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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包括
(1)省高级人民法院;
(2)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3)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1)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4)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6)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可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不是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而是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行监督,总结和交流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指导本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还要审判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等但是,对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管辖哪些民事一审案件并无明确规定本条是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虽然按照有关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但是高级人民法院具体管辖哪些第一审民事案件并无明确规定本条对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亦未作具体规定,只是原则规定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这一规定实际上是《民事诉讼法》确定管辖原则的具体体现这里所指本辖区,即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所辖地区只有在此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才能由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一审案件管辖法院可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较少的因为绝大多数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管辖大量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这是由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能所决定的依据法律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对不服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并对其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而由其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并不是最主要的任务只有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才由其管辖理论上说,所谓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概括地说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的案件主要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如诉讼标的特别大,跨多个地区,或者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等原则上,一个民事案件,不论发生在哪个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内,只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重大影响,就可以作为第一审管辖进行审判由于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不甚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