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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仓储危化品经营单位细则无仓储危化品经营单位细则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县应急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全县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条件,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实行许可制度;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建立信用档案;纠正和查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管理有效
二、事中监管
(一)规范受理工作
1.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必要的经营办公场所;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第九条作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决定后,申请人在30日内未提交相关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开展经营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于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申请人违反承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失信信息记入申请人信用档案,在该失信信息的保存期限和披露期限届满或信用修复前,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申请人被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基于该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已发生的经营行为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第十条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告知承诺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免责机制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原办理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第十三条国家或省政府关于实行证照分离告知承诺改革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申请人不符合承诺内容,经责令整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在以告知承诺方式办件中比例较高的,根据规定予以调整事项第十四条本细则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无仓储危化品经营单位细则为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无仓储经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规范企业经营安全管理,有效管控安全风险,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45号令修订)、《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等的规定,现就加强危险化学品无仓储经营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意识近年来,我市危险化学品无仓储经营企业数量持续增长,这些无仓储经营企业相对准入门槛较低,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意识不高,安全监管难度大,存在不少安全隐患各县(区)应急管理局要充分认识做好无仓储经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无仓储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
二、严格许可,严把准入关口危险化学品无仓储经营企业是指无储存场所和设施,经营场所不储存任何危险化学品实物,经营方式为票据贸易往来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各县(区)应急管理局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危险化学品无仓储经营企业许可审批,结合辖区实际,优化危险化学品无仓储经营企业的数量质量,对无仓储经营企业的布局、数量、经营风险进行有效的管控,强化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力争实现数量总量有控制,企业管理水平有提高各县(区)对由政务服务窗口受理时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事项受理审批,但存在有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场所和设施或存放有小包装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20—)的要求,严格现场核查,确保符合经营安全条件
三、加强监管,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区)应急管理局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结合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无仓储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核查掌握本辖区无仓储经营企业取证和经营情况各县(区)要在今年上半年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内已取证的危险化学品无仓储经营企业开展一次专项安全检查,摸底建立专门台账,掌握每家企业基本情况重点检查经营企业在行政许可条件、经营场所、人员资质、应急救援、经营安全管理、产品流向等方面的安全监管情况对涉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企业,还要检查是否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对涉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还要检查是否按要求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是否按要求报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并填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系统数据具体检查内容见附件《危险化学品无仓储经营企业安全检查表》各县(区)要对照检查表,逐项细致检查,督促无仓储经营企业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四、严肃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对经查实存在非法储存行为的危险化学品无仓储经营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逾期不办理经营许可证延期手续、不再继续经营和三年有效期内无经营行为的经营企业,一律依法注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于注册地点和实际经营地点不符、企业负责人失联失控监管难以到位、长期不经营的,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对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年第29号,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等6部门联合公布)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应急演练不符合要求、未开展安全培训教育的,要及时下达执法文书责令整改隐患并实施闭合管理请各县(区)应急管理局于20—年7月3日前将开展危险化学品无仓储经营企业专项安全检查工作情况汇报报送至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科,联系人郭震,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有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2.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2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3.县应急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8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县应急管理局应当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5.不予颁发的书面说明应当加盖县应急管理局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许可证》也应当加盖县应急管理局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二)公开公示
1.县应急管理局作出的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并在七日之内在信用淮北平台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2.申请人进行危险化学品经营,应向使用者出示《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许可证》
(三)信用监管
1.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建立完善申请人信用档案,加强事中检查,事后监督,记录日常信访、投诉,并根据事中检查、事后监督,综合评定申请人诚信度,实施重点监管
2.建立完善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管、举报投诉等信息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市场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规定纳入黑名单管理制度
3.建立备案制度
(1)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实行许可证制度
(2)申请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四)协同监管
1.构建联动监管体系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活动的监督管理
(2)县市场监管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管理工作
2.完善监管职责关系
(1)县应急管理局应该加强对全县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2)县市场监管局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危险化学品(无仓储)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
三、事后监管
(一)受理投诉、举报个人和组织发现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县应急管理局举报、投诉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对以非法手段骗取《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许可证》有效期内,擅自变更经营办公场所、擅自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许可证》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县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等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人员监督县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许可证》的;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许可证》的;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在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许可证》时县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联动机制,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实施动态管理,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许可工作中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强化人员培训全面组织各受理阶段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则业务知识培训,明确职责
六、主要监管依据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无仓储危化品经营单位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证照分离全覆盖改革部署,深化应急管理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储存经营,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工作,依据省政府印发的《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发〔20〕18号)、《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浙政发[20—)20号)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其中申请批发无仓储经营方式的(经营范围涉及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等特殊类监管危险化学品的除外),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情形第三条申请人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负责审批的应急管理部门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许可条件和要求、相关材料以及在规定时限内需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能力要求、能够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由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准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决定第四条实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的事项,负责审批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以及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法律后果第五条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应急管理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符合应急管理部门告知的条件和要求,提交应急管理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四)未依法及时取得营业执照等证照、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其他相关材料,未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五)严格按照经过许可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存放危险化学品;主要负责人等人员通讯保持畅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六)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按照预留通讯方式无法联系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七)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六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政务大厅或者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示告知承诺书,便于申请人索取或者下载第七条申请人可以通过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现场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如申请人未取得营业执照暂无公章,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查询申请人信用状况,如申请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或因未达到许可条件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而纳入不良信息的(处于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信用修复前),当日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准予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在30日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等方式提交其他相关材料各相关市局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范围的应急管理部门应用浙江政务服务网、推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信息至相关数据平台工作的监督管理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负责审批的应急管理部门和申请人各自留档保存,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告知承诺书第八条应急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组织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强化安全风险防范按照相关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比例和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