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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办法和《XX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XX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残疾人专用车的登记、通行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本市残疾人专用车登记、通行管理的主管部门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残疾人专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供下肢残疾人员乘用的三轮车辆,包括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和残疾人手摇轮椅车第五条残疾人专用车的外形尺寸、动力装置、最高时速、安全性能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要求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因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而未纳入产品目录的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不得在本市登记第六条18周岁以上不满65周岁的下肢残疾人员,可以申请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登记残疾人手摇轮椅车实行自愿登记残疾人专用车每人限登记一辆第七条申请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登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提出,提交以下材料并交验车辆
(一)身份证明;
(二)车辆来历凭证;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
(四)本市核发的残疾人证;
(五)所属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更新、购置、回收登记表;
(六)公安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公安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查验车辆,对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号牌和行车执照第八条经登记的残疾人专用车限登记人自用驾驶残疾人专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
2.2米的范围内行驶;
(二)不得驶入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越江隧道和越江桥梁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三)不得搭乘其他人员;
(四)不得从事非法营运;
(五)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其他有关规定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号牌,并携带行车执照和残疾人证第九条禁止对残疾人专用车实施下列行为
(一)加装动力装置、座位、高分贝音响或者擅自加装车篷;
(二)改变排气装置的尺寸或者擅自更换动力装置;
(三)拆除或者改动消音、限速、尾气处理装置;
(四)其他更改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第十条本规定对残疾人专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办法和《XX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XX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XX市非机动车登记规定》等规定执行第H^一条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