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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案情复杂、涉及范围广、诉讼标的金额较大的案件,案发后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已不便行使管辖权,而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比较适宜不过,在具体认定上,还需要各地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把握审判实践中,判断案件是否在本辖区具有重大影响时考虑的因素主要有
(1)案情的繁简程度;
(2)诉讼标的金额大小;
(3)在该地区的影响等情况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中级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①争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8000万元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②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房地产案件;
③争议金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其他民事案件;
④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8000万元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经济纠纷案件;
⑤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⑥不服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
(2)北京市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的破产案件
(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和申请仲裁条款无效的案件而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作出相应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指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由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北京、上海所辖中级人民法院,广东、江苏、浙江辖区内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8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天津所辖中级人民法院,重庆所辖城区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福建、湖北、湖南、河南、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安徽、江西、四川、陕西、河北、山西、海南辖区内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8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3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甘肃、贵州、新疆、内蒙古、云南辖区内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3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青海、宁夏、西藏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21年9月17日发布《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指出“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战区军事法院、总直属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五、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六、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J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