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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离休政策非常实用离休政策非常实用为了搞好我局离退休干部工作,切实落实离退休干部两个待遇,更好地发挥离退休干部的作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情况通报制度
1、每年向离退休干部通报情况两次,上半年1次,下半年1次
2、通报的内容包括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大时事政治情况,本单位的工作情况,本单位的重大事宜
3、通报情况的形式可采取座谈会和个别谈话等形式
二、征求意见制度
1、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离退休干部召开专题座谈会,征求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建议
2、对离退休干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给予答复
三、走访慰问制度
1、每年元旦、春节、重阳节要对离退休干部进行走访慰问
2、对生病住院的离退休干部要及时探视看望,进行慰问
四、学习制度
1、每年组织离退休党员上党课1次,加强对离退休干部的教育
2、按照党章要求,组织离退休党员按照规定积极参加党小组、党支部组织生活和活动
五、文体活动制度
1、每个季度组织离退休干部活动1次,开展适合离退休干部特点的健康有益的活动
2、条件允许下,组织离退休干部外出学习参观
六、身体检查制度组织离退休干部身体检查离休政策非常实用离休后的待遇是,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离休后工资照发,并按照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间,每年增发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享受上述待遇的离休干部,一律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另外,对老干部离休后的医疗、住房、用车、生活用品供应及其他有关生活待遇,都有相应规定离休干部所需各项经费,由原工作单位列入预算行政单位在其他行政经费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项下的离休退休人员费用项目列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列支
1、特殊贡献待遇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5%-15%,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国发[19781104号)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国发[1983H41号)
2、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国家统一颁发的各种奖(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等)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或作者;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先进工作者;各省、市、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一级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被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确认为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上述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幅度(5%-15%),由各省市、各部委具体确定(劳人科[1983H53号)凡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986年已满60周岁,并于1983年9月1日前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老科学家、老教授、老专家(含建国前在国外工作,建国后回国的),在他们退休后,仍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他们的退休费按其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放对于过去已经办了退休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同样对待;领取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退休费的时间,自1986年2月起计算离休政策非常实用
一、符合离休的三个基本条件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制度(国发[1982]62号)或者是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战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劳人老[1982]10号)
二、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方面离休干部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具体体现在
1.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重要活动对于一切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应当一律不变(摘自中发[1982]13号文)各级党组织要从政治上关心爱护离退休干部,坚持和完善老同志阅文、学习制度要及时向老干部传达重要会议精神和定期通报情况,使他们了解党的方针政策,认清国际国内形式,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摘自中组发[1990]5号文
2.过好党的组织生活各级党委要抓好离休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党员离休退休多的单位,应单独建立老干部党支部要健全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党员离休退休干部中的先进事迹,要大力表彰摘自中组发[1990]5号文凡有老干部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一般应单独建立老干部党支部;老干部党员在10人以上的党支部,可划分若干党小组;老干部党员不足3人的,可编入其它支部过组织生活,对家住农村或偏远城镇的老干部党员,可征本人同意,将临时或正式组织关系转到当地党组织过组织生活摘自京办发[1991H8号文
3.离休后待遇按照中组发[1982]13号、中组发[1984H1号、劳人老[1984113号和组通字[1985]44号文件规定和审批手续,确定部分老干部离休后的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按中组部老干部局老干办字[1993H06号规定,离休干按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14级、18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县处级待遇的通知》规定提高待遇后,享受副司局级和副县处级待遇离休干部凭《老干部离休荣誉证》享受《老年优待证》所规定的各项社会敬老优待服务,并进一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①免费游览市属、区县属公园(不包括园中园)
②免费办理市属、区县属图书馆的一般借阅证
③在市属、区县属影剧院半价观看国产和外国电影
④离休干部本人权益受到侵害时,按有关规定在法律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享受优待服务(京组通[2000165号)
4.离休干部乘车自2002年1月1日起,离休干部乘车凭《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免费乘坐北京市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公交企业的所有带路号的公共电、汽车(不包括小公共汽车)具体线路如下⑴、公交总公司系统从市区的1路至远郊区县的9字头线路(包括6字头、巴士公司的7字头、8字头空调车、特字头双层车、长途公司的9字头线路;⑵、运通公司运通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109线路,运通
201、
202、
205、
205、206空调车线路;⑶、百利宝公司百利宝
101、102线路,百利宝201空调车线路
(五)、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要积极组织退(离)休干部就地就近参观考察,使他们了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情况、加深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更加自觉地拥护中央的决策,支持在职干部的工作,积极发挥作用组通字通999]31号
(六)、走访慰问在春节期间慰问老干部,要作为一项制度,年年坚持下去摘自中组发
[1980]75号
(七)、老干部经费离休干部特需经费由每人每年3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00元,离休干部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经费由每人每年5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00元(合计1000元)自2001年1月执行(京组通
[2000]66号)经费的使用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主要用于组织老干部政治学习、文体活动,就地就近健康休养和参观,专款专用,不发给个人,当年余额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八)、离休费1937年7月7日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抗日战争前期)1943年1月1日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抗日战争后期)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