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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篇一」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及时报告、分析、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二、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项目经理、科室负责人等有关责任人;项目经理或相关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的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公司安全管理部或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施工现场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实施以下现场安全管理
(一)确认作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其身体状况符合现场作业要求;
(二)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操作规程、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三)确认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对作业场所的各种情况进行及时协调,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控制和排除;
(五)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现场安全管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前款规定的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建立并实施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属于一般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组织整改排除;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整改完成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健全、完善工伤预防费用保障机制,强化工伤预防工作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二十五条车站、码头、机场、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网吧、酒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之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得改变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在经营场所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
(三)按照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五)有关责任人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
(六)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知晓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七)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同一建筑物内有多个经营场所的,应当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有关技术规范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第二十六条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的仓库或者其他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载明危险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安全须知、消防要求等注意事项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自身经营范围内对其服务区域的人流干道、消防通道、化粪池、电梯等重点部位、重要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处理,并发出警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还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自身经营范围内对其服务区域的服务对象进行安全宣传、组织应急演练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载明保障劳动安全、依法办理工伤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的事项;
(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四)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七)无偿享有工作所需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八)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参加应急演练,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处置,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五)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次上岗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设备、设施的安全状态良好,安全防护装置有效;
(二)落实岗位安全措施、规章制度;
(三)所用的设备、工具符合安全操作和安全标准规定;
(四)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
(五)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六)明确操作要领、操作规程,能够正确使用设备、设施当次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作业场地、安全防护设施、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非生产时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和部门职责,明确部门监管范围,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第三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综合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二)编制安全生产规划;
(三)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审查批准、行政处罚;
(四)组织实施本级政府对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考核;
(五)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
(六)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并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等制度;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三)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审查批准、行政处罚;
(四)按照职责分工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依法查处本行业、本领域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时,应当履行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国有资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同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督促、检查职责第三十四条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由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区县(自治县)政府共同监督管理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依法进行准入管理,按照规定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加强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将其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体系第三十五条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及时向区县(自治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进行劝导和制止,并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督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本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组织排查,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督办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督办要求应当予以配合,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第三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相互协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联合执法检查对投诉举报集中、问题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处理第三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举报收到报告、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第三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供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法律咨询、重大危险源管理、事故预警、应急救援、事故调查、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开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四十条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指挥机制,确定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组织、协调和督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与下级政府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第四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数据库和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建立重大事故风险监测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和设施;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交通、医疗、物资、装备、经费、治安等保障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救援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发生事故或者险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离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第四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按照下列规定分级负责
(一)特别重大事故,依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二)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县(自治县)政府授权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一般事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直接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协助事故调查单位应当在事故调查组规定时限内,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行政许可及资质证明;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岗位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与事故相关的设备、工艺资料、技术资料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从业人员(含被派遣劳务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四)与事故相关的劳动关系证明、组织机构证明、相关人员和伤亡人员身份证明等;
(五)事故现场示意图;
(六)需要提供的与事故调查有关的其他材料第四十六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政府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复,市政府可以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组织调查的事故进行批复;一般事故由区县(自治县)政府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复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当发生事故后,在立即组织抢救的同时,必须及时向安全管理部报告,除电话汇报外,还需进行书面报告安全主管部门知道情况后,立即用电话将事故简要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报告时间不得晚于事故发生后2小时
四、发生伤亡事故时应当保护事故现场,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伤者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并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才能清理
五、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从生产、技术、设备、管理制度等方面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六、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项目部负责落实,公司安全管理部监督落实情况
七、事故结案后,项目部应及时将事故材料归档,保存备案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篇二」1目的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报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企业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省级直报工作的通知(鲁安办明电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应当自批复之日起三十日内抄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七条因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迟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导致事故原因和责任无法查明的,认定该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第四十八条因事故造成的失踪人员,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七日后,其他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后,按照死亡人员进行统计,并重新确定事故等级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设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作业未按照要求实施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车站、码头、机场、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网吧、酒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本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岗位安全管理责任、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四)对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报告或者不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
(五)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整改指令的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本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授权和委托的具体事项、范围等应当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3事故等级分类:
3.1职工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按国家标准和相关条例定义分为轻伤事故(伤害)、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3.L1伤害指职工在职期间,在工作生活中,发生的受伤害事故,不包括疾病死亡,不包括刑事案件,不包括自残自杀行为;在工作中因非操作设备或者辅助设备操作(例如搬运物料等辅助作业划伤、行走过程中扭伤等)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需要申报工伤假和工伤保险,但够不成重伤的事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日常起居生活中受到伤害,需要休假一个工作日以上,包括重伤以上的伤害事故
3.
1.2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够不成重伤的事故
3.
1.3重伤事故
①经医师诊断成为残疾或可能成为残疾的;
②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③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面积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④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脚骨等因受伤引起的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⑤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⑥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其他四指任何一指轧断2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疾可能的;
⑦脚部伤害脚趾压断3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疾可能的;
⑧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⑨经医生诊断认为受伤较重,休息工作日超过105天的
3.
1.4死亡事故(一般事故)死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1.5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含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1.6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含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1.7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含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火灾事故火灾事故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造成的灾害事故可分为火险事故、一般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3.
2.1火险出现火情,但未造成不良影响及较大损失,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意外燃烧事故
3.
2.2一般火灾事故损失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出现人员伤亡,一次死亡1-2人,重伤合计10人以下的火灾事故
3.
2.3较大火灾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死亡、重伤合计10人以下,或直接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火灾事故
3.
2.3重大火灾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死亡、重伤合计29人以下,或直接财产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火灾事故
3.
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一次死亡、重伤30人(含30人)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3.3其他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定义的事故4流程、节点、责任(事故救援、事故上报、事故直报、调查处理、工伤认定)
4.1事故救援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接到事故报告的部门及公司领导,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4.
1.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次生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4.
1.3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4.2事故上报
4.
2.1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按应急预案现场处理并立刻单位报告第一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及安全负责人,单位第一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及安全负责人迅速了解事故基本情况;各级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到达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在发生死亡事故(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时应在1小时内如实上报当地负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4.
2.2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
2.
2.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4.
2.
2.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4.
2.
2.3事故的简要经过;
4.
2.
2.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
2.
2.5已经采取的措施;
4.
2.
2.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3事故直报(适用于山东地区)
4.
3.2直报主体单位为安全生产隐患和直报责任主体,均有权直接向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4.
3.3直报范围单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包括(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有严重设备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者涉及敏感人员的事故、造成人员被困的涉险事件等)
4.
3.4直报内容
4.
3.
4.1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隐患事故的现状、整改方案、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等
4.
3.
4.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伤亡人数以及事故现场情况等
4.
3.5直报方式采取电话快报和书面上报相结合的方式,生产安全事故,首先通过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值班电话快报,对于较大及以上事故以及省政府安委会要求书面上报的其他突发事件,通过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值班传真或者省应急管理平台报告重大隐患通过电子邮箱报告
4.
3.6时限要求:
4.
3.
6.1对于重大隐患,各单位要于隐患排查当日内直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4.
3.
6.2对于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要1小时内书面直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时逐级上报
4.4事故调查处理
4.
4.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严格按照事故“四不放过”处理(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预防重复发生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处理不放过;)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4.
4.2单位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对事故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4.
4.3单位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由单位负责人或指定分管安全的负责人组织调查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单位生产、技术、安全、工会、事故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4.
4.4事故调查的成员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
4.
4.5调查组职责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4.
4.6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避免的事故或由于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
4.
4.7在追究责任时要分清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责任分析要严格按照以下步骤
4.
4.
7.1按照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
4.
4.
7.2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及生产技术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的责任
4.
4.
7.3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
4.4,
7.4根据事故后果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4.5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
5.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4.
5.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4.
5.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
5.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4.
5.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
5.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4.
5.7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4.6工伤认定单位对发生的职工工伤事故按照《申报工伤认定办理操作流程》(后附)申报、处理,并落实事故防范措施,预防事故重复发生
2.1公司及全体员工(包括合资合作单位、外协驻厂员工、各服务商供应商员工、临时入厂人员等)
2.2本制度所指责任人是指所在部门、单位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单位第一负责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班组长、当事人等)
2.3本制度约束范围隶属于单位(合资合作、外协单位、服务商供应商等)的办公生产厂房及独立使用的办公生产区域内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2.4关于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省级直报工作要求适用于山东省内单位(合资合作、外协单位、服务商供应商等)
2.5山东省外各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上报流程需根据当地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2.6《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4.7隐患事故直报联系方式(适用于山东地区)
4.
7.1山东省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直报电话xxxx;xxxx(传真);电子邮箱XXXXXo
4.
7.2山东地区各单位的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事故信息,在向省级直报的同时,金宏网、邮箱、电话或传真向青岛市应急指挥中心直报(金宏网青岛市应急指挥中心;邮箱XXX;电话XXX;传真:XXX)
4.8山东省外地区根据当地事故上报政策5标准(事故追究)
5.1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追究事故发生部门及相关部门责任
5.
1.1由于生产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建全,无安全技术措施,无审批贯彻,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5.
1.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职工未经考核合格就上岗位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未经批准,随意调换职工岗位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5.
1.3因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超负荷运行或设备有缺陷造成的伤亡事故;
5.
1.4因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装置不齐全,造成伤亡事故的;
5.
1.5由于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造成伤亡事故的;
5.
1.6违反职工禁忌证的有关规定,造成伤亡事故的;
5.
1.7在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和由于擅自修改设计造成伤亡事故的;
5.
1.8在事故发生后未按〃四不放过〃原则采用防护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新发生的;
5.
1.9在推行经济承包或对外承包时只强调生产而未把安全作为承包条件中造成伤亡事故的;
5.
1.10发布违反劳动安全法规的指示、决定、规章制度,因而造成重大事故的;
6.
1.11无视劳动安全管理部门要求,未及时消除隐患而造成重大事故的;
5.
1.12安全工作无明确负责人而造成事故的
5.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5.
2.1由于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6.
2.
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及劳动纪律不履行安全责任制,造成伤亡事故的;
7.
2.3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8.
2.4由于擅自挪用、拆除、毁坏安全装置和设备装置造成伤亡事故的;
9.
2.5外来施工单位未企业内动用明火时,未到安保部门办理明火作业证,需用电源接线,不办理临时接线证,接线不合格造成事故的;
5.3事故责任者或其他有关人员,隐瞒不报无故拖延报告的,按事故级别从重追究责任
5.
3.1对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无故拖延报告的;
5.
3.2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进行抢救或拖延不力造成更大伤亡事故和损失的;
5.
3.3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5.
3.4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I,采取防范措施,致使重复发生的;
5.
3.5违反规定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
5.
3.6对批评、制止违章行为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5.4对有如下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对责任者、责任单位按事故级别上升一级从重、从严处理,并追究责任
5.
4.1蓄意违章、冒险蛮干、人为破坏等造成的事故;
5.
4.2明知不符合安全要求而继续从事生产的;
5.
4.3厂房、设施、设备未经正常验收而投入使用;未执行本岗位安全职责,工作玩忽职守,管理失职造成事故;
5.
4.5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安全事故;
5.
4.6职工严重违章违纪造成自己、他人伤亡或企业火灾;
5.
4.7检查发现隐患不及时整改、找理由拖延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造成事故的;
5.
4.8使用未经验收合格或无合法手续的产品、材料、设备、设施等,或设备、设施、材料无安全要求,致使使用人不能正常工作造成事故的;
5.
4.9进货、使用、运输、保管易燃易爆品不执行工艺和安全操作要求,冒险蛮干造成事故;
5.
4.10因工艺设计不合理或更改工艺但未修改安全操作规程、未对有关人员培训,造成操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事故的;
5.
4.11职工未经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擅自上岗,管理人员擅自安排以上人员上岗造成事故的;
5.
4.12工厂隐瞒不报事故导致员工投诉的6责任咬合
6.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安全部门对事故牵头调查处理;死亡事故(一般事故)及以上由当地安监部门或消防部门、公安部门牵头调查处理,安全管理部门配合调查,并根据调查结论,出具事故处理意见,由人力部门考核兑现
6.2对致使单位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相关领导、部门长、线体长、安全员、班组长、责任人等,按公司规定处理
6.
2.1园区、单位内发生伤害事故的,伤害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情况或检查,按照违章违规标准兑现责任价值,视情节和影响给予下岗培训或辞退;责任区域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按照违章违规标准兑现责任价值;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在日常起居生活中受到伤害的不作责任考核兑现,进行事件记录,安全关注管理
6.
2.2单位发生轻伤、火险事故的,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否决当月工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10%罚款,或兑现责任价值20xx元,视情节给予下岗培训或辞退;责任区域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兑现否决月薪50%,或兑现责任价值20xx元,对主要领导责任者,兑现否决月薪50%,或兑现责任价值20xx元;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轻伤及火险事故按上浮一级考核
6.
2.3单位发生重伤或一般火灾事故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否决当月工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20%罚款,或兑现责任价值5000元,视情节给予下岗培训或辞退,视情节追究相应法律责任;责任区域负责人(车间主任、分厂厂长、安全员等)写出书面检查,否决当月工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20%罚款,取消年内任何先进评选资格;分管安全领导(安全相关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事业部领导否决当月工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20%罚款
6.
2.4单位发生死亡(一般事故)或重大火灾及以上事故的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否决责任人当月否决当月工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30%罚款,给予下岗培训或辞退,视情节追究相应法律责任;责任区域负责人(车间主任、分厂厂长、安全员等)写出书面检查,否决当月工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30%罚款,取消年内任何先进评选资格,视情节给予下岗培训或辞退,视情节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分管安全领导及事业部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否决当月工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30%罚款,取消先进评选资格,通报批评,视情节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6.
2.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制造部长、直接负责的主管、有责任的部门主管、分管安全相关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依法履行生产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依照发生轻伤事故(同类火险)突破年度指标的,否决当月工资,单位可视情况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伤事故(同类火灾)的,否当月工资,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的20%的罚款,单位可视情况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死亡事故(一般事故)的,否决当月工资,并处上一年年度收入的30%罚款,给予下岗培训或辞退,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给予下岗培训或辞退,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并处上一年度年收入60%的罚款,给予下岗培训或辞退,单位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度年收入80%的罚款,单位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所有责任人必须对相关事故一票到底还原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2.6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有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行为之一的,按上浮一级直接责任考核;性质恶劣的处否决年收入50%至100%;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2.7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按
6.
2.6责任考核;性质恶劣的处否决年收入60%至100%;构成违反行政管理行为的,由安监、消防、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2.8安全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职,发生事故造成单位人员财产损失的,依据情节给予责任人罚款、下岗、辞退等处理,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6.
2.9安全管理人员执行安全事故、火险、火灾考核按安全责任合同、承诺执行或同级别同标准执行安全事故隐患不报或者迟报的将按照上一级别的最高标准执行考核
6.
2.10对因不可抗力或意外原因造成的事故,发现事故隐患并提出整改要求但责任单位未按要求整改到位造成事故,有明确安全要求但责任人未严格执行而造成事故,参照以上考核办法,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对相关人员的考核,而对相应直接责任者应加重考核兑现
6.
2.11对单位内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事件,责任人、部门主管、主管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不履行报告制度隐瞒不报,对截留信息的责任人,按照案件事故责任人同等责任考核;对不严格履行报告时间拖延迟报的,超出事故报告规定时间在1小时内,对截留信息的责任人,按照事故案件责任人低限责任考核,超过1小时,对截留信息的责任人,按照事故案件责任人最高限责任考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篇三」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好事故的报告、统计、上报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在掌握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报告发生轻伤、重伤、死亡和重大伤亡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由伤者本人或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原因报告车间负责人,由车间负责人上报相关部门和企业负责人,由企业报上及时报上级安监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2、事故的调查处理1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对伤者组织抢救2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必须做好围栏和标志,派专人看护,使被破坏的物件、碎片、残留物、致伤人的位置等保持原样,不准移动或冲刷清洗3事故发生后,重伤以下的事故由企业负责调查处理死亡和重大事故由企业上报,由上级安监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处理4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一是勘察事故现场查清受害人或肇事者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作业程序、作业时的动作或位置、致伤物体,并拍摄事故现场二是查清受害人和肇事人的有关情况查清受害人和肇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从事本工种的时间、接受教育情况和发生事故原因,对证人的口述材料要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并责成写出书面材料三是查清单位的规章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及措施的落实情况
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采取预防措施,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3、安全生产事故统计1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的月报表必须及时准确2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向上级安监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报送每月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3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报表必须按照要求进行统计上报,不得隐瞒、虚报、迟报或拖延不报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篇四」
一、目的为了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保障广大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3号令)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内容的通知》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发生安全事故后的管理工作
三、定义
1、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2、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在册职工(包括计划内合同工、临时工)在本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公司的设备和措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单位行政指派到单位外从事本单位的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微伤、轻伤、重伤、死亡)
3、微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损失工作日在1日以上、经劳动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没有伤残级别的伤害事故
4、轻伤事故指微伤以上、重伤以下的伤害事故
5、重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经医师诊断为残疾,或者可能成为残疾,或者伤势严重的伤害事故
6、死亡事故指造成人员死亡的伤害事故
四、职责
1、办公室负责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取证管理,监督事故后整改措施落实管理,负责参与因公伤亡事故的调查、善后处理管理
2、办公室负责申报工伤认定、传递信息、统计、分析、汇总管理,负责工伤人员伤残等级鉴定管理,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管理
3、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事故报告、抢救、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整改和事故善后管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的申报资料管理和旧伤复发的申请办理管理
五、管理程序
1、事故等级划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a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b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c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d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e轻伤事故构不成重伤、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2、事故报告管理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五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没有组建工会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代表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o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论事故大小,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均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0分钟内向公司值班室汇报,同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保护现场、组织抢救和自救2公司值班室值班人员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做好详细记录,并立即向当班值班领导和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公司主要负责人直接汇报3公司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公司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同时向当地乡镇安监站、县区安监局等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另根据《晋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公司发生一般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后应及时将信息报市安监局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事故单位应当及时补报不得有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现象5事故报告分文字报表和电话快报两种方式,事故报告过程中,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使用文字报表报告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已经采取的措施;
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使用电话快报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③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文字材料
3、事故救援
(1)接到事故报告的科室及公司领导,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3)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4、事故调查处理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公司有关领导、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2发生轻伤事故,由分管安全的负责人组织调查调查组由公司有关领导、办公室、事故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3事故调查的成员要求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4调查组职责有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5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避免的事故或由于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6在追究责任时要分清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责任分析要严格按照以下步骤
①按照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
②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及生产技术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的责任
③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
④根据事故后果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5、事故后续处理1伤亡事故原因查清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分清并明确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进行必要的处理,不得用“集体承担责任”来代替个人的责任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①由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②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或对特殊工种未经考试合格就顶替岗位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篇五」第一条为了加强事故管理,采取防范措施,掌握事故发生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类事故第三条职责
1、公司行政室负责交通事故、恶意破坏事故、工伤事故以及起火爆炸事故的处理,并负责其它各类事故的综合整理和归档
2、生产部、质量部负责设备事故、工艺事故的处理
3、各责任部门的事故处理报告必须在三日内交公司行政室备案第四条各类事故的界定
1、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为交通事故
2、凡属有意制造破坏给企业生产、财产、人员造成损失或损伤的为破坏事故
3、公司员工在生产活动所涉及到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经医务部门诊断需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为工伤事故
4、各种原因导致的着火、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为着火爆炸事故
5、因操作原因使正常的生产操作条件受到破坏;违反操作规程、工艺指标超标造成减产;生产过程的原料、辅料及中间产品发生跑、冒、泄漏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均属于工艺事故
6、因使用、维护、操作不当而使设备受到损坏或损伤的情况属设备事故
7、凡属外界原因影响而发生各种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已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发现及时得到挽救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称为未遂事故此两类事故可根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管理
8、伤亡事故中轻伤、重伤、死亡和多人中毒事故的,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第五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者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轻伤,或者5万元以下5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轻微事故,是指造成轻微人员伤害,损失额在5000元以下的直接损失的事故,或发生小范围火灾、泄漏的事故(“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6、伤亡事故损失统计因负伤累计休工天数折合金额,按企业员工平均日工资X休工天数第六条事故的抢修与救护
1、发生事故后,必须积极抢救,正确处理,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2、发生重大事故时,公司领导应直接指挥安全、技术、生产、保卫部门协助做好现场抢救的指挥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所有参加抢救人员,都要服从指挥,不许擅自行动
3、发生一般事故,车间领导应直接指挥,有关人员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注意保护现场,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4、对有毒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现场或火灾场所必须设立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合适的防毒面具,对中毒或灼伤人员,应尽快组织急救处理
5、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受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第七条事故报告程序
1、凡发生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事故,应立即用快速方法向上级机关报告
2、伤亡事故的报告内容主要有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凡因工负伤人员,当时不能确诊为重伤,从受伤时起,一个月内,仍不能确定为重伤者,按轻伤事故统计,若一个月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或死亡上报,也不再作专题调查报告第八条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1、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的条件、职责和权利1)条件与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具有某一方面的特长;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质2)职责查明事故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3)权利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2、各部门应严肃认真地调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整改措施并限期落实
3、对一般事故,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行政室备案
4、对重大事故,公司领导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分析必要时要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和检察部门等有关单位参加找出原因,查明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5、防范措施的内容技术措施一一对设备、设施的操作从安全管理的角度考虑设计、检查和保养措施,减少或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教育措施一一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使员工掌握防止事故发生的有效方法和知识,消除或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措施一一认真贯彻实施有关的法令、标准、规范,严格执行本厂的各种安全生产制度,组织安全管理检查,落实隐患整改,实施经济考核第九条调查报告的编写
1、事故调查组人员在全面分析事故后,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2、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日期、类别、地点、伤亡人数、伤亡人员情况、经济损失、事故等级等;2)事故经过;3)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4)事故的预防措施;5)事故责任者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6)调查组成员名单及调查组成员签字;7)附件,包括图表、照片、技术鉴定等资料;第十条事故处理
1、任何事故的处理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2、调查结束后,主管部门、车间应按照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认真整改落实,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3、调查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1)对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又不听劝阻的人员,或由于失职造成的重大事故责任者,应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2)对蓄意制造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3)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
4、由公司行政室、财务部按《工伤保险条例》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进行赔偿处理
5、事故处理意见决定后,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监督事故处理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反馈,纳入事故档案材料
6、事故处理后,公司行政室应将事故详情、原因和处理结果以最有效的形式在本公司员工中通报,使广大员工能吸取教训,增强安全意识
7、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如因特殊情况,安监部门同意延期的.事故,处理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80天第十一条事故结案归档与统计
1、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行政室应建立事故档案,各职能部门应按分工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并记入台帐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经济信息、公安、建设、交通、农业、商业、国土房管、市政、水利、质量技术监督、旅游、海事、煤矿、气象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直接监督管理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八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领导责任第九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自救互救和事故预防能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引导从业人员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以及相关要求,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增强从业人员事故预防和自救互救的能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向学生普及安全知识,培养其安全意识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以备查考
2、公司行政室负责按GB6441—86《企业员工伤亡事故分析标准》,找出事故发生的规律,总结经验教训,推动安全管理工作不断发展
3、根据统计情况制定和修改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第十二条工伤认定及工伤评残
1、事故中造成重伤人员,由公司行政室依照《工伤认定办法》和有关材料,向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经批准后办理
2、公司行政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确定其享受相应的待遇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行政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至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十条有关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信息咨询、技术交流、教育培训和安全社区建设等服务,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参与相关安全生产检查,参与制定安全生产相关标准第十一条鼓励、支持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培育、发展安全评价、安全检测监控、安全设施设备等安全产业第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加强监督考核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职务的,该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落实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
(三)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如实报告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督促执行事故处理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项工作负责人职务的,该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设置技术负责人职务的,该负责人对技术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六)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如实记录整改情况;
(七)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八)发现有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指令从业人员暂停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九)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技术机构或者配备技术人员的,其技术机构以及技术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技术规程、作业规范、技术标准;
(二)组织制定、实施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方案和危险作业技术措施、应急预案;
(三)发现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技术问题并及时处理,对不能现场解决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保证培训质量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对离岗六个月及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I;对换岗的从业人员应当根据新岗位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结合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设备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
(二)场所安全平面布局,安全警示标识,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救援;
(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防泄漏、防雷、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四)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进行统一管理;
(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要求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