任人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第三十三条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第三十四条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公司应当拒绝对增加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五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六条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比例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该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第三十八条公司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责任人必须及时、积极地向被担保人追偿第三十九条公司在收购和对外投资等资本运作过程中,应对被收购方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重要依据第五章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第四十条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具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向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第四十二条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作出通报,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第六章责任人责任第四十三条公司经办担保事项的调查、审批、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信息披露等有关责任的单位、部门或人员为担保事项的责任人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责任第四十五条责任人员违反法律和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担保或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四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亦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篇八」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防范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文件以及《XXX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的,按照本制度执行第四条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第六条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第二章担保及管理第一节担保对象第七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第二节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批程序第八条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部为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子公司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及公司财务部为担保管理职能部门第九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前,职能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该企业提交如下有关文件资料,并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担保申请书;
(二)被担保的对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被担保的对方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具有证券、金融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被担保的对方近三年的审计报告(若需);
(五)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评价报告;
(六)政府有权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文件;
(七)被担保的对方审议通过的项目投资决议文件;
(八)被担保的对方内部有权机构审议批准的借款决议;
(九)被担保的对方拟借款银行的名称、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及还款计划和还款资金来源等情况说明;
(十)被担保的对方的股东方同意按股权比例承担担保责任的承诺文件;
(十一)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十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还款计划和还款资金来源等情况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第H^一条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在审查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时,应掌握下列原则:
(一)若担保申请人为已投产的项目公司,担保申请人借款后的财务比率应达到流动比率
1.0以上,速动比率
0.8以上,利息倍数
2.0以上,资产负债率70%以内,近2年连续盈利
(二)若担保申请人为处于基建期的项目公司,其借款后的资产负债率应控制在80%以内,且项目资本金落实第十二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财务部作为职能管理部门在对被担保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后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转发证券部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第十三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报公司财务部,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并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转发证券部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会就担保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及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含三分之二)同意,担保事项的决策权限依照《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第三节担保审查与决策权限第十四条董事会根据职能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提供资料不充分或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
(二)产权不明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发生过逾期还款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恶化、资信不良的;
(五)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上述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股东大会审议担保,应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
(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四)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或提供互保的第十五条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并经公司财务部核定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提供担保第十六条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被担保的对方;
(二)为被担保的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担保的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被担保的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被担保的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为被担保的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在被担保的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被担保的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被担保的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八)其他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被担保的对方;
(二)为被担保的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被担保的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被担保的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被担保的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被担保的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被担保的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其他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第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除前项规定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后,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十八条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十九条公司对外担保,除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以外,必须经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及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董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第二十条违反《公司章程》明确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权限的,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对外签署担保合同第二十二条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所有担保合同需由公司证券部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审阅O第二十三条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由被担保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报告董事会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担保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二十五条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或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如有法定要求),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反担保审批及登记手续前的担保风险第二十六条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第三章担保风险管理第一节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前的风险管理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及公司财务部或子公司是公司担保行为的决策和职能管理部门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及子公司应指定人员作为经办责任人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注意相应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间(如为保证担保的)和诉讼时效的起止时间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第二十八条经办责任人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预告、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报告,并知会证券部第二十九条为加强对被担保对方的管理,公司财务部或子公司应督促被担保方履行以下义务
(一)债务主合同的修改、变更须经担保方同意,需重新签定担保合同;
(二)被担保的对方在主债务合同执行完毕后10日内,应及时通知担保方;
(三)被担保的对方在不能按主债务合同履行义务时,一年以内的短期担保,应提前15天函告担保方;一年以上的中、长期担保,应提前30天函告担保方;
(四)被担保的对方若发生影响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函告担保人;
(五)被担保的对方应按担保方要求,定期提供财务报告,担保方在认为必要时有权对被担保的对方的资产情况随时进行监督第三十条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担保,经办责任人发觉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有必要终止保证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告财务部或子公司应根据上述情况,及时书面通告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相应处理办法,并上报董事会第三十一条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采取措施第二节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的风险管理第三十二条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报告董事会,并在必要时予以公告第三十三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四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或怠于主张物的担保时,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不得擅自决定履行全部保证责任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第三十六条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未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当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第三十七条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公司或子公司由此承担的借款本息等所有经济责任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三十九条各担保管理职能部门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保证,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担保管理职能部门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担保管理职能部门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应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第十五条公司已按照本制度履行审议、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十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布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第三章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第十八条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约定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的期间;
(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第十九条任何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第二十条控股子公司经公司批准签订对外担保合同的,应将担保合同复印件及时交公司财务管理部备案第二十一条财务管理部应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将担保合同签订、修改、展期、终止、垫款、收回垫付款等情况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监事会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及深交所报告第二十二条财务管理部应指定人员具体负责管理每项担保业务,经办负责人应及时跟踪、掌握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被担保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以及合并分立、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0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对担保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第二十三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四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五条公司向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或反担保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向股东披露第四章责任和处罚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相关责任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在本制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若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相抵触时,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文件为准第三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篇二」20xx年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板20xx年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也不包括因其他方为公司提供担保而由公司为对方提供反担保第三条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第四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第五条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