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5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记录仪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范公安机关现场执法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处警和执法执勤活动的便携式取证设备第三条现场执法记录仪的配备、使用、管理应当坚持“标准配备、正确使用、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做到出警必带,处警必用,资料必存,信息化管理严禁使用现场第四条公安机关执法办案部门负责民警使用现场执执法记录仪进行非警务活动法记录仪的培训、检查、监督、管理和考核,发挥现场执法记录仪的执法监督和固定证据作用执法办案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法制部门负责对现场执法记录仪配备、使用、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考评警务保障部门负责现场执法记录仪、执法视音频设备配备、维护升级和使用培训I科技信通部门负责对现场执法视音频管理系统、采集平台建设、维护和相关技术标准制定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现场执法记录仪配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督察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民警开展下列执法活动,应当全程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
(一)处置各类警情;
(二)当场盘问、检查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三)当场查处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进行日常行政管理监督检查;
(五)查处刑事、行政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辨认等执法办案活动,以及收集、固定证据等环节;
(六)拒绝、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或有其他侵害民警合法权益行为;
(七)其他应当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的情形第六条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要完整记录执法现场的相关环境,并突出以下重点
(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现场遗留或发现的刀具、棍棒、砖头等作案工具以及赃物、违禁品等物证及原始痕迹证据;
(二)受伤人员的受伤部位及损伤程度;
(三)嫌疑人、受害人、证人等重点人员的言行及面貌体征;
(四)民警在现场与当事人、证人的谈话过程和内容;
(五)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积极参与者及其他重点人员;
(六)当场处罚的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以及收集到的证据;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开具、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情况;
(七)各类执法告知、文书送达等执法情形;
(八)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第七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正在进行现场执法记录,要其注意言行,不要违反法律规定
(一)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侵害民警合法权益的;
(二)执法对象不配合民警执法的;
(三)现场群众起哄、闹事或者不服从警察命令的;
(四)其他应当告知的情形第三章配备、使用第八条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执行,市、县公安机关和派出所应当按照执法勤务人员数量1:1标准配备现场执法记录仪第九条民警现场执法时,应当全程佩戴现场执法记录仪,并客观、真实记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第十条现场执法记录仪应当确保无故障,电池电量和存储空间充足,图像清晰,日期、时间等信息设定准确第十一条民警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将现场执法记录仪牢固佩戴在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也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夜间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开启红外模式第十二条开展现场执法活动时,应当自到达现场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全程不间断记录从现场带回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记录至带入执法办案场所时止第十三条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第十四条在现场执法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民警应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当将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上传、存储至相关系统中不得将执法记录仪与互联网或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设备连接工作中发现和记录的重要信息应当及时报告第十五条民警在执法执勤活动中应注意个人言行,严格按照《XX省公安机关处警工作规范》《XX省公安机关执法执勤用语规范》等要求,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第四章管理第十六条各地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现场执法记录仪及视音频资料使用、管理制度,规范信息采集、存储和调取、查阅流程第十七条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保存期限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治安案件警情,当场盘问检查、当场处罚、日常监督检查、求助类以及纠纷类警情,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保存至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时;
(三)一般刑事案件警情,保存至人民法院对所涉案件所有犯罪嫌疑人作出生效判决时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永久保存视音频资料
(一)作为行政、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
(二)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的;
(三)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或者可能引发涉法信访、投诉的;
(四)其他重大、疑难、复杂警情第十九条执法视音频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视听资料审查和认定的有关要求刻录光盘,并附文字说明材料,文字材料应反映电子数据来源、提取人、提取时间、制作人等信息第二十条不得对执法视音频原始资料私自复制、保存、删除、修改、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视音频资料,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第二十一条执法记录仪因故障或损坏不能使用的,及时报警务保障部门维修第五章监督考核第二十二条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现场执法记录仪配备、使用、管理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评优奖励、公务员考核挂钩第二十三条各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托执法视音频管理系统开展信息研判工作,充分发挥执法视音频资料应用效能,科学评估民警执法工作,防范执法风险执法办案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随时抽查执法视音频资料,实时掌握声像信息录入情况,及时发现不按规定使用、操作不当、摄录质量不高等问题,严格整改、规范,堵塞漏洞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视音频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视音频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与执法执勤无关的活动,或者将执法记录仪交由非公安机关人员使用;
(五)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视音频资料存储设备;
(六)保管不善造成执法记录仪或存储卡遗失、被盗;
(七)其他违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五条民警因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为重大案件侦破工作提供证据、线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