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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篇一」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车祸致死的首要原因在这些酒后驾车酿成的惨剧中,有多少是源自于驾驶员的侥幸心理有多少是源自于驾驶员对酒精的错误认识?调查显示驾驶员过高的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根据来自4538位新浪网友的调查显示,有
81.29%的被调查者同意酒后驾驶属于违法行为,但在被问及是否有过酒后驾驶行为时,仅有
20.63%的被调查者从未有过酒后驾车的行为在被问及酒后驾驶人员存在何种心理时,有
39.84%的被调查者认为酒后驾驶人员过高的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
27.35%的被调查者认为酒后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强另外,有
18.97%的被调查者认为酒后驾驶人员存在侥幸心理饮酒与开车一一致命的结合然而事实并非想象中那样简单,来自某国际组织的一项统计数据显示每33分钟就会有一人死于与饮酒有关的交通事故尽管有大多数人认为酒后驾车酿成的交通事故永远不可能发生在自己的身上,但专家的统计结果证明在每个人的一生中卷入与喝酒有关的交通事故的可能性为30%显而易见,饮酒与开车是多么可怕的致命结合,正是由于酒后开车这个“罪魁祸首”使得一幕幕本不该发生的惨剧接连上演,造成一个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支离破碎本案争议的是关于认定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郭某在车祸后,由于左胫腓骨骨折严重,疼痛剧烈,而没有意识到其他部分的伤痛出院后不久,郭某始出现左股部疼痛并加剧、左股肿大等症状,后来伤势加剧,才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而且郭某的脚部打上石膏,基本都是在床上或者轮椅上度过的,生活更加小心细致,从来没有过任何外部冲击,更不会无缘无故出现左股骨骨裂这样严重性的损伤这一系列症状的发生都是由于事故造成的,法院应认定为郭某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存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篇四」关于饮酒与交通事故的调查报告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车祸致死的首要原因在这些酒后驾车酿成的惨剧中,有多少是源自于驾驶员的侥幸心理有多少是源自于驾驶员对酒精的错误认识调查显示驾驶员过高的‘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根据来自4538位新浪网友的调查显示,有
81.29%的被调查者同意酒后驾驶属于违法行为,但在被问及是否有过酒后驾驶行为时,仅有
20.63%的被调查者从未有过酒后驾车的行为在被问及酒后驾驶人员存在何种心理时,有
39.84%的被调查者认为酒后驾驶人员过高的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
27.35%的被调查者认为酒后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强另外,有
18.97%的被调查者认为酒后驾驶人员存在侥幸心理饮酒与开车——致命的结合然而事实并非想象中那样简单,来自某国际组织的一项统计数据显示每33分钟就会有一人死于与饮酒有关的交通事故尽管有大多数人认为酒后驾车酿成的交通事故永远不可能发生在自己的身上,但专家的统计结果证明在每个人的一生中卷入与喝酒有关的交通事故的可能性为30%显而易见,饮酒与开车是多么可怕的致命结合,正是由于酒后开车这个“罪魁祸首”使得一幕幕本不该发生的惨剧接连上演,造成一个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支离破碎酒精对驾驶员身体的影响酒精在人体血液内达到一定浓度时,人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就会下降,尤其是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下降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发生撞车意外的机会越高,受到酒精影响的司机通常会有如下特征
1.对信号灯反应慢;
2.逆向行驶;
3.摇摆不定、突然转向、飘忽不定或在道路中线驾驶;
4.乱踩刹车;
5.转弯幅度大;
6.蛇行;
7.没有原因就停车;
8.开车速度极慢;
9.突然转弯或违法转弯;
10.天黑时不开前灯;酒精对驾驶员身体的影响酒精在人体血液内达到一定浓度时,人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就会下降,尤其是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下降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发生撞车意外的机会越高,受到酒精影响的司机通常会有如下特征
1.对信号灯反应慢;
2.逆向行驶;
3.摇摆不定、突然转向、飘忽不定或在道路中线驾驶;
4.乱踩刹车;
5.转弯幅度大;
6.蛇行;
7.没有原因就停车;
8.开车速度极慢;
9.突然转弯或违法转弯;
10.天黑时不开前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篇二」随着经济发展,交通更加便利,交通运输等行业更加活跃,人民生活品质进一步提高,机动车保有量大幅上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越加庞大但同时,此类案件因争议赔偿项目多,牵涉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种类繁多,成为法院民事审判的重点和难点为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提升此类案件的审判质量,增强法官办案的专业性,设立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合议庭,并抽取辖区800余件案件进行调研,梳理审判疑难问题,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主要特点诉讼主体复杂目前,机动车买卖有的未严格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车辆挂靠、租赁、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亦不够规范,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主体往往牵涉到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或者是承租人、雇佣人等多方人员,且一般还有保险公司参与理赔而且如果出现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案件当事人涉及多名继承人经统计,每个案件当事人数量达6人以上的占24%,而3至5人的约占70虬改判率高,调撤率低20xx年1至9月,重庆一中院改判基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55件,其中涉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为34件,占改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
61.8%另由于赔偿项目多、责任划分浮动空间较大、死伤者对赔偿期望值过高,受害人一方对肇事方存在怨恨心理,希望能通过诉讼获得其认为合理的赔偿,在心理和感情上均不愿做出较大让步,导致这类案件调解难度大,但这只是影响此类案件调解率的次要原因更为主要的是保险公司因内部管理产生的原因,到庭的代理人无法对调解作出承诺,导致保险公司参与的案件一般无法达成调解而对事故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保险公司的认可度极低保险公司认为调解书所确定的赔偿数额系当事人协商达成,并非法院根据法定标准计算而成,可能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不予理赔从抽取的案件来看,判决760件,占
92.8%;调解34件,占
4.2%;撤诉25件,占3%(见图一)这与基层法院总体60%甚至70%的调撤率相比,明显不是审判人员疏于调解,而是因为客观原因致此类案件无法调解,浪费司法资源,应予重视农村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占比例大随着农村的富裕,农村道路上的机动车行驶更加频繁,但因交通监管力度较小,交通参与人的交通安全意识不强,无牌无照驾车、酒后驾车肇事增加,以至于近年来重庆一中院及辖区法院受理的农村道路上发生的道交事故数量增多,其所占比例已逼近城市道路发生的事故比例从抽取的案件来看,发生在农村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已占45虬摩托车肇事引发的道交案件比例较大摩托车交通肇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占道交案件的比例较大,从审理的情况来看,摩托车无牌无照、驾驶员无证驾驶的情况较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和重伤的情况较多在抽取的案件中,涉及摩托车的交通事故占
30.5%,这一特征与重庆的摩托车产业和山地城市的特点有关,可能属特有情况挂靠车辆肇事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多受到营运资格的限制,很多客运和货运实际车主将车辆挂靠在有营运资格的运输公司,由于挂靠关系本身法律性质模糊,挂靠车辆无视安全生产规则,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而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疏于管理,挂靠车辆肇事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所占比例很大,达
28.7%,其中99%认定被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疑难问题挂靠关系中车主、驾驶员与被挂靠公司的关系认定车主个人购买车辆挂靠在公司,以公司名义进行营运,驾驶员由车主个人负责聘请并支付工资,驾驶员驾驶过程中受到损害或者对他人造成损害,车主、驾驶员、被挂靠公司的关系及责任分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故不能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宜认定驾驶员与被挂靠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无论驾驶员受害还是第三人受害均应由被挂靠公司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因被挂靠公司与车主之间往往约定一切责任由车主承担,且被挂靠公司与车主利益共同,对驾驶员和车辆的支配、管理共同,基于这种共同关系,应由车主对被挂靠公司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车辆贬值费能否主张各类报告车辆贬值费是道交案件中特有的一种损失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后即使经过修复等措施,其本身的价值会有所贬损,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是对于这项损失是否予以赔偿,一直存在广泛争议因为车辆经过修复仍可正常使用,而造成的其交易价值降低很难确定为直接损失,但对财产的侵权损害赔偿主要是针对受害方所受直接损失,加之法律对此项损失赔偿缺乏明确规定,所以各地司法实践也比较谨慎,少有主张但是在交通事故中,常会出现新车、高档车被撞后,受害方车辆交易价值确实贬损严重,不支持贬值费又显失公平因此,建议如果受害方能证明修理后确实存在性能、安全性降低,在有明确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支持合理的贬值费待售车辆被撞造成交易价值降低和实际损失的,可以适当主张贬值费续医费和伤残赔偿金是否系对损害后果的重复补偿续医费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一并支持或者判决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但一个道交案件中通常是续医费和伤残赔偿金同时主张赔偿一方当事人认为,经过后续医疗后病情好转,到时受害方的伤残等级较现在情况将有所降低,那么如果主张了续医费就应当降低伤残赔偿金的数额,否则存在对损害后果重复补偿的可能所以在同时主张续医费和伤残赔偿金时,应注意医嘱或鉴定对后续治疗后伤残等级的变化情况,准确计算赔偿金额1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需要适当对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主张数额应确立一定的原则,通常按精神损害赔偿与伤残等级的关系予以确定构成伤残的一般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根据当地的司法实践,按照当地死亡标准,十级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一级为100队且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做调整2交通事故中涉及交通肇事罪,但在刑事部分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驾驶员机动车所有人已被判决承担了刑事责任,受害人一方单独起诉,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同时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自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明确,并且条件是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即可主张,应按此执行而就被挂靠公司而言,若判定其承担连带责任则应当连带所有责任,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交强险份额分配问题1同一交通事故中,一车伤多人,仅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金的,对未起诉的赔偿权利人的权益处理法院通知未起诉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或为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预留份额都不具有可操作性,交强险是对于受害人获得赔偿的一种保障,并不能代替全部的赔偿,未能起诉者并不丧失获得赔偿的权利,只是失去了获得赔偿的保障,故宜按照谁先起诉谁先获得交强险赔偿的方式处理2同一交通事故中,两车或多车相撞致第三人受伤,如两车或多车均向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且在交通事故中,两车或多车的事故责任大小明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其应承担的交强险保险金的赔付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就是让受害人得到及时、充分、有效的救济,既然多车已投保多份交强险,受害人就可以获得多份交强险的赔偿交强险与商业险能否同时受理、同时审理的问题因交强险与商业险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且商业险涉及内容较为复杂,故在当事人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同一案件中进行诉讼时,案件当事人扩大为受害人、车方、强制险保险公司、商业险保险公司,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包括侵权法律关系、强制险合同关系和商业险合同关系,是否合并审理有较大争论较多的做法是在商业险合同关系较为简单、约定明确、争议不大时,与交强险一并审理,否则即当事人就商业险合同关系另案起诉基于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上要求尽量一次性解决纠纷,建议交强险和商业险合并审理化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对策建议多措并举,加强调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调撤率已经严重影响到此类纠纷的妥善化解为提高此类案件的调解率,除法官加大调解力度以外,更重要的是与保险公司沟通联系甚至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保险公司对内部管理机制进行调整,授予出庭代理人调解权限,以利于案件案结事了同时,对于事故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保险公司经审查,协议内容未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保险公司应认可调解协议,并应依照法律和合同积极理赔管理宣传,促进规范农村交通事故的增长应引起高度重视,农村居民法律意识不强,农村交通管理不严与农村交通日益发展、机动车迅猛增长相矛盾一是加强农村道路和机动车管理,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事故发生,如晾晒谷物占用道路、堆放物未及时清除等引发的交通事故同时加强农村机动车管理,及时办理牌照、购买保险,以利于安全管理和事故发生后及时足额赔偿二是加强法制宣传和安全教育加强向农村居民宣传交通事故法律法规、机动车辆管理法律法规,加强行车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以减少事故的发生三是对上路摩托车加强检查,对无牌无照无证驾驶和违章驾驶等要严查严处,有效督促其上牌照、买保险、规范行驶联系走访,改善管理对于交通事故中涉及挂靠关系多的情况,加强走访运管部门,深入了解车辆运营行政规定,对于挂靠这种较为特殊的法律关系,要深入分析,以利于纠纷的解决同时,向运管部门提出建议,加强挂靠公司及挂靠公司的车辆管理,加强检查规范,以减少事故的发生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篇三」本案争议的是关于新发现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郭某在车祸后,由于左胫腓骨骨折严重,疼痛剧烈,而没有意识到其他部分的伤痛出院后不久,郭某始出现左髓部疼痛并加剧、左股肿大等症状,后来伤势加剧,才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而且郭某的脚部打上石膏,基本都是在床上或者轮椅上度过的,生活更加小心细致,从来没有过任何外部冲击,更不会无缘无故出现左股骨骨裂这样严重性的损伤这一系列症状的发生都是由于事故造成的,法院应认定为郭某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存有因果关系案情简介20xx年xx月29日8时左右,郭某在韶山路被谢某的小轿车撞倒,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骨折,手术后于20xx年xx月14日出院20xx年2月19日原告首次因左股部不适就诊,20xx年3月5日MRI显示为左股骨颈骨折由于双方在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纠纷,而郭某又无力支付医药费,遂第一次起诉至法院要求谢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和律师费,法院支持郭某的全部诉请现郭某第二次起诉要求谢某支付伤残赔偿金、残疾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和鉴定费调查经过:接受甲的委托后,律师代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同时申请对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办理结果经过鉴定,郭某构成道路交通十级伤残,但难以认定左侧股骨颈骨折系交通事故外伤所致审理后,法院支持了郭某关于伤残赔偿金、残疾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的请求,但是对于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因果关系难以认定,该部分的鉴定费不予支持办案心得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由于谢某的不谨慎驾驶,致使郭某的人身受到损害谢某对于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应赔偿郭某相关方面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