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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篇一」【推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根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二条甲方以现状(或几通一平,注根据具体情况定)出让给乙方的宗地位于,宗地编号,面积为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及现状(或几通一平)的具体情况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自领取该宗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项目(注根据具体项目、用途情况定)出让人受让人: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0第五条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通,即通O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通,即通,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状况如下
(三)现状土地条件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年,自之日起算第七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包含政府基础设施投入等财政贴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九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本合同签定之日起日内,一闪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一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二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期人民币大写兀(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条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第十一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主体建筑物性质;附属建筑物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比例:其他土地利用要求;第十二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即不得超过平方米受让人不得在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第十三条受让人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用途,或者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约定的土地利用指标,应事先经规划主管部门和出让人同意,并按出让人重新核定的数额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十四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总投资额(包括出让金、厂房和配套水、电、路等辅助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及安装等费用)不得低于万元/亩(即每平方米不低于元)受让人应在项目竣工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的资金投入凭证(包括出让金缴纳凭证、工程款支付凭证、设备购置清单及付款凭证等)向出让人申请履约检查第十五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后无偿移交给府(-)_______
(二)_______
(三)_______第十六条受让人同意在年月日之前动工建设,并在年月日前建成投产(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七条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第十八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出让金总额全部付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第十九条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和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第二十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和土地使用条件执行第二十二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第四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三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并按本合同约定投资开发建设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项规定之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三)受让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投入足额资金进行开发建设和建成投产的,应补足基础设施投入等财政贴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第五章期限届满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第二十九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第三十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第三十一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第/、章不可抗力第三十二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三十三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三十四条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第三十五条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第三十六条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或已经动工开发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含出让金)不足25%,且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止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功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第三十七条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第三十八条受让人未能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投入足额资金进行建设,应向出让人补足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基础设施投入等财政贴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投资总额的%支付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按照约定的条件继续履行义务,受让人不履行义务的,按违约处理第八章通知和说明第三十九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第四十条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第四十一条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第九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四十二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四十三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合同依照本条第项之规定生效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尚需经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份第四十六条本合同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第四十七条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第四十八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签订第四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盖章)受让人(盖章)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并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五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第六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费(税)第七条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第九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十条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该宗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交还土地使用证住所:住所: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报:电报: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_____年—月―日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篇五」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住址身份证号码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住址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使用经营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甲方将其承包经营位于细柳街办南XX西户公路以东的亩拥有使用经营权的土地转让给乙方(具体面积以坐落(四至)东南西面积(亩)
二、转让期限转让的土地使用经营权年限为长期在国家和其他企业征用该土地时该合同自动终止但其地面附着物及由此衍生的收益归受让方所有
三、转让费该宗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及所有地面附着物赔偿总计人民币陆万元整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由乙方一次性以现金形式付给甲方
四、转让土地的交付时间和方式甲方应于乙方交付转让金之日将转让土地交付乙方
五、土地使用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乙方获得土地使用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转让、建房经营收益,经营决策、地面附着物处置等权利其一切收益归乙方所有,甲方不予干涉
2、由于该宗土地无法与原始土地发包方办理使用权转移手续,若乙方在以后对该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着物权益处分时,如需甲方协助,甲方应给予乙方提供土地承包原始资料等方面的配合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转让合同金额的三倍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3、如因甲方反悔在经过法院被判定该合同无效时,甲方如因此受益,甲方仍应履行以上
1、2条款的赔偿责任
七、生效条件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乙方交付转让金后生效
八、其他条款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方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篇六」转让方(甲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法定地址电话邮政编码受让方(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法定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合法转让的土地事宜,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将位于,转让面积,(土地证登记面积及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以土地使用证中记载的为准),该宗土地系甲方以土地挂牌出让方式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上述土地范围内的等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乙方
二、乙方愿意以地价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计总转让价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万元正(小写1250元)与甲方成交本合同第二条确认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
三、转让价格双方确定该宗地转让价款为每亩万元人民币(含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应补偿价值),合计1250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仟伍佰万元整)
四、付款方式乙方已通过乙方授权的账户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转让地价款汇入甲方指定的收款单位和帐户内甲方指定账户开户银行帐户号帐户名称乙方授权的汇款账户开户银行:帐户号:帐户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篇七」转让方(甲方)受让方(乙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天津XX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依据本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市政公用设施不在本合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范围第二条甲方将位于区号宗地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乙方(具体位置见附图)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总面积为平方米,其中
1.共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分摊土地面积平方米;
2.独自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土地用途为第三条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元(美元)甲方于乙方付清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后交付土地使用权甲方承诺交付给乙方的该宗土地无权属及经济纠纷,该宗土地无他项权和法院查封等情况第四条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双方依据有关土地法规的规定,到土地局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过户手续,乙方按有关规定交纳土地登记费、契税后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五条本宗土地涉及《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字第号)》(见附件)所规定的受让方权利、义务关系一并转移,乙方承担字第号出让合同中受让方的原有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当本合同所指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发生转让、出租或因抵押等事由出现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时,合同乙方所有后继者受让人都是本合同中乙方权益和责任的承受人第七条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市、天津XX的法规及规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八条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土地局、公证机关各一份第十条本合同于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附件《天津XX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津保合字第号)》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盖章)______乙方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盖章)______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篇八」合同编号甲方125548乙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转让条例》规定,经双方自愿、友好充分协商,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字第号,转让给甲方
二、乙方对上述土地使用性质为商住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行确认,对土地证载明的内容无任何异议
三、土地转让使用期限为上述土地使用权证所载明的剩余期限
四、上述土地亩数为18亩,土地转让价款每亩人民币155万元,转让总价为2800万元
五、付款方式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四方共管万元待土地证办到乙方名下解付给甲方充当土地款
六、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商住用地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办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三天内,甲方将国有土地使用证(容积率
2.65,以土地证为准)交付乙方,双方签署交付手续甲方接到土地管理部门新土地证并交到乙方的当天,乙方向甲方付清上述土地的一切受让金
七、双方责任
(一)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承诺对本协议约定项下标的物拥有合法权益,没有任何显性或潜在的权益争议;
2、负责办理以上标的物的过户手续;
3、支付该八宗地转让(除乙方支付契税以外)的所有税费
4、乙方付清受让金之日起5天内,甲方清理该土地上的所有随着物
(二)乙方责任
1、配合甲方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2、依约按时支付受让土地定金及土地转让款;
3、支付受让该八宗土地的契税
八、违约责任本协议生效后,自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甲方没有将上述商住地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方指定名下,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解除共管账户并赔偿乙方万元人民币违约金乙方在接到转让的商住土地证后三个工作日未付清一切受让金视为乙方违约,则甲方不退还乙方万元并立即收回国有土地证使用权
九、其他
2、本协议自甲、乙方签字盖章,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丙方法定代表人TX法定代表人:签约时间:签约时间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篇九」转让方(甲方)受让方(乙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天津港保税区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依据本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在本合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范围第二条甲方将位于区号宗地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乙方(具体位置见附图)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总面积为平方米,其中
1、共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分摊土地面积平方米;
2、独自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至年一月—日止土地用途为O第三条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元(美元)甲方于乙方付清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后交付土地使用权甲方承诺交付给乙方的该宗土地无权属及经济纠纷,该宗土地无他项权和法院查封等情况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宗地,须在期满日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获准续期后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重新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十一条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因调整城市规划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第十二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且投资必须达到总投资(不包括出让金)的%(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额使用权转让、出租本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该抵押贷款必须用于该宗地的开发建设,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第十三条在土地使用期限内,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出让宗地使用权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出让金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缴纳滞纳金第十五条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规定建设的,应缴纳已付出让金%的违约金;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十六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的违约金第十七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第四条本协议签订后20日内双方依据有关土地法规的规定,到土地局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过户手续,乙方按有关规定交纳土地登记费、契税后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五条本宗土地涉及《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字第号)》(见附件)所规定的受让方权利、义务关系一并转移,乙方承担字第号出让合同中受让方的原有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当本合同所指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发生转让、出租或因抵押等事由出现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时,合同乙方所有后继者受让人都是本合同中乙方权益和责任的承受人第七条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天津市、天津港保税区的法规及规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八条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土地局、公证机关各一份第十条本合同于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附件《天津港保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津保合字第号)》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盖章)(盖章)第十八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九条该出让宗地方案经有权一级政府依法批准后,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二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于年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H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一月―日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篇二」转让方(甲方)住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电话受让方住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电话
一、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二、甲方同意将位于的国有土地,证编号为,宗地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转让给乙方,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详见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并经龙口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准上述土地范围内的一切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乙方建筑物,;附着物,
三、乙方愿意以总价人民币元(小写元)
四、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转让地价款汇入甲方指定的帐户内开户银行帐户号,帐户名称
五、甲乙双方对上述土地己勘察核实,对现状无异议
六、由甲、乙双方按国家现行规定向市税务部门交纳土地交易有关税费
七、按该土地使用证确定的用途使用,转让后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八、在土地使用期限内,乙方如需要改变土地用途,必须报请龙口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后与龙口市土地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地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九、转让地块原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办理转让过程中因增值所补交的土地增值税及其他费用由双方方另行协商
十、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年,土地使用剩余年期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十一、双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天内,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到龙口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十二、乙方在本地块范围内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十三、土地使用期满,乙方有优先续约的权利,须于期满前180天向龙口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与龙口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付土地价款,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十四、甲方保证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其房屋和附着物归其所有,且不存在租赁和抵押的情况
十五、甲方隐瞒该宗地存在争议、共有、出租、抵押、被查或不符合转让条件等情况,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无条件给予补偿
十七、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自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经台山市土地交易中心监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由主管的龙口市土地管理部门持有及分送有关部门
二十、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甲方乙方法定代表监证单位年月日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篇三」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转让方(甲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受让方(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O
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三、甲乙双方按县地产交易中心制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办法》的有关规定,甲方将以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位于地段的用途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经县国土资源局测绘大队勘测,本次转让地块面积为平方米(合亩),其具体位置与四至范围详见经双方盖章确认的附图所示
四、甲乙双方确认地块转让成交价为元正(小写万元)
五、宗地转让交易发生的应缴税费及交易服务费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办法》所述的缴付办法执行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六、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天内,分期支付土地转让价款给甲方如乙方逾期未付清款项的,须按月息支付逾期款项利息给甲方第一期款在年月日前,支付总额的%,即元整(小写元整);第二期款在年月日前,支付总额的%,即元整(小写元整);
七、在办理该宗地转让手续过程中,如甲方隐瞒宗地的出租、抵押、查封等他项情况的,甲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经济及法律责任
八、甲方应将转让宗地的用地批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原始资料作为交易文件移交乙方并全力配合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手续乙方受让宗地后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等活动,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损害社会公共利.、心rm o
九、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须无条件给予赔偿
十一、双方其他约定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订后,提交南漳县地产交易中心鉴证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地产交易中心存档两份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一月―日年—月―日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篇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