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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厂工作的管理制度水厂工作的管理制度「篇一」
一、厂长岗位责任制
1、树立为农业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指导思想,遵守职业道德
2、服从公司安排,按时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
3、全面负责水厂管理工作,合理安排厂内职工工作,组织协调好职工关系
4、加强卫生管理,保证水质质量卫生,防止水质污染
5、加强防洪、防盗、防火管理,保证供水设备完好无损,防止资产流失
6、注意安全生产,确保供水生产正常运行,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7、解决日常工作出现的问题,较大问题应及时向公司汇报
8、尽量减少水资源浪费,降低水资源漏失率,减少单位能耗,降低生产成本,厉行节约,力争利润提高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1、厂长为本厂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各厂应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7、职工每月出勤率要在25天,工资与出勤率挂钩
8、职工不服从工作安排、调动,按旷工处理
9、职工因病、因事等要向领导请假,必须持有领导审批假条,正常休假必须向负责人办理手续,经过批准后方能休假,未经批准的和事后请假按旷工处理
10、职工旷工半天至一天,停发当月工资;旷工两天待岗处理
11、按国发198259号《职工奖惩条例》规定,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者,本厂有权给予除名
12、必须加强考勤制度,每月在26日将考勤表报送水厂办公室,考勤表要如实填写工作内容,如虚、假、瞒、报,经查实扣罚考勤员100元
13、要不定期抽查进行考核水厂职工劳动纪律,查实违规现象当月作出处理
14、职工上班时间从事第二职业等,经查实按待岗处理水厂工作的管理制度「篇五」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体责任
2、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所分管领域安全生产责任
3、中层部门各科室、车间、分厂等和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
4、班组和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
5、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6、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和人员对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1、根据产品的生产和设备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和资金渠道,保证新增、改建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投入应充分保证安全生产需要,安全投入资金要专款专用
2、合理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
3、认真落实安全工程、隐患整改、劳动防护、应急救援、安全培训、职工保险、安全奖励、事故处理等方面的投入,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问题
4、积极落实安全费用提取制度,确保安全投入的资金来源
5、强化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检查,定期总结安全投入的执行情况,强化改进措施
三、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1、建设项目中的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安全、卫生、消防等负全面责任,建设项目实施安全、卫生制度
3、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工程调查审查、总体开工方案审查、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职业安全卫生监督
4、加强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安全管理,开工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5、对用于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必须搞好安全预评价,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6、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对其设计安全负责
7、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应严格按审查通过的基础工程设计进行,不得随意对基础工程设计进行任何变动、删减确需进行修改的,应征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8、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和消防专项验收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企业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四、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
1、对企业的安全设施、设备,要定期检查,定期维修
2、对需要电启动的设备,主要检查电路运行情况,电源接触是否良好,有无漏电现象,各部件是否损坏,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机维修
3、对特种设备,一般每年请技术监督部门检测一次
4、对安全设施水泵、消防栓等消防设施每月检查一次
5、严禁乱接电源、乱使用电器设备
6、灭火器材实行专人管理,及时更换或补充
五、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1、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甲、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2、在接触毒物、有窒息性气体或射线等易造成严重中毒或严重人身伤害的生产经营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3、高压、高频带电设备或超过规定的磁场强度、电场强度标准,易于触电或会造成严重伤害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发生飞溅金属或氧化铁皮的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铸造车间熔炼和浇铸高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6、外露的高速运转或移动设备的周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7、在使用有毒或易燃、易爆气体的设备或管道时,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必须对生产的物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并进行标识,设置警示标志,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六、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1、必须设置明显的防火、防暴经营标志责任单位要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重大危险源场所要明确岗位责任人,消防设施、设备必须保持完备良好状态
3、存在爆炸危险的场所,电机、照明应采取防保型,要避免因接触不良、超负荷或过热而产生火花或着火,正确设置避雷装置,检修照明采取安全灯具,避免机械性撞击
4、易燃、易爆场所严格遵守防火防爆制度,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域吸烟,严禁明火取暖和焚烧可燃物,严禁在防爆区域装设电热设备
5、设置完善的安全装置,如安装报警器、在压力容器上安装安全阀等,安全装置要按规定维护校对,保持处于良好状态
6、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暴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7、加强对可燃物质的管理,大宗可燃物质必须按品种堆放,妥善保存,不得靠近火源
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接、切割前要进行彻底清洗、置换,并经检测,可燃液体、气体含量低于爆炸下限2倍
9、从事相应岗位的职工要掌握安全知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一次
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安全教育培训,每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考核;对新员工和更换工种的员工必须进行三级消防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各相关车间、班组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坚持每日检查,企业每月组织开展一次综合大检查,并对检查的情况记录备案
3、各单位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上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并及时对隐患进行整改
4、严禁在厂区内吸烟,动用明火和乱拉电线,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5、加强消防设施及器材的管理,所有消防器材不得随意动用配发到各单位的消防器材,由各单位负责管理,责任到人,切实做到定位放置,定期更换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消防通道堆放物品,堵塞消防通道,要经常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7、按照有关规定,企业成立消防组织机构,成立义务消防队伍,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应急演练
8、建立重点部位消防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对消防安全实施有效管理
9、企业对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与表彰和奖励
八、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确定职业危害作业点,并进行申报、检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2、对具有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3、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按照国家规定的体检周期和项目,组织在岗接触职业危害职工进行体检,依据体检结果和处理意见,对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和治疗同时,对相关人员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4、认真做好职工健康监护及预防对解除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按月发放保健费用,落实其他相关的防护措施
5、加强职业健康教育向职工宣传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使职工进一步掌握职业卫生、职业健康知识、有害因素防治知识及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防护知识
6、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对职业健康防护设备、设施,要进行经常性的保养和维修,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并经有关部门进行效果鉴定
7、认真做好职业病统计报告工作负责职业病统计报告的人员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有关数据当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应立即报告职业卫生监督机构
8、职业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工调离原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九、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1、根据《河北省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发放范围、标准、品种、数量,制定采购计划
2、劳动防护用品应定点采购,所购置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三证”,即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3、保障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资金,做到按时足额为职工免费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每个职工都应爱惜、保管好个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满后应及时更换对一些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应按照标准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对检测、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要及时更换和报废,不得继续使用
6、企业工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的监督检查,教育职工正确佩戴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不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除进行教育外,按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安全生产逐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1、企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每月组织一次专业安全生产检查、要害岗位检查;各车间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班组每天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各项检查要有记录
2、除定期的安全检查外,要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不定期的开展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及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的安全检查
3、在各项安全生产检查中,各级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全程参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安全检查要做到全面、细致、深入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查思想、查安全管理、查规章制度、查事故隐患
5、安全生产检查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有检查负责人签字对一时不能解决的隐患,要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必须停止作业
6、生产班组应做好班前、班后和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解决,并及时上报要害岗位要定人、定职责每天检查,检查要有记录下班后要对作业场所进行清理,不得留有事故隐患
7、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检查过程中,有权对违章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根据隐患情况采取责令立即整改直至停工等应急措施
十一、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1、按照《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2、企业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对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成绩之一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及时制止,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因而避免了事故或减轻了事故危害程度的;提出有价值的安全技术方案、发明、创造或有重大改革并取得成效的;对事故隐患进行举报的;事故应急救援有功的
4、对重视安全生产、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无违章、无事故的单位,以及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由安全管理部门提出奖励方案,报企业负责人批准,分别给与奖励
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依照相关规定,分别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相应的惩罚
十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1、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严格落实新员工上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和脱岗转岗员工上岗前的再教育和再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计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
2、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具备与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3、企业各个岗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从事高危行业作业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根据从业人员的不同岗位制定相应的培训内容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常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十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并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前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岗位需求的审核、备案
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取得资格证前必须进行体检,经体检合格方可参加作业资格培训考核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重违章或造成事故的取消其作业资格
3、制水操作人员在工作中,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操作,对生产设备应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测作好工作记录,保证生产正常进行
4、加强值日制度,对易出问题或危险性大的岗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管理、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生产安全
5、在安装维修施工中,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着安全装、戴安全帽、开挖管沟、管井应设置警示性标志,划出安全区域,确保行人、车辆以及工作人员的安全
6、加强各生产环节的管理,确保水质安全达标,对蓄水池、净水设施等重要地方,实行24小时值班看守,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以防止被人破坏捣乱,确保水质安全
三、制水岗位责任制
1、加强业务技术学习,树立主人翁责任感,有爱岗、敬业精神,服从安排,做好本职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2、上班时间,坚守工作岗位,集中精力搞好分内工作,按时抽水、制水、供水,不得擅自离岗
3、严格按供水操作规程作好日常供水管理,随时掌握水源、水质、水量变化情况,保证池水水位,确保正常供水
4、做好水质消毒工作,掌握水质水量变化情况,正确确定药物投放量,严格控制药物投放量,杜绝浪费药物供水期间,每天24小时内抽水岗位不得离人,值班人员严格按规定对水质进行消毒处理,保证供水质量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服从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坚持持证上岗作业
5、加强对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认真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和体检工作,复审合格者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不得涂改、转借,资格证书丢失应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7、特种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凡内部调换工作时,应到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备案
8、安排无证或无效证书人员上岗作业的有关负责人,以违章指挥论处;造成重大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恶劣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岗位标准操作制度
1、各相关部门、车间和班组要根据实际,分别制定本单位、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作业操作
3、对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完善的安全装置,加强日常监测和监控
4、从事危险性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制定危险性作业防范措施,落实审批、备案制度,坚决杜绝危险作业行为
5、加强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违章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落实岗位标准化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7、各岗位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应急救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十五、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1、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各部门、车间每周召开一次,并形成会议记录
2、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由企业安全科组织,一般情况下,由企业班组长以上负责人,特殊情况下,可增加范围或由全体职工参加
3、各级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实行签到制,必须按制定的人员和时间参加,凡无故缺席会议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4、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月的10日召开,如与上级安排的工作或企业的其他重大活动发生冲突时,顺延一天,以通知为准
5、各车间、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组织形式参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例会落实,会议的时间和内容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十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员工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和企业领导报告企业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组织现场救援,努力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向当地乡镇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不瞒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
2、当发生较大事故时,迅速拨打H
9、120电话,及时组织抢救,同时要在1小时之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灾难的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需要增援的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
3、发生人员受伤、经济损失较小的事故,及时向县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上报《伤亡事故快报表》,并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有关部门
4、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公正、公开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较轻事故,由企业组织安全、工会、生产、技术等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县政府有关部门超越企业本身调查处理权限的,组织力量积极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5、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对相关的领导责任追究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6、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整改措施,各相关单位要全面落实,有效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7、对在事故中的遇难和受伤人员,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相关的赔偿、抚恤和医疗救治等相关的善后工作
8、建立健全事故档案,事故资料要归档保存
十七、安全生产责任保障金制度
1、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准备机制,保障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
2、落实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将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纳入企业全年经费预算,做到安全资金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款使用
3、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通过商业保险承担安全生产事故风险,提高对事故受害人员或受害家属经济补偿的支付能力
4、加强对责任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解决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安全生产持续稳定投入
5、将安全生产各项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具体岗位,并与每名职工的经济利益挂钩,加强考核,落实奖惩,努力杜绝或减少各类事故发生
十八、安全生产主管副职持证上岗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廊坊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管副职制度实施意见》,设立企业安全生产主管副职
2、安全生产主管副职必须具有高中(中专或技校)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安全生产工作3年以上,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有较强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3、安全生产主管副职必须参加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
4、安全生产主管副职由企业选择任命,并报县安监部门备案
5、安全生产主管副职的安全培训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每年参加廊坊市安监局组织的复审
6、安全生产主管副职按照相关的职责,认真做好安全管理计划制定、安全教育、劳动保护、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项工作
十九、防尘防毒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存在粉尘作业的场所必须配备防尘防毒设备、设施,所属单位应对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2、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产生尘毒危害的,应严格加强“三同时”安全管理,按规定配齐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并经有关部门进行效果鉴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应与生产设备同时使用,并与主体设备同时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设备、设施稳定正常运行
4、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停运、拆除或闲置必须向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申报,严禁擅自停运、拆除或闲置防尘防毒设备、设施
5、企业内存在尘毒危害的单位应设立职业卫生检查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运行及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6、对违反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水厂工作的管理制度「篇六」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安全优质供水,严把各工序质量关,及时整改出错环节,严格按照工艺技术要求,保证出厂水水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絮凝沉淀池工艺技术要求第二条严格控制运行水位,防止池面水位淹没指型槽,甚至产生溢流第三条定期进行排泥工作,排泥周期根据原水浊度和排泥水浊度确定第四条沉淀池的出水应设置质量控制点,浊度指标一般控制在2ntu以下第五条沉淀池的停止和启用操作应尽可能减少滤前水的浊度波动第六条合理确定排泥区间和排泥时间,既要排清积泥,又要防止排清水第七条藻类繁殖旺盛时期,可采取前加氯或其他有效除藻措施,提高混凝效果第八条定期清洗滤前水浊度仪,确保数据的准确性第三章机械搅拌澄清池工艺技术要求第九条机械搅拌澄清池宜连续运行第十条机械搅拌澄清池初始运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运行水量为正常水量的50%70%;〜
2、投药量应为正常运行投药量的『2倍;
3、原水浊度偏低时,在投药的同时可投加石灰或粘土;或在空池进水前通过排泥管把相邻运行的澄清池内的泥浆压入空池内,然后再进原水;
4、第二反应室沉降比达10%以上和澄清池出水基本达标后,方可减少加药量,增加水量
5、增加水量应间歇进行,间隔时间不少于30分钟,每次增加水量应为正常水量的10215%,直至达到设计能力
6、搅拌强度和回流提升量应逐步增加到正常值第十一条短时间停用后重新投运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短时间停运期间,搅拌叶轮应继续低速运行,防止泥渣下沉
2、重新投运期间,搅拌叶轮应继续低速运行,防止打碎矶花
3、恢复运行量不应大于正常水量的70%
4、恢复运行时,宜用较大的搅拌速度以加大泥渣回流量,以增加第二反应室的泥浆浓度
5、恢复运行时应适当增加加药量
6、当第二反应室内泥浆沉降比达到10%以上后,可调节水量至正常值,并减少加药量至正常值第十二条机械搅拌澄清池在正常运行期间每2小时检测第二反应室泥浆沉降比值当第二反应室内泥浆沉降比达到或超过20%时,应及时排泥沉降比值宜控制在10%〜15%第十三条机械搅拌澄清池不宜超负荷运行第十四条机械搅拌澄清池出水口应设质量控制点,出水浊度指标宜控制在2ntu以下第十五条藻类繁殖旺盛时期,可采取前加氯或其他有效除藻措施,提高混凝效果第十六条定期清洗滤前水浊度仪,确保数据的准确性第四章斜管沉淀池工艺技术要求第十七条必须做好排泥工作,保持排泥阀的完好、灵活,排泥管道的畅通排泥周期根据原水浊度和排泥水浊度确定第十八条启用斜管时,初始的上升流速应缓慢,清洗时应缓慢排水第十九条斜管表面及斜管管内沉积产生的絮体泥渣应定期进行清洗第二十条斜管沉淀池的出水口应设质量控制点,出水浊度指标宜控制在2ntu以下第五章v型滤池工艺技术要求第二十一条v型滤池采用均质石英砂滤料、砾石承托层,石英砂有效粒径宜为
0.9-
1.3mm,不均匀系数宜为k80Vl.4,滤层厚度宜为
1.0T.3米,滤池滤速宜为10m/h以下第二十二条当滤池水头损失达到
2.0-
2.5m或滤后水浊度大于
0.5ntu或运行时间超过48小时时,滤池应进行反冲洗第二十三条反冲洗时需将水位降到排水槽顶后进行滤池采用气-气水-水冲洗方式进行反冲洗,同时用滤前水进行表面扫洗气冲强度宜为13-171/s.ni2,历时2-4分钟;气水冲时气冲强度宜为13-171/s.m2,水冲强度为2-31/s.m2,历时3-4分钟,最后水冲洗强度宜为4-61/s.m2,历时,3-4分钟,滤前水表面扫洗,强度宜为2-31/s.m2第二十四条运行时滤层上水深应大于
1.2米第二十五条滤池进水浊度宜控制在小于2ntu滤后应设置质量控制点,滤后水浊度应小于设定目标值第二十六条滤池停运一周以上,恢复时必须进行有效的消毒、反冲洗后才能重新启用第二十七条滤池新装滤料后,应在含氯量30mg/l以上的溶液中浸泡24小时消毒,经检验滤后水合格后,冲洗两次以上方能投入使用第二十八条滤池初用或冲洗后上水时,严禁暴露砂层滤池应每年做一次20%总面积的滤池滤层抽样检查,含泥量不应大于3%,并记录归档第六章虹吸滤池工艺技术要求第二十九条虹吸滤池滤速宜控制在10m/h以下滤速应保持稳定,不宜产生较大波动第三十条滤池水位达到指定刻度或滤后水浊度超过
0.8ntu时,滤池进行反冲洗第三H^一条反冲洗强度宜控制在14-161/S.m2;冲洗时滤料膨胀率宜为30%-40%;冲洗结束时排水的浊度不宜超过lOntUo第三十二条滤池运行中,滤层上水深不低于
1.5米第三十三条滤池进水浊度宜控制在2ntu,滤池应在过滤后设置质量控制点,滤后水浊度宜控制在
0.5ntu以下第三十四条滤池新装滤料后,应在含氯量30mg/l以上的水中浸泡24h消毒,并应经检验滤后水合格后,冲洗两次以上方能投入使用第三十五条应每年对滤池做滤层抽样检查,沙层含泥量不应大于现,煤层含泥量不应大于3队并应记录归档第三十六条滤池停用一周以上时,应将滤池放空;恢复时,必须进行反冲洗后才能重新启用第七章消毒工艺技术要求第三十七条消毒剂选用液氯,加氯采用游离氯形式消毒,消毒时接触时间应大于30分钟第三十八条当水厂供水范围较大或输配距离较远时,出厂水余氯宜以化合氯(氯胺)为好,以维持管网中的余氯,但出厂水氨氮值仍应符合水质标准第三十九条消毒剂加注管应保证一定的入水深度,防止消毒剂外溢造成浪费和污染环境第四十条加氯自动控制可根据各厂条件自行决定第四十一条消毒必须设置消毒效果控制点,各控制点每小时检测一次或自动监测,余氯量要达到控制点设定值第四十二条液氯的气化应根据水厂实际用氯量情况选用合适、安全的气化方式第四十三条利用电加热时,周围环境温度应控制在安全范围第四十四条采用真空式加氯机和水射器装置时,水射器的水压应大于
0.25mpa第四十五条加氯的所有设备、管道必须用防氯气腐蚀的材料第四十六条加氯设备(包括加氯系统和仪器仪表等)应按该设备的操作手册(规程)进行操作、维护第八章清水库工艺技术要求第四十七条清水池应安装液位仪,宜采用在线式液位仪连续检测第四十八条严禁超上限或下限水位运行
5、保持供水池周围清洁卫生,勤打扫卫生,不乱堆放药物及其他影响水质的货物保持供水质量,防止不质污染
6、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经常巡视检查水质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厂长汇报,由厂长向公司汇报,如因本人疏忽,出现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切责任应由本人承担
7、保养维护好机器设备,并定时检修,使机器正常运转,确保供水畅通
8、作好日常抽水、供水记录、每日填写生产记录
9、杜绝浑水、溢池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
10、日常供水中,注意安全生产,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11、加强防洪、防盗、防火的管理,保证设备完好无损,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四、安装维修岗位责任制
1、树立主人翁精神,做到急用户之所急,最大限度地方便用户,上门服务时,不得无故拖延时间或拒绝上门安装、维修,更不能借工作之便,向用户索取财物,接受宴请,不得乱收费、乱要价,一经查实作待岗处理
2、应随时检修机器、管道设备,维护保养好供水设施,遇到管网故障,维修人员必须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抢修,确保供水畅通,否则将追究当班维修人员的责任
3、严格按技术规程安装管道、水表,对用户水表作经常性的检查维护,对模糊不清或有问题的水表应及时处理第四十九条检测孔、通气孔和人孔应有防护措施,以防水质污染第五十条清水池应定期排空清洗,清洗完毕经消毒合格后,方能蓄水清洗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第五十一条清水池的排空、溢流等管道严禁直接与下水道连通第五十二条保证清水池四周的排水畅通,防止污水倒流和渗漏至池中第五十三条清水池顶不得堆放污染水质的物品和杂物第五十四条清水池顶种植植物时,应监测池顶的防水性能第九章投药工艺技术要求第五十五条净水药剂采用聚合氯化铝,所用药剂必须经检验、检测合格方可使用第五十六条投加量一般应以当日原水进行的混凝搅拌试验推荐值为参考数据进行投加,并依据其混凝效果进一步调整,确定合理的加注率第五十七条投加净水药剂的浓度,可根据生产工艺、药剂种类和计量装置的需要进行配置,计量投加第五十八条所投药剂在原水中应快速、均匀混合第五十九条净水药剂的投加点,应根据不同药剂的特点和对混合强度的要求及其在制水工艺中的作用,选择适宜的投加点第六十条投加量应科学合理,以确保沉淀水浊度小于2ntu为基础,也不宜过量投加,防止沉淀池出水区泛矶花第六十一条投加曲线应根据原水水质变化而变化,投加量根据原水水量和浊度变化即时调整第六十二条当原水含有较多有机物或其它酚类物质时,应增加投加量水厂工作的管理制度「篇七」
1、供水工程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供水总站)指导,由乡镇水务站(供水站)具体管理,村委会及村小组共同协助
2、水厂在运行中,机电、泵、消毒设备、管网等各部位要随时抽检,发现损坏地方要及时维修,每季或年要进行大检查及修理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申请,不得随意在供水设备或设施乱接、乱改,如需要必经乡镇水务站(供水站)同意后,方可实施
4、供水原则是农村居民、中小学校师生的生活饮用,其它非饮用水需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并按饮用水收费标准收费,不经批准随意用水,按收费标准5—10倍罚款
5、为了保持设备、主管网能正常运转,出现损坏及时维修,各供水单位应按收费总额提取10%作为维修基金,专户存储,不得挪用水厂管理员守则
1、认真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水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热爱本岗工作,全心全意为用水户服务
3、搞好工程运行管理和水费计收工作
4、按时完成工程检查和维修工作
5、搞好水厂环境卫生和庭院美化
6、积极参加业务学习,提高管理水平水质检测制度
1、农村饮水水质检测及监测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xx执行
2、水质检测和监测单位委托县疾病控制中心检测结果水质化验单送县农饮办公室作为供水的依据
3、水样采集、保存、运输和水质检测执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xx,水质分析结果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xx进行评价
4、工程建设期间水质检测范围包括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要分别检测工程运行期间水质监测,要建立日常水质检测网络集中式供水监测点每年分枯水期和丰水期检测两次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样分散式供水监测点在丰水期采集农户家中储水器水样1份
5、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事件时,要对受影响的.供水单位增加检测频率水源保护及安全操作制度
1、要建立有效的水质监督体系,明确供水水源保护区和管理范围同时加大保护水源的宣传力度,号召全社会参与保护水源
2、水源井、陂坝、水库设专人管理,在1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粪便、垃圾、废渣等,引泉可采取封山、禁牧、禁耕及行政处罚等手段,对提取河水作为水源点的上游1000米、下游10米的河段,不准堆放废渣、垃圾等污染水域水质的弃物
3、供水深井电泵启动前,认真检查输电线路及室内各电器件、三相电源,未发现问题时方可启动
4、深井电泵启动后,不能离岗,防止电源缺相烧毁电泵
5、高位水池的顶盖和出入孔及围栏要经常上锁,每天检查一次,杜绝人、畜对水质的污染
6、供水管网发生断裂漏水,要及时关闸停水,待修复后再开闸供水水厂卫生制度
一、厂区卫生
1、厂区内必须保持清洁,无积水,每日进行一次小清扫,每三日进行一次大清扫
2、厂区内垃圾应封闭存放,并远离生产区,排污沟渠应进行密封,并经常冲洗,厂区不得有异味
3、厂区内不得随意堆放各种杂物
4、厂区内严禁饲养家禽、家畜
5、厂区内的花草树木要爱护,不得随意破坏
6、厂区内部卫生由负责人每周检查一次
二、个人卫生
1、水厂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由卫生部门核发的健康证,无传染性疾病
2、水厂工作人员必须讲究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勤换衣
3、水厂工作人员如有身体不适,如感冒等,严禁进入生产区
4、安装维修人员应时刻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宗旨,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办事,当负责井挖管沟、管井时,要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水厂工作的管理制度「篇二」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厂工作,提高效率,保证供水安全,根据公司制度建设规划,结合水厂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水厂是自来水生产部门,履行以下职能
1、认真贯彻执行供用水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保证各项供水生产工作有序开展,同时完成各项生产技术和经济指标,不断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
2、负责公司供水生产计划的落实,根据市区用水需要与供水设备的生产能力,科学合理调度水生产
3、负责管理使用水厂供水生产设备,根据生产需要和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研发,提交每年的设备小修、大修、技术改造计划,定期对各类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障各类设备安全运行
4、定期和不定期对供水生产环节和供水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保证供水生产工作正常运行
5、负责水厂净化工艺等工作,与化验部门加强配合,严格抓好出厂水的水质,保证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6、负责水源潜水泵提水、输水管道输水、一级曝气、铁镒过滤、加证、蓄水池蓄水、二级加压配水等生产全过程的协调运行,保证供水生产安全,努力提高生产效益
7、负责用电、水厂绿化、锅炉供热、水源管理工作
8、负责水源地和水厂的安全保卫工作
9、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第三条水厂各个岗位职工要保持高度责任心,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技术,熟练掌握各种生产工艺及证作规程,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搞好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第四条水厂实行厂长负责制,履行全面管理职责车间班组长负责组织当班期间的各项生产工作,水厂相关岗位要服从值班班长的统一调度第五条水厂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工作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或酗酒闲聊、睡觉,不得容留闲杂人员进入水厂第六条水厂实行轮班岗位的,证要提前十分钟到岗,做好值班的准备工作;交接班时,双方共同巡视设备的运行情况,清查交接班室内财物;记录交接班情况,并双方签名;如果证员未能准时到岗,交班人不得离开岗位;证醉酒或身体明显有病不适,交班人应拒绝交班;凡领导指令事项、其它工序要求事项以及供电部门要求事项,需要证员知道的,交班人应口头向证交待清楚,并在交班记录中写明第七条水厂水处理车间、二泵站工作程序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有关〈水处理证作规程》、〈泵站安全证作规程》及其它安全证作规程执行第八条净水工应穿工作服,佩戴健康证上岗身体状况必须符合要求,无传染病,定期检查身体,如发现身体状况不合格的一律严禁上岗;水厂值班班长、净水工、水源值班员、二泵值班员要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与职业道德,坚持“四勤”,勤洗手、勤剪指证、勤洗澡理发、勤洗换工作服禁止披发、穿裙子、拖鞋、短裤、背心上岗第九条水厂工作人员的考勤管理依据公司的考勤制度及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水厂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部门主管责令改正
1、上班期间聊天串岗的;
2、上班玩电脑游戏的;
3、上班期间打扑克的第十一条水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分公司报经公司决定对其处直接损失等额罚款(直接责任人承担损失赔偿金额三分之二,值班班长承担损失赔偿金额三分之一)、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待岗
1、带无关人员进入水厂的;
2、水源地水源井、配电柜等运行异常,输电线路、电杆损坏,有建筑、施工侵占管线等现象值班员未发现或不及时汇报的;
3、带酒上岗的;
4、上班期间睡觉的;
5、脱岗或擅离职守的;
6、违反操作规程的;第十二条水厂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公司报经公司决定,对其作出停薪待岗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偷盗水厂财物的;
2、故意损坏水厂设施的第十三条水厂厂长不严格履行职责致使本部门员工常有第十条所列行为,或者本部门员工有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列行为的,确认其为不称职,分公司报经公司决定调整其岗位;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其职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第十四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依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本制度报公司综合部备案水厂工作的管理制度「篇三」为加强水厂管理,使广大人民群众用上放心、安全的水,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有关规定联合经营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水源管理
1、根据水厂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保护饮用水源的通告划定的水源保护范围作为该水厂水源保护区,水厂应每月定期巡查水源保护区并做好水源保护区巡查记录,必要时可增加巡查次数
2、水厂应加强对当地群众宣传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相关规定,确保水源安全
3、加强对水源保护区有关标识的管理和维护
二、取水构筑物及引水管理的管理
1、每用定期对取水构筑物及引水管道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2、及时清理维护取水物筑物,保持取水点干净、卫生,确保正常取水
3、加强对引水管道的维护管理,及时排除危及引水管道运行的情况
三、水厂卫生管理
1、水厂厂区(地面、墙壁、排水沟等)每天必须进行清扫,保持清洁,无杂草污物,每月需对环境进行消毒处理
2、水厂绿化的花草、树木等绿化美化植物,应定期修剪维护管理
3、水厂工作人员必须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剪指甲,保持服装整洁经常打扫室内卫生,保持室内整洁卫生
4、制水、管水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能参加制水、管水工作
5、交接班时,必须由交班人打扫好厂区卫生水厂工作的管理制度「篇四」为维护好水厂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完善水厂管理体制,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水厂经济效益,使广大人民群众用上放心、安全的水根据相关规定,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一、上班时间早班8点——16点(2人);中班17点一一24点(2人);夜班0点——8点(1人)
1、接班人员提前20分钟到达工作岗位,对水厂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检查
2、若发现情况,需向交班人员报告,交接班人员双方协商后进行排除
3、值班人员需掌握好进水流程和水质变化情况,若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投药剂和消毒处理
4、严禁在上班期间饮酒、酗酒
5、当班人员在值班期间需保障水厂安全和供水安全
6、当班人员要随时掌握制水流程,保证供水池水位正常
二、劳动纪律
1、水厂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八小时工作制,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带小孩上班
2、水厂生产区域内非工作人员、小孩严禁入内如果不遵守本规定,一切安全事故由本人负责
3、加强职工劳动纪律考核,任何人不得私自调班、顶班一经发现双方当事人各罚款50元
4、白天值班人员根据反应池的运行情况进行清洗
5、职工无故迟到、早退、带无关人员及小孩上班,每查实一次罚款30元,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计算上班时间睡觉,查实一次罚款30元,查实两次罚款60元
6、职工无故缺勤都按旷工处理,不得用请假、补休等方式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