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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本案中作为被告的申请人户籍为—省—市,申请人近几年均是长期居住在户籍所在地的—省—市,申请人并未在—市—区长期居住,—市—区并非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因此申请人的住所地为—省—市,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人民法院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贵院受理本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特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人民法院审理,恳请支持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篇7申请人申请人张来,男,20__年2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地,电话O被申请人罗海燕,女,20—年1月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一地,电话O贵院受理的20_年朝民初字一号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开县_镇_村_组_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年1月25日结婚后,20_年4月1日才到北京市朝阳区—乡一村,在该地连续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现又搬至北京市石景山_村_号居住,申请人在北京并没有经常居住地,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据此,特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申请人20—年—月—日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篇8申请人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申请人因—诉申请人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事项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深圳市—区人民法院或者惠州市—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以加工合同纠纷为由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向申请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现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深圳市区人民法院或者惠州市县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一、该涉案合同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而并非加工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关于这两类合同的性质有专门的规定,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目的不同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转移所有权,加工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得一定的工作成果在加工合同中,如涉及转移所有权的,这只是合同的从属义务,而在买卖合同中则是基本的义务二是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卖方仅得请求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对卖方无检查、监督的权利,通常不发生协助义务;在加工合同中,定作人有权对加工承揽人的工作进行检验、监督,定作人同时负协助义务三是合同标的物的特定性加工承揽人交付给定作人的工作成果,必须是合同指定的满足定作人特殊需要的物或者工作成果,而买卖合同却不一定关心标的物的特定性本案中,从双方往来法律文书名称上看,申请人向—开具的支票明确为“货款”或“模具款”,而不是加工合同的称谓“劳务费”或“加工费”,因此双方应为买卖合同关系;在双方长期的合作关系中,双方在送货单、对账单中只需明确约定品名规格、模号等即可,尤其是规格为通用规格,购买的实际上是通用产品,而非特定的产品;申请人在整个买卖关系中,交易的目的在于转移标的物(冲头、冲针等)的所有权,而非劳务或者加工成果;申请人请求交付的是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冲头、冲针等),对—的生产过程无检查、监督的权利,其生产过程也与申请人无关,申请人只要求其交付合格的产品(冲头、冲针等)所以双方的交易行为性质买卖合同关系,而非—主张的加工合同关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送货单》备注客户地址明确约定“惠州市—县—工业区,本案被告所在地为深圳市—区、合同的履行地为惠州市—县因此,本案应当由深圳市—区人民法院或者惠州市—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该涉案合同关系买卖合同关系而并非加工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东莞市—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广东省深圳市—区人民法院或者惠州市—县人民法院,请予准许此致东莞市—人民法院申请人深圳—有限公司—年—月—日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篇9申请人张三,女,2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省—县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村一区一号楼李四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编号为(20_)—民一初字第一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请求事项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李四于20—年5月开始共同生活,于20_年举家搬迁到北京市工作、生活,至今申请人和李四离开—省—县已6年有余申请人与李四从20_年10月入住自购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村一区一号楼,至今亦已近三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北京市海淀区是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李四作为原告起诉与申请人离婚,应向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是北京市海淀区,并非—省—县因此,贵院受理李四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于法无据综上所述,李四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没有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此致敬礼!20_年—月—日管辖异议申请书篇10申请人(基本情况)请求事项将纠纷一案,你院已于年月日受理我们认为,你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现提出异议事实与理由(简单写明事情经过、合同约定的管辖内容以及涉及的法律、法规依据等)综上所述,请你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市人民法院审理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管辖异议申请书篇n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请求事项申请人认为贵委对本仲裁案件没有管辖权,请求驳回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依据双方签订的《甲醇合成塔订货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贵委提起仲裁申请,但《甲醇合成塔订货合同》第12条关于合同争议的解决约定为“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按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古县)”据此,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属于“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之后,双方也未达成补充协议,根据法律规定,贵委对本仲裁案件没有管辖权,请求贵委驳回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此致临汾仲裁委员会申请人20年2月20日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篇12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高法[20__]197号《关于原告中国北京埃力生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日本太阳航行贸易有限公司、新加坡松加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运输合同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松加船务有限公司签发的提单记载承运人为松加船务有限公司,通知人为北京埃力生进出口有限公司,收货人凭指示提单正面约定“船东对货物的运费、空仓费、滞期费、司法扣押费用及代理律师的费用等享有留置权,即使货物已交付给承运人或提单持有人或保管人如果租约未能足够包含上述条款,则提单项下所产生的任何纠纷应提交伦敦或纽约仲裁,船东/承运人享有选择权,具体按SHELLV0Y84仲裁条款的规定”松加船务有限公司认为提单仲裁条款对于提单持有人北京埃力生进出口有限公司具有效力,并以此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认为,涉案提单是基于租船合同而签发,提单正面记载的仲裁条款不属于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应是提单仲裁条款的约定根据海商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作为承运人的松加船务有限公司与持有提单的北京埃力生进出口有限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涉案提单的约定虽然涉案提单正面约定因涉案提单所产生的任何纠纷应提交伦敦或纽约仲裁,但提单仲裁条款的约定属于承运人单方意思表示,对持有提单的北京埃力生进出口有限公司并不具有约束力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武汉海事法院对此案具有诉讼管辖权此复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篇13申请人张三,女,2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省—县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村_区_号楼李四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编号为(20—)—民一初字第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请求事项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李四于20—年5月开始共同生活,于20__年举家搬迁到北京市工作、生活,至今申请人和李四离开—省—县已6年有余申请人与李四从20—年10月入住自购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村—区—号楼,至今亦已近三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北京市海淀区是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李四作为原告起诉与申请人离婚,应向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是北京市海淀区,并非—省—县因此,贵院受理李四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于法无据综上所述,李四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没有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此致敬礼!20年月日
(一)向贷款人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二)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该条款未产生法律效力,因为该合同当事人并未对两个可选项进行选择退一步而言,即便是当初泗水与王一选择了由贷款人所在地进行仲裁或诉讼之一的明确选项,该选择(即约定管辖)也只能是在合同当事人即泗水和王间具有法律效力,该约定与被申请人无关
2.被申请人与王、申请人无管辖约定20_年10月10日,因泗水未找到王,故该协议书上至今未有王签字,申请人便在该债权转让协议预先加注了“担保人王,在被申请人向贵院提交的该份债权转让协议上虽有“中国—银行济宁分行有权选择原告或被告所在地法院处理”字样,但由于济宁并不是该协议的当事人,即便是该债权转让协议有效,本协议当事人(泗水)为第三人(济宁)约定管辖的行为也是无效的因为在诉讼当事人之间无约定管辖的情况下,只能依据由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权问题综上所述,申请人、王(本案另一被告)与被申请人间无任何关于管辖权的有效约定,泗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泗水工行与申请人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中为第三人(即本案中被申请人)约定的诉讼管辖无法律效力贵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结合申请人向各级领导发出上访材料来看,贵院原经办该案的法官张确有违法操作立案之嫌,敬请贵院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泗水县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篇3申请人H市A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法等略)被申请人H市B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法等略)异议事由申请人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现依法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事项请求贵院裁定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诉申请人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申请人认为贵院没有管辖权理由如下
1、诉争合同是由香港A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的20—年11月和12月的四份《点价协议》,也同样是由上述两方签订的诉争合同签订后,10%的订金是由香港B公司支付给香港A公司的(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香港南洋商业银行转账证明书)
2、诉争合同与四份《点价协议》均明确约定“此合同以香港法律为依据,所有仲裁在香港进行“因此,双方选择的准据法是香港法,关于仲裁条款效力的判定,应适用香港法律
3、依据香港法律,该仲裁条款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在香港进行仲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贵院没有管辖权为此,特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恳请贵院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此致H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H市A公司年月曰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篇4申请人张_,女,20__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省—县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村—区一号楼李—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编号为
(20)_民一初字第1019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请求事项: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李—于20_年5月开始共同生活,于20_年举家搬迁到北京市工作、生活,至今申请人和李—离开—省—县已6年有余申请人与李—从20—年10月入住自购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村—区一号楼,至今亦已近三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北京市海淀区是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李—作为原告起诉与申请人离婚,应向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是北京市海淀区,并非—省—县因此,贵院受理李—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于法无据综上所述,李—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没有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此致省县人民法院申请人20—年一月—日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篇5申请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工业园路号法定代表人杨职务公司经理申请人因詹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詹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请人所在地,且申请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詹诉申请人买卖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申请人所在地,即市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申请人住所地市区人民法院请贵院依法移送此致市人民法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年月日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篇6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O被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O申请人因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_—字第一号】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某某某诉申请人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