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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和保卫人员表彰奖励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保卫组织和保卫人员表彰奖励工作,促进单位保卫队伍建设,维护单位内部安全稳定,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单位保卫组织和保卫人员表彰奖励工作服从服务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大局和治安保卫工作中心任务,及时表彰奖励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第三条单位保卫组织和保卫人员表彰奖励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二)实事求是,按绩施奖;
(三)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四)公开、公平、公正;
(五)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第四条单位保卫组织和保卫人员表彰奖励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安机关内保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单位保卫组织和保卫人员表彰奖励工作公安机关政工等部门与内保工作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公安机关建立年度表彰奖励制度,每年表彰奖励一批成绩显著、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保卫组织和保卫人员,组织集中颁奖仪式对在重大安保活动、重要专项行动、重大案件事件处置中成绩显著的单位保卫组织和保卫人员,应当及时表彰奖励省公安厅每四年组织一次全省单位保卫组织保卫人员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第二章表彰奖励的类别、对象和等级第六条单位保卫组织和保卫人员表彰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第七条集体奖励的对象是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组织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第八条个人奖励的对象是从事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因履行安全保卫职责牺牲的单位保卫人员,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可以追授表彰奖励第九条集体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先进集体,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个人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先进个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第三章表彰奖励的条件和标准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积极开展本行业、本单位内部安全防范等工作,维护行业、单位持续安全稳定,成绩突出的;
(二)协助、配合公安机关侦破重大刑事案件,成绩突出的;
(三)有效预防处置刑事案件、灾害事故、群体性事件等突发案(事)件,成绩突出的;
(四)全力参与公安机关、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治安保卫等方面专项行动,圆满完成重大活动安全保卫任务,成绩突出的;
(五)加强本行业、本单位保卫队伍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成绩突出的;
(六)勇于探索,大胆创新,创造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典型经验,被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推广应用,成绩突出的;
(七)在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不畏艰难,不怕牺牲,积极参XX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稳定等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严格管理,真抓实干,落实本行业、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维护内部治安秩序,成绩突出的;
(三)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成绩突出的;
(四)善于钻研,勇于探索,取得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创新成果或者创造典型经验,成绩突出的;
(五)恪尽职守,敬业奉献,长期坚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岗位,成绩突出的;
(六)在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第十二条对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其事迹及作用、影响,确定表彰奖励等级,同一事迹只表彰奖励一次
(一)对成绩突出的,可以评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或者给予嘉奖;
(二)对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
(三)对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
(四)对成绩显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申报一等功第四章表彰奖励的审批第十三条表彰奖励的批准权限
(一)记一等功由省公安厅报公安部或者省政府审批;
(二)记二等功由省公安厅批准;
(三)记三等功由省辖市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四)嘉奖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第十四条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由集体、个人所在单位推荐,向负责监督指导该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奖报告或者请奖公函;
(二)表彰奖励审批表;
(三)申报表彰奖励的集体或者个人事迹材料;
(四)曾经获奖证明文件对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集体或者个人,公安机关可以建议该集体或者个人所在单位按照上述要求为其请奖第十五条对单位申请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批准权限和程序逐级申报,由表彰奖励批准机关的内保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考核,根据事迹和表彰奖励条件,拟定表彰奖励等级,并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政工等部门意见必要时,可征求拟表彰奖励对象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六条表彰奖励批准机关应当将审批流程纳入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信息系统,并将拟表彰奖励的集体、个人名单在互联网公安门户网站和公安内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第十七条对集体和个人实施表彰奖励的决定,以表彰奖励批准机关行政首长签署命令的形式下达第五章获奖的标志和待遇第十八条表彰奖励批准机关对获得表彰奖励的集体颁发奖匾或者奖状;对获得记三等功以上表彰奖励的个人颁发奖章和证书,对获得嘉奖和先进个人的颁发证书第十九条奖匾、奖状、奖章、证书的式样、质地和规格由省公安厅统一制定并负责制作第二十条奖匾、奖状由获得表彰奖励的集体置放于本单位显著位置奖章、证书由获得表彰奖励的个人保存,表彰奖励审批表分别由批准机关和所在单位存档第二十一条奖匾、奖状、奖章、证书丢失或者毁损的,该集体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内保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内保工作主管部门核实后按照程序报表彰奖励批准机关予以补发或者更换第二十二条表彰奖励批准机关可以建议获奖的集体和个人所在单位参照下列标准给予物质奖励集体嘉奖五千元,集体三等功一万元,集体二等功两万元,集体一等功三万元个人嘉奖一千元,个人三等功两千元,个人二等功五千元,个人一等功一万元第二十三条伪造事迹或者申报表彰奖励时隐瞒严重问题,骗取表彰奖励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其表彰奖励,并收回奖匾、奖状或者奖章、证书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以上”含本级在内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13年3月6日起施行,由省公安厅内保总队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