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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劳动合同篇15有关劳动合同1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甲方地址________乙方性别文化程度出生日期年月0居民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家庭住址所属街道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其中试用期个月本合同终止
二、工作内容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21日起至20—年9月20日止;刘某的工作内容为省区销售经理(上海);刘某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6000元/月,试用期工资为4800元/月20—年1月30日,—公司向刘某发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违法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公司应继续履行与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按月平均工资7130元/月的标准向刘某支付自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日(20—年1月30日)起至恢复双方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待遇损失,及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以及缴纳相应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据此,刘某主要提出了如下仲裁请求
1、撤销一公司关于违法解除刘某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裁决继续履行刘某与—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裁决—公司按7130元/月的标准向刘某支付自其违法解除刘某的劳动合同之日(20__年1月30日)起至恢复双方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待遇损失,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3、裁决—公司按7130元/月的基数为刘某缴纳自其违法解除刘某的劳动合同之日(20_年1月30日)起至恢复双方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4、裁决—公司向刘某支付律师费5000元刘某同时还就提出了支付拖欠的工资、违法延长试用期的赔偿金等诉求—公司针对刘某的仲裁请求,提出了如下答辩意见:—公司辞退刘某属于依法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年1月11日1730分正式解除刘某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通知,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刘某于20__年6月21日—公司处,刘某的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为省区销售经理(上海),刘某的工作地点为深圳、上海刘某作为销售经理管理人员,负有开拓上海业务市场的义务但是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公司发现刘某工作能力与其自身所描述的能力相差甚远,不能胜任销售工作为此,—公司才依法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在—公司与刘某已达成解除劳动合同口头协议的情况下,—公司向其邮寄出《离职交接表》及《劳动合同解除通知》有关劳动合同
31、劳动派遣者转换用工单位是否受竞业禁止条款限制?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其应该受竞业禁止条款限制,但限于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且劳动合同中应明示告知,劳动合同问题
2、项目性或季节性等非全日工作者或自由职业者是否受竞业禁止条款限制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其应该受竞业禁止条款限制,但限于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且劳动合同中应明示告知
3、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比例可否单独在《员工手册》上体现?答可以,但同时也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否则劳动合同无效
4、外资企业必须成立工会组织或设立工会代表吗?答《工会法》规定,外资企业必须成立
5、工资条例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时,怎么办?答劳动合同法是工资条例的上位法,所以应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6.试用期实习学生在企业实习是否为劳动关系,签订合同后可否设定?答不是,签订劳动合同后可以设定试用期
7、被派遣员工在无工作期间,企业或派遣公司是否要承担社保住房义务?答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但是依劳动法法理,可要求承担社保,住房则不承担
8、培训期的工资如何定答应以正常工资支付
9、请问因企业为员工提供培训费用,对员工进行企业技术培训约定服务期,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违约金是否可以超出培训费用本金的范围?答不应超过培训费用本金
10、《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
(三)款中提到“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即可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是在20年1月1日后连续订立二次还是在20—年1月1日前连续订立两次的也可以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以在20_年1月1日后连续订立二次为准,合同范本《劳动合同问题》20_年1月1日以前的不算
11、除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向单位支付违约金?那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吗?答可以,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12、新法从20—年起实行后,对旧法中原有行为或新法中新约定的既往行为是否追溯?如07年新招员工未签订合同的.,此期间行为是否受新法约束?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在20年1月31日前签订劳动合同新法无溯及力
13、各地合同法细则出台前,如何执行新法?答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即可
14、劳动法受益范围是否包括在校学习,对学生实习是否有约束?答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但依法理应包括
15、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合同约定的解约补偿高于法定标准,如何计算?答依约定
16、无固定期限合同内,雇主可不可以根据雇员的表现降薪解释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依法理可以,但是应在合同中在劳动报酬的部分约定,雇员表现如不符合一些岗位要求规定可以降薪;但应在合同或规章中对表现细化也即,无约定则视为不得降薪
17、根据新合同法,雇主基本上无法实施末位淘汰而解除员工合同,这会不会变相地保护了消极员工,而对积极员工是一种不公平的对待呢?或者对企业来说增加了许多隐性成本?答不是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18、代表处能有人事权吗?即能否与员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答《劳动合同法》规定模糊,依法理可以
19、《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订立的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需支付违约金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吗?还是在新法实施后须进行变更,这样的约定不再有效?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有效
20、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是必须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如果劳动者一方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呢?答必须,如果劳动者一方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合同
21、劳动法四十七条,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月均工资或企业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标准是本人月工资吗?答是本人月工资答、如果用人单位数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使仅第一年支付二倍劳动报酬,还是一直支付下去,支付几年的双倍报酬?答支付几年的双倍报酬
23、必备条款不足会造成什么后果?(没有约定工作内容,条件,地点,岗位)答合同无效
24、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需要补偿如果用人单位让劳动者待岗,是否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答应该属于
25、规章制度的告知,是否能通过网上公告?
20.
1.1前制定的规章,是否需要重新制定?如何修订,程序如何?答可以网上公告,但应做一个阅读表,有员工签字已在网上阅读,什么内容等.如与《劳动合同法》有抵触就需修改,否则可不修改由用人单位修改,具体按《劳动合同法》第四规定的办理
26、第一章第8条“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如何具体操作“告知”,是否需有书面证据?答其语义并未提及必须书面,即可以口头告知
27、第五十条“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十五日内办理社会关系转移”一一员工不转怎么办?是否要有书面证明?员工不转怎么办?答是员工责任,但最好有书面证据有关劳动合同4订立合同各合伙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O(其它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第一条合伙宗旨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第三条合伙期限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yG o(其它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为据,按比例承担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
①需承认本合同;
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
①需有正当理由;
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③退伙需提前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第七条
1.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③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④支付合伙债务;
⑤其它
4.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
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③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①合伙期届满;
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而被撤销;
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第十条纠纷的解决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第十一条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三条其它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作制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己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加点的,甲方应支付加点工资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建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第七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合伙人各执1份,送各存1份合伙人_________合伙人_________—年—月一日有关劳动合同5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户口所在地省县(市、区)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种形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于年月曰生效,于年月日终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本合同生效日期为年—月一日;以乙方完成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第二条甲方招用乙方担任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上岗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第三条甲方应当在乙方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对从事电气焊、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乙方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第四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第五条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工资待遇和保险待遇第六条乙方在试用期间的月工资(或日工资)为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或日工资)为元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应按照《劳动法》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第八条甲方应在每月日发放乙方的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甲方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应当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O第九条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第十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或因工死亡的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有关劳动合同6甲方(用人单位)名称乙方(劳动者)姓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所在地址家庭地址现居住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履行、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项确定a.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b.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符合法定终止时间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c.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即行终止若乙方实际用工起始时间与本合同约定起始时间不一致,以实际用工之日为本合同起始时间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一)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乙方应按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制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生产(工作)内容
(二)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地点根据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所在岗位的工时制度按以下()项确定a.标准工时工作制b.不定时工作制c.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对执行本条a项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并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对执行本条b项、c项工作制的,甲方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听取乙方本人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甲方保证乙方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内的月工资为元;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试用期满后,乙方的月工资为元,工资形式为()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岗位技能工资根据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合同期内甲方为乙方调增(减)的月工资作为本合同的月工资(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乙方工资支付形式为()
1.银行代发
2.现金支付
(四)甲方以法定货币按月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工资发放日为每月日,如遇休假日或休息日,应当提前支付
(五)乙方加班工资、休假日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的确定和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五、社会保险
(一)甲方应按规定及时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按规定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应享受的假期及相应待遇,按生育保险、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公)负伤(死亡)的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待遇及医疗补助费发放,均按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及相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遵守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等有关规定
(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
(三)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如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乙方有权拒绝
(四)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具有职业病危害(如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的物质,下同)的岗位(工种),甲方应当如实告知乙方有关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并采取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的预防措施和防护设施
(五)乙方从事具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工种)的,甲方应组织乙方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如实告知乙方检查情况,并为乙方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并及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二)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甲方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
(五)工伤职工、患职业病职工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依据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七)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结工作交接手续
八、约定事项
(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二十二、
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双方约定的事项
1.________
2.________
(二)其它事项的约定:
九、甲方按法定程序,依法制定单位规章制度,并予以公示或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十、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向本单位(或甲方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本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十二、本合同至少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甲方(单位盖章)乙方签名(盖章)合同订立日期年月日合同履行起始日期年月日有关劳动合同7各位大家好!我想问问,由于我和老板是亲戚关系!到工厂上班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期间在工厂里做市场采购!每天往返温州和工厂,在买完材料后返回工厂的途中由于风大的原因没注意前方!最后造成追尾,医生坚定面部伤残,需要做面部整容手术,手术费用需要2万元,劳动合同法工伤事后找到工厂,工厂只承认进医院时的费用,不承担后期治疗和整容费用因为面部整容需要6个月后进行!—事故坚定我的.事故全责!我这样的情况可以索赔吗?最佳答案你完全可以得到工伤赔偿,现在分析如下
1.事实一你买完材料后返回工厂的途中由于风大的原因没注意前方造成追尾而受伤法律依据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这个第二项就是你完全符合你的情况,买完材料后返回工厂的途中属于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当然,也可以理解属于下班情况,符合第六项的法律规定,合同范本《劳动合同法工伤》
2.你说没有签订合同,没关系还可以获得赔偿事实二你和企业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这需要你证明,比如工作单,你的同事证明)法律依据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第八条甲方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第九条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的’的乙方为甲方工作,甲方每月一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一元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支付按执行第十条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元
五、保险福利待遇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执行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有关劳动合同8甲方株洲二中教育集团云田中学乙方为加强学校宿舍管理,根据学校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聘用乙方负责男(女)生宿舍管理员(以下简称宿管)双方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各项条款
一、乙方工作职责认真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宿舍值班纪律,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如因特殊情况,需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向监管部门报告并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在工作中不做有损学校声誉的.言行关心爱护学生,多做学生思想工作,遇事沉着、冷静、不简单粗暴在宿舍内对有困难或有病等情况的学生,要及时提供帮助,并向值班老师报告严格执行学校的作息时间,认真登记来宿舍探访人员情况,定时开关宿舍大门未到开门时间需要进入宿舍的学生,必须持有学生科证明,方可入内每天早晨起床铃响后,管理员要配合值周老师催促学生起床;每天晚上就寝前30分钟,检查督促学生按时就寝,禁止非我校学生住宿每天检查、登记各寝室学生的卫生清扫情况,洗涮用品、鞋子、被子叠放是否整齐等,并将前一天检查扣分情况于800报政教处每月清查一次宿舍财产对无故不起床、不上课、浪费水电、乱接电线和学生在宿舍内打架、斗殴、敲诈勒索、喝酒、吸烟等不良行为,管理员要立即制止并通知值班老师或保安
二、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甲方应给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乙方的工作时间从通知开学上班起到放寒暑假前,属于正常上班,节假日学生在校时正常上班,不得离岗甲方给乙方的月工资为1300/月
六、劳动纪律第十五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第十六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第十七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第十八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第十九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甲方代表签名乙方代表签名传真:传真: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有关劳动合同2劳动者的选择权只能行使一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劳动者在选择了其中一项主张后,在今后的司法程序中不能随意变更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应慎重选择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追索赔偿金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争议的实务处理所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争议,是指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不同意接受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要求用人单位撤销解除劳动的违法决定,并要求继续恢复和履行原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都应当严格依法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可以作出如下两种选择,第一种选择是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时,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辞退决定,决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等规定的要求,提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诉求;第二种选择是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辞退决定,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律师处理劳动争议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因劳动者的第一种选择而产生的劳动争议占绝大多数大多数劳动者认为,既然用人单位已经将我辞退,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意义不大,受“好马不吃回头草”的传统思想影响,一般均主张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对于主张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诉求,劳动仲裁机关或者审判机关处理起来也相对简单,适用的法律依据也较为充分在执行方面属于支付义务的履行,执行方面也没有太多障碍对于第二种选择,在司法实践中较为鲜见,处理起来较为复杂,而且还存在适用法律依据欠缺及难以认定等问题关于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以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此条为劳动者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对于劳动者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求后,在什么情形下裁决支持劳动者的诉求,什么情形不支持劳动者的诉求并没有做出更明确和更具体的规定;对于如何认定“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也没有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对于裁决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实际履行裁决内容如何处理也没有具体规定这些立法上的欠缺,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争议和混乱,不利于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也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除上述规定以外,原劳动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
(1995)223号)以及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1997年1月31日劳办发
[1997]15号)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对劳动者的赔偿问题,以及劳动仲裁委或法院裁决撤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决定后的工资补发问题等,也作出了一些规定原劳动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
(1995)223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1238号)规定“《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3号)第三条第一项中的“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是指因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而损失的工资收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1997年1月31日劳办发[1997H5号)第二条规定“在处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时,如果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了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企业应从决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补发职工工资”原劳动部的上述部门规章或者批复,仅适用于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赔偿事宜,以及用人单位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被撤销以后关于工资补充的事宜,但是对于前面所提及的在什么情形下裁决支持劳动者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诉求,什么情形不支持劳动者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诉求,以及如何认定“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等问题,并没有提出相应的标准答案或者法律依据,问题依然会存在,继续履行劳动的争议依然无法得到法律适用上的妥善解决因为立法上的欠缺,对于同样的诉求和事实,不同的裁决者会因为对法律理解和认识的不同,而作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裁决结果现举一案例,来说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争议的实务处理.劳动者刘某(女,上海人,19—年—月—日出生),因与用人单位—生物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年4月12日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刘某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显示刘某于20—年6月21日入职—公司,双方于20—年6月25日签订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三年,自20—年6月21日起至20年6月20日止;试用期三个月,自20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