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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车辆保养维修管理制度公司车辆保养维修管理制度「篇一」为了更好的完善公司的内部管理,增加企业的凝聚力,明确司机职责,提高司机的工作责任心,特定如下制度
一、车辆与司机的管理制度和奖罚制度
1、车辆由公司指派人员负责管理,公司根据司机和年度工作表现,从司机产值、完全行车、维修费用、服务态度、客户意见等各方面综合考虑,对表现好的司机给予奖励,对表现差的司机按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2、车辆由公司指定驾驶员驾驶,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驾驶,专车司机不能将车辆借给他人和其他单位使用,如有违反扣罚200元,造成后果由司机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3、车辆除运输外,未经批准不得随便驶离指定停车点,不得私自开车回家或办私事;任务完成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点,不准启动发动机在车内睡觉、吃饭或吃零食等,发现一次扣罚100元
4、在工作期间着装整齐,佩戴工牌,穿拖鞋、不穿工服、不佩戴工牌等影响公司形象的,一次罚款50元,重复违反者加倍处罚
5、司机必须严格遵守公安、交通部门所颁发的交通管理条例和规定,严格按机动车驾驶操作规程行车,严禁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发现一次,处罚司机200元,造成后果由司机本人全部承担公司车辆保养维修管理制度「篇四」
1.维修部门是车辆后勤保障的主要工作项目,我们不但要狠抓维修质量,更必须严格管控各项维修费用,必然监督车辆日常维护是保障车辆良好技术性能的根本措施,定期检查保养车辆是为保证车辆维持最佳技术状态,加强车辆维修质量,减少车辆“罢工”事件,是提高工作效率及降低维修费用的基本手段
2.加强维修人员作息时间安排,合理分配工作值班制度,对晚间“归来”的自备车辆一一进行技术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做到及时排除,保证车辆出勤率
3.继续坚持分组分量制,将工作任务合理规划,分配至各组工作人员,在维修质量方面务必监督把好质量关,严格杜绝因工作的疏忽导致无谓的返修事件发生,将维修质量与返修率做出评比并落实到每一位工作人员,适当做出奖惩制度,以评比数据公布示范去提高维修质量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
4.如车辆遇意外情况在路途行驶中抛锚,必须第一时间赶往进行抢修处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延误公司服务效益公司车辆保养维修管理制度「篇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木规定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键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第九条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第十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锁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锁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锁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锁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镀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不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锁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银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锁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十七条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
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三章维修经营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第二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第二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第二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第二十九条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第四章质量管理第三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第三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第三H■匕条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xx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xx公里或者10日o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八条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第三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第四十一条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第四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四十三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第四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第四十八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公司车辆保养维修管理制度「篇六」车辆维修保养管理规定为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确保车辆正常行驶,做到有计划的安排车辆维修,减小费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1、实行定人、定车、定保养制度对车辆做到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随时保持车辆有良好的技术性能
2、车辆必须保持清洁平时按车辆情况自行清洗,每月按车号轮转每台车有四个车辆保养日在不误工作的情况下进行例保,例保内容发动机及各种油液及各部件的固定情况查看发动机各结合面有没有漏油、漏水情况检查调整皮带紧度,查看各部位的管路和导航固定情况,检查补充机油、检查补充冷却液、检查补充电解液、检查补充动力转向机油,清洁散热器外表、巡视全车灯光、轮胎、吹空滤、打黄油,调整制动并检查蹄片磨损情况等
3、做到不超保、不脱保车辆每行驶10000—13000公里进行一次保养,更换机油及机油滤清、燃油滤清、油水分离内放水、储气筒排气
4、车辆维修原则上要求在车队进行,的却在车队无法维修,需要外出修理的必须经公司同意,方可外出维修
5、每天维修和保养车辆安全检查要做好记录,经同意领用配件材料要办理出入库手续,实行谁用料谁签领的管理规定公司车辆保养维修管理制度「篇七」为了确保公司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利益,规范人员、车辆、公司货物出入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人员管理L本公司员工按规定时间上、下班并打卡按《考勤打卡管理规定》执行新厂与老厂在不同区域上班的员工,须按规定在本区域打卡,不得异地打卡,保安要加强监督
2.未到下班时间,员工不得提前下班如有需要外出的,保安凭《出门证》放行
3.上班期间需要外出办事的,须持有车间主任或生产制造部开的《出门证》,保安凭《出门证》放行,并记录出门和返回的时间
4.外来人员无故不得进入公司(厂)如因工作、业务等需要的来访者,须填写《来客登记簿》并填写《来客接待申请单》,申请单要注明接待人的姓名,当来访者离开时,由接待人签注姓名,回单交回门卫处
5.对携带物品进出的人员,保安要例行检查,员工应积极配合
6.严禁公司员工带未成年人子女进入生产区域
7.公司行政、办公人员进出生产厂区的不用出门证,但保安要做进出记录登记,有携带物品进出的,凭《出门证》或《出库单》第二条车辆出入管理
8.各类机动车辆进入公司(厂)区内,应注意安全第一,车速应控制在10公里/小时内如因超速而发生意外的,由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
9.公司各种车辆包括私车在新厂或老厂之间往来办事的,凭内部通行证进出,但要按规定区域位置停放出厂时,如保安有要求,应主动配合检查
10.外来车辆须按规定填写《车辆进出登记表》,离开时加注离厂时间
11.外来车辆空车离厂时,保安必须检查
12.公司员工的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等,统一停放停车棚内,一律不得进入生产区
13.各种车辆装货出厂的,保安门卫凭仓库的《出库单》或制造中心开出的《出门证》,才准许放行,否则一律不得放行
14.本公司货车出门的,保安要登记车辆出厂时的公里数,去向目的地,车辆返厂时记录总里程,(一车一本登记簿记录)每月汇总
15.政府机关、财税、银行、工商等相关部门车辆进出公司,无须填写《登记簿》在进入公司的同时,保安应通知有关部门,做好接待工作第三条物品出入管理
16.外来物品进入公司(厂),客户携带工具或物品进入公司(厂)的,由客户在《登记簿》上注明所带物品,当客户离开时,保安门卫要核对后才放行
17.需外出维修的公司物品、设备,由设备动力科填写维修联系单,并经生产制造中心副总鉴字,门卫凭单子放行
18.委托外加工、委托外检测的成品,半成品,各车间需外发的原材料,门卫凭《出门证》放行
19.设备外借,《出门证》须经生产副总签字审批确认,门卫要作详细登记后才许放行
20.产成品出厂门卫凭仓库的《出库单》,经核对无误后放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与前制度有不一致的,按新制度执行公司车辆保养维修管理制度「篇八」为加强公司车辆管理,规范日常业务操作,做到节约开支,明确责任,确保安全行车,结合公司实际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购置的管理
1、车辆购置、更新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按照适用、经济、配套的原则选择车种、车型;
2、车辆购置必须按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固定资产购置程序以及《公司采购、分包商评定领导小组工作程序》的相关规定办理;
3、新车购置必须按合同规定及有关文件,如车辆清单或装箱单以及原厂说明书进行验收,并清点附件、随车工具,如有不符应拒绝接收;
4、验收车辆时应组织固定资产分管负责人、采购员、使用部门负责人及驾驶员同时验收,并学习使用注意事项和各种调整数据;
5、新车购进后必须及时及时登记,建立登记卡,将车辆型号、牌号、车况等各项数据逐一按编配用途和技术性能使用
6、购置旧车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按上述购车程序办理;
7、车辆内部调拨必须经公司主管业务副总批准,并填写车辆调拨清单,由交换双方负责人签字,连同车辆登记本及相应的随车技术档案一并调拨
二、车辆使用的管理
1、新车投入使用在磨合期内应做到减载、限速行驶;
2、对车辆管理实行司机负责制,未经公司主管业务副总批准,不准擅自调换车辆使用
3、严禁司机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练习驾车,严禁公车私用
4、经批准在外停放的车辆,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若晚上1930以后工作用车,必须报车辆管理(调度)员备案,十一时前必须返回指定停车场停车,否则按私自用车处理特殊情况须同时报车辆管理(调度)员及主管业务副总同意
5、分公司各营业部因工作用车驶离特区时,必须提前向分公司业务部报告并保持与车辆管理(调度)员联系,以便车辆管理(调度)员掌握车辆动向车辆在外发生交通事故或其它事件,应及时报告车辆管理(调度)员,并妥善处理
6、公司所有员工因私需使用货车时,必须报主管业务副总批准后,由车辆管理(调度)员安排车辆及司机
7、严禁将公司车辆交由外单位人员驾驶,特殊情况必须经公司主管业务副总书面同意
8、分公司应根据所辖车辆的数量、业务生产情况合理调度车辆,车辆的日常调度由分公司总经理或指定车辆管理(调度)员负责
三、车辆技术档案的管理
1、为利于掌握车辆的使用性能及改装、改型和主要总成、机件变更后使用性能的变化,为车辆保养、修理和对车辆进行技术鉴定提供依据,必须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2、车辆技术档案主要是记载车辆的来源、投产日期、车辆原值、基本装备、技术性能、年行驶里程、修理次数和间隔里程、车辆调动、改装、改造、停驶、复驶、封存、机损、报废、燃料、轮胎、季度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年度利润完成数量等;
3、技术档案资料登记办法凡车辆调动、牌照变更、停驶、封存、改装、改造、车损以及驾驶员调动等,三日内由车辆管理(调度)员负责登记;
4、车损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填写损修情况和处理结果存档;
5、车辆运行情况记录,由车辆管理(调度)员在下季首月3内登记交分公司综合审核后公布并由分公司综合部保存;
6、保修情况记录由车辆管理(调度)员负责填记在保修技术卡片上,重点写清保养类别、日期、间隔里程、重大技术情况等
四、车辆保养的管理
1、为保证车辆在任何条件下使用的可靠性,减少燃料和材料的消耗,延长车辆大修间隔里程,必须及时地进行车辆的修理和保养,车辆的技术保养分为一级保养、二级保养、三级保养
2、一级保养是检查车辆外露部位的螺栓、螺母,检查各总成内润滑油平面,加添润滑油,排除发现的故障,每周由正班司机负责
3、二级保养除执行一级保养的作业项目外,主要清洗各个空气滤清器,检查、调整发动机、底盘及电器设备的工作状况,并完成一些附加小修项目
4、三级保养是以总成解体、清洗、检查、调整、消除隐患为中心,以改善其技术状况,可与车辆季度审同时进行
5、每年5月及11月须进行一次换季保养,检查蓄电池、冷却系统的变化,夏季蓄电池电液容易蒸发,每日收车后必须检查液面高度并及时补充
五、车辆维修的管理
1、零件修理为节约原材料,降低保修费用,应对磨损、变形或损伤而不能继续使用的零件修理
2、汽车小修主要是消除汽车在运行中发生的临时故障和局部损伤,对自然磨损或总成的外部征象能预先估计的小修项目,应集中组织计划性的小修作业并结合
一、
二、三级保养进行
3、总成大修总成经过一定使用里程后,其基础件和主要零件破裂、磨损、变形,需要拆散进行彻底修理,以恢复其技术性能的修理作业
4、汽车大修车辆行驶一定里程后机件严重磨损,技术性能下降并经过技术鉴定,对各总成进行一次恢复性的修理大修必须严格按计划进行,并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5、车辆维修由各正班司机写好维修项目,按公司汽修申报流程报批后,在定点厂维修
6、进厂维修的车辆司机应监督按报修项目维修,如发现报修项目与维修项目不符,额外部分由报修人自负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六、车辆用油管理
1、广州、深圳地区车辆用油统一由公司按一车一卡的方式,实行加油卡的管理,广梅汕分公司、珠海分公司、怀化分公司实行实用实报的管理
2、严禁司机携带另外容器加油
3、对汽车用油确定定额指标,按不同类型的车辆,每百公里定额用油指标,以单车核算,按月统计行车公里和汽油的消耗情况,在定额之内的按实际节约数提取10%作为司机节约奖金
4、公司车辆管理(调度)员为车辆用油的管理责任人,对各汽车的耗油标准应随时掌握,确定每百公里的耗油定额指标,实行节约有奖,超额受罚的办法以调动驾驶员节油降耗的积极性公司车辆保养维修管理制度「篇九」
(一)车辆的管理
1、公司内交通车辆归口管理由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公司内一切机动车辆须经汽车车队验证、编号、登记后方可使用
2、对公司内机动车辆使用部门每月检查一次,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车辆检验,有交通管理部门发牌照的由交警部门检验,无牌照的由公司运输、安全和设备部门组织检验,并经常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车辆禁止行驶无交警部门牌照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出公司
3、车辆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机动车辆的操纵机构、制动机构、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等必须齐备、灵敏、可靠和有效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二)车辆的行驶
1、一切车辆靠右行驶,互相礼让,不争道、不抢行,通过交叉路口、弯道、公司大门口应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
2、让车与会车货车让客车,大车让小车,拖拉机让汽车,非机动车让机动车,空车让装载车
3、公司区内机动车的行驶速度大小客车、大小货车摩托车和拖拉机为lOkm/h,各种车辆出公司大门、倒车及出入厂区、厂房时不超过5km/h,车间内行驶速度为3km/h,有其它规定的,按规定行驶
4、公司内机动车行驶严禁超车,倒车时,驾驶员先查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在车后进行指挥
(三)车辆的停放
1、公司生产区内一切车辆按指定位置或靠路边右侧依次停放定点作业时,要在不妨碍通道的情况下进行
2、距交叉路口、弯道、公司大门15nl内不准停车,消防栓前2m内不准停车,马路的中央不准停车
(四)机动车装载
1、严禁人货混载,随车人员应坐在安全位置,驾驶室不得超载坐人,严禁爬车和跳车
2、车辆装载重量不得超过核定载重量货物长度前后不得超过车身2m,小型车不得超过1m,超出部分不能触地左右宽度各不得超过车厢10cm,高度从地面算起大型车不超过4m,小型车不超过
2.5米
3、装卸时一,车辆与堆放货物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m,驾驶室内不得有人,货物不准经过驾驶室的上方
4、多辆车同时进行装卸时,前后车的间距应不小于2m,横向两车栏板的间距不小于5m,车身后栏板与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小于
0.5m
5、各种拖拉机、翻斗车、平板拖车、除驾驶室内允许定员坐人外,不准乘坐其它人员
(五)非机动车
1、自行车要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准停放在车间、库房、值班室、办公室及有碍生产、影响交通的地方
2、非机动车辆装载货物时,手推车从地面起高度不超过
1.6m,宽度不超过左右车轮10cmo
(六)驾驶人员管理
1、驾驶员必须持有经公安交警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的驾驶执照
2、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本管理制度,按交通标志行驶,并听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服从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3、对持有驾驶证或操作证的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安全学习,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并定期进行审核
4、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或安全操作证证件不得转借、涂改、伪造
5、不准驾驶机件失灵,违章装载的车辆不准超速行驶
6、驾驶中严禁吸烟、饮食和闲谈或做其它有碍安全行车的活动,不得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7、执行“三勤”、“三检”制度
8、严禁酒后驾驶对迫使驾驶员违章行车者,驾驶员有权拒绝公司车辆保养维修管理制度「篇十」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对公司车辆维修的管理,减少车辆的维修费用,有效的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特制定本规定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公司所有车辆维修管理的相关事宜第3条公司车辆的维修分为日常维修与送修理厂维修两种第二章车辆维修规定第4条公司货运车辆实行定人、定车制,即每辆车的司机必须固定,车辆司机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第5条车辆司机在每日下班前对车辆进行检查、发动,发现问题后应立即上报车辆主管,并进行自修第6条若司机无法自行修复车辆存在的问题,需及时填写《车辆维修说明单》,详细说明维修的项目和损坏原因,经车辆主管审核并预算费用签字后报综合办进行审核,属于100元以下修理项目的,由车辆主管报请综合办主任批准修理;100元以上修理项目的,由综合办对车辆进行现场验证,报请总经理批准修理第7条司机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时,必须送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第8条公司的公务用车和高级车辆及特种车辆进行维修时,必须由车辆主管提出书面维修项目申请,由综合办主任组织人员现场验证,并对修理费用做出认真评估后,报总经理批准,送达指定维修厂修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第9条在车辆的修理过程中司机和车辆主管需要加强监督,发现修理项目与送修项目不符时,应及时上报综合办并与修理厂进行协商第10条根据车辆的行驶里程或使用时间,公司车辆的大修、中修事宜由车辆主管统一安排,确因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大修、中修时,必须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报交综合办报审,经审批同意后方可送修理厂修理第11条车辆维修完成后,司机或车辆主管需要对车辆的维修结果进行验收签字,中修、大修项目必须由综合办参与验收签字,否则,维修费用不予报批第12条司机与车辆主管应向修理厂索要车辆修理的详细项目及费用明细,车辆主管应将其与维修说明表、车辆管理表等相关内容存在一起,结算维修费用时一并出具查证第13条司机必须将车辆维修中替换下的车辆零配件带回公司,由车辆主管负责清点,并交综合办办签字验收,登记入库若进行处理或再利用时,经履行有关手续,经领导审批后办理第14条车辆替换的配件由综合办指定专人专库进行统一保管第15条车辆主管应建立完善的车辆维修档案并妥善保管,并要登记造册第三章车辆修理费用及报销第16条在日常维修车辆时,更换零部件的费用在预算以内时,给予报销;否则,多余部分不予报销第17条车辆送修理厂修理及车辆的大修、中修费用由制定修理厂点每月25日前到公司统一结算,当月可开具正规税票的当月给付,当月不能开具正规税票的,可先行请公司领导签字确认,待正规发票到位后再行换票给付,每月超过25号以后的没有确认前的费用不予报销其中制定修理厂的选择、修理费的商谈由车辆主管、综合办主任及财务共同确定第18条车辆修理的费用不得超过审批的金额,修车完毕后司机或具体承办人应将《修理费用明细表》、审批报告及废旧零部件的收据交车辆主管审查,车辆主管报综合办主任审核第19条车辆在中途发生故障急需维修时,200元以下修理项目时-,须电话征得车辆主管同意,经200元以上车辆主管经综合办主任同意后方可维修,如果有随车人员时需在修理费用单上作签字证明第20条车辆在路途中进行维修时,司机也必须带回替换下的废旧零部件,并经车辆主管进行登记核查,同意交由综合办审核、登记、验收保管第21条修车时司机所提交的修车申请应详细说明修车类别、项目、部位及费用预算,在核定的修车费用额度以下时,由综合办主任审批;在核定的修车费用额度以上时,经综合办主任审批后报总经理审批车辆的大修、中修必须经过综合办主任审核、总经理审批第22条驾驶人员因人为因素造成轮胎损坏的,由其本人承担轮胎总价30%第四章附则第23条本规定由综合办制定,其解释权、修改权归人事行政部所有第24条本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25条公司原有制度与本规定冲突者,自本规定颁布实施之日起,自动废止办公室应认真履行职责,从严把关,确保工作用车(优先保证局领导公务用车),杜绝不合理用车要经常提醒、教育驾驶员安全行车,定期安排车辆保养,及时排除故障,保持车况良好
二、为方便管理、合理调度,除紧急情况外,在岛内用车时,应提前半天通知办公室如需要出岛,应提前1天通知办公室
三、车辆原则上不能私用和外借单位职工如遇特殊情况需用车,办公室可酌情安排如确有必要外借的,1天以内由办公室主任决定,1天以上须经局领导同意并进行出车登记
四、驾驶员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单位各项制度对于不守纪律和制度、不服从办公室统一管理、以及未经主管人员安排而擅自出车的,给予必要的教育和处罚,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固定职工予以行政处分,临时工予以辞退
五、除特殊情况并经办公室领导同意外,车辆夜间不得在外过夜,驾驶员须将车辆停放回单位车库内如不遵守,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六、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确保安全平时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七、发现故障,驾驶员须及时报告车管员,车管员须及时向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汇报车辆维修、设备更换和增添须经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同意,司机不得自行决定(特殊情况除外,但事后应及时报告)办公室要认真选择车辆维修单位,车辆修理完毕后,须由车管员和驾驶员对修理项目进行仔细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能结算有关费用
(2)负责制定车辆管理制度,考察各部门车辆使用过程中的合法性、合理性、经济性,定期向总经理汇报总体情况并提出检讨改善意见
(3)财务部负责车辆费用预算控制与审计,编制年、季、月费用支出表
(4)各部门负责使用过程中的管理
2.驾驶员管理
(1)导游部应建立驾驶员档案,凡本公司的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驾驶执照凡遗失车辆各种证件(含驾驶证照、行驶证照),致使公司车辆不能正常营运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2)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驾驶员必须具备高度的事业心、敬业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热情为公司服务的精神如出现违规,由驾驶员承担责任
(3)驾驶员出车在外必须随时与公司保持联系,第一时间回复公司的任何联系,并随时注意自身通讯设备的正常使用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管理人员,并说明原因如果由于驾驶员疏忽大意造成长时间与公司失去联系者,所发生的一系列事件由驾驶员承担
(4)驾驶员未经批准,不得私自用车,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学开车
(5)驾驶员应爱惜公司车辆,做好车辆日常例保工作,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做好发动机维护和保养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正确行驶
(6)导游部每月负责对驾驶员进行考核,将考核等级作为每月发放浮动工资的依据对于工作勤奋、遵守制度、表现突出的,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奖励;对工作怠慢、违反制度、发生事故者,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直至除名处理
(7)驾驶员工作负责所指配车辆的安全驾驶负责车辆出车前、收车后的车况检查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8)驾驶员上班不出车时间,必须在公司待命等候,临时有事须离开,必须报办公室主管批准后方可离岗
3.车辆管理
(1)导游部根据车辆申请单进行车辆调配安排,驾驶员根据车辆使用申请单上要求进行出车,各部门负责所属车辆使用过程的日常管理
(2)任何员工申请用车都必须填写《用车申请单》,并填写清楚申请部门、日期、申请人、用车事由、出车路程、用车时间等事项,报办公室审扑匕;如为办公室用车须报总经理审批,后交于门卫放行,门卫每日将此单交至办公室存档
(3)公司所有车辆仅限于因公外出使用,严禁管理人员公车私用或未经批准私自用车严禁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要求驾驶员出私车,带私货,一经发现,初次违规处以警告,对不听劝阻屡教屡犯者处以罚款200元
(4)驾驶员有权拒绝管理人员非因公出车的工作安排,并可越级直接向总经理反映
(5)办公室应对每台车辆建立车辆档案,记录车辆的主要数据和资料,包括车辆型号、购买时间、保养记录、维修记录、出现故障、原因以及车辆像片与各种证件复印件等
(6)凡车辆证件(行驶证、养路费、保险证明等)被盗或遗失的,须把遗失过程书面报告办公室主管,并由遗失人办理有关手续,补办费用由本人支付
(7)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赔偿,由办公室办理理赔手续免赔部分根据事故责任由驾驶员或公司支付;未经批准私自用车,如发生交通事故或罚款,由该驾驶员负责维修并赔偿损失
(8)每车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由驾驶人员负责填写,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办公室每月不定期抽查
(9)发现记载不实、不全或未记载者,第一次提出批评警告,对不听劝阻屡教屡犯者应给以罚款200元
(10)公司车辆进出公司时,门卫人员须认真检查车辆外观,发现异常须立即告知当事人,并及时通知办公室
(11)驾驶员每天工作后,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停放,违反停放规定导致车辆损坏的费用由驾驶员支付
4.车辆的维修与保养
(1)车辆出现故障必须及时书面报导游部主管,办公室主管批准后方可进厂修理,未经批准擅自修理的费用,由该驾驶员本人自付2维修车辆提倡勤俭节约,鼓励自我检修和保养,车辆确需修理的,由驾驶员填写维修项目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厂修理
5.车辆费用的管理1公司车辆油料及维修费以凭证实报实销,由经办驾驶员填写报销申请单后,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财务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后报销2驾驶员出车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凭证报销由经办驾驶员填写报销申请单,张贴好各项发生费用发票.注明费用项目后,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字确认,由财务部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报销3办公室定期检查各车辆油耗的情况,要求车油耗与行驶公里数相符合,对于用油与用车不相符的,由办公室追查,并做出相应纪律处罚4财务部、办公室可随时对各项费用进行审计,各部门必须积极配合三驾驶员接送客户的规定
1.对待客人要热情友好、使用礼貌用语;面对客人做到精神饱满、不卑不亢,不得流露出厌烦、冷淡、恶心、愤怒的表情
2.必须提前五分钟发动车或到达所需接人的地点,并打开空调
3.接待客人时,要把车停靠到客人最方便上车的位置,打开车门调整好座位以方便客人进入
4.帮助客人把物品装上车,然后关上车门
5.客人下车时,应主动帮客人把物品取出
6.与客人说话,要客气、清晰、平稳,不讲粗言,不讲过分的玩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