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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县医院内部审计基本制度第一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一条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独立性的原则,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开展审计工作各单位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意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第三条单位各部门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内部审计开展工作和培训所必需的经费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业务、参加业务培训等所必须的业务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本单位的年度预算,给予保证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续教育制度,各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或大专学历、有五年以上的审计、会计、经济工作经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应征求上级主管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其内部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组织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严谨细致、保守秘密、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其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任何实际经营管理活动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人际交往的基本技能,能以恰当的方式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第二章内部审计职责与任务第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单位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修缮项目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有关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评审;
(七)对本单位对外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进行评审;审计卫生、科研、教育和各类援助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八)开展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对外投资、工资分配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九)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办理上级审计机构和单位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
(十一)负责与政府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的协调;
(十二)其他审计事项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每年向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第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报告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报经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合作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权限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预算、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及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单位基建、设备购置、财务、对外投资等相关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由部门或单位领导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抽查有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进行现场核查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九)根据审计结果,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十)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并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3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在审计中发现的一般情况与问题,审计人员可以随时向单位和有关人员交换意见和提出建议;
(四)审计终结,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对象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10送交审计组;
(五)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修改后)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进行审核后,一并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经审批下达的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六)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提出,单位应在二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七)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必要的项目实施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书的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意见,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八)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项目,应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管理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一条对审计工作成效显着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突出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不履行审计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条对拒绝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以及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和人员,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做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