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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补选村主任公告【五篇】篇一村民委员会补选村主任公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直接选举、差额选举的原则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按照第六条的规定,由村民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第四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的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换届时,县(市、区)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确定选举日期;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工作;
(五)指导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义务
二、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
三、带领村民发展集体经济和个体私营经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的合法权益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四、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五、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村级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六、做好优待抚恤、救灾救济、五保供养、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等社会保障工作,破除迷信,开展移风易俗活动
七、负责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八、协助乡、镇开展行政、经济等工作,完成乡、镇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收集和及时反映村民对政府行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乡、镇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
二、关于民主选举问题
1、选举村民委员会组织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由具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指定、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民主选举,要把握好四个环节一是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由村党支部组织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的换届选举工作二是依法搞好选民登记,避免出现错、漏、重复登记三是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或采用无候选人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四是精心组织投票选举,实行差额、无记名、秘密写票,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的原则,保证选民在没有任何干扰的情况下,独立行使自己的选举权
2、选民要具备三个条件本村村民不一定全是本村选民,选民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必须年满十八周岁第二,选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登记有特殊情况,户籍不在本村的人员,如婚嫁、征地、人才引进等,是否在本村进行选民登记,由本村具体选举办法确定,但每一选民只能在一地登记第三,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村民是否被剥夺权利,应以司法机关的法律判决文书为准另外,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期间,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待精神正常时再恢复行使选举权利
3、关于民主选举的三种方式一是“海推直选”;是指由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提名,按得票多少直接确定正式候选人;或者由选民提名初步候选人,经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选民被同时提名为两项以上候选人职务的,本人可以提出书面报告,确定为其中一项职务的候选人选民投票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后,再实行差额、无记名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二是“海选”;是指在民主选举中不设具体、明确的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是“自荐海选”;是指由选民“毛遂自荐”,就竞选的职位发表演说,作出承诺,选民根据“毛遂自荐”人的承诺,可以直接选自荐人,也可以选自荐人以外,自己认为的意中人此种选举办法是在总结了“海推直选”和“海选”两种选举方法的利弊关系后,新设计的一种选举方法,它较好地解决了“要我做和我要做”的矛盾,使优秀人才脱隐而出,减少了选举成本,简化了选举程序,拓宽了选人用人的渠道
4、对流动票箱的使用规定流动票箱作为选举大会和设立中心投票会场之外的一种补充,特殊情况下才能使用,即因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难以进行集中投票的情况下才能采用村的选举办法事先应规定流动票箱的使用办法每个流动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监票人负责所有流动票箱要集中统一进行开箱、计票
5、处理选举中的不正当手段和违法行为对在选举中的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碍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村民通过不正当手段当选的,经调查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宣布其当选无效对选举中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民主决策问题
1、村级民主决策的内容凡是与村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以及村民委员会设立、调整、撤并、范围调整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2、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程序民主决策的基本程序分为以下环节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要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对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3、村民会议村民会议是村民对村内社会事务实施自治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农民实现自己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是决策村内重大事务的最高权力机关,是监督和制约村民委员会工作和村干部行为的重要组织保证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如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此外,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召开村民会议,或提议讨论某些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
4、村民会议的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的会议这是村民会议的最高形式,也是最完整的形式,也可叫村民大会另一种是由每户派代表参加的会议,也叫户代表会议,是特殊情况下召开的不完全的村民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无论哪种形式,村民会议所作决议、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5、村民代表会议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按每5户至15户推选1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产生村民代表,定期和不定期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在村民中有较高的威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参政议政和决策能力村民代表中,妇女应有适当名额要完善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建立健全村民代表联系村民制度,确保村民代表真正代表民意
6、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三种方式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直接来源于村民会议的授权授权主要方式有三种一是在换届选举时实行授权,增加一个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程序,在授权书上写明授哪些事项、授多长时间二是召开专门的村民会议进行授权三是在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时,在其中明确授权事项
四、关于民主监督问题第一,村务公开即通过村务公开栏、明白卡、召开会议、广播等形式将村务管理的过程和结果告知全体村民,尊重村民的知情权,接受村民监督第二,民主评议村干部即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的形式,由村民或村民代表对村干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情况和工作表现进行评价,肯定成绩,找出不足,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第三,村民委员会报告工作即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村民委员会成员将一定时期内的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打算向村民或村民代表报告,请其审议,提出建议意见,并表决通过第四,罢免即通过法定程序解除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
五、村务公开内容村务公开内容可以分为政务、事务、财务三个方面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必须做到逐笔逐项公开明细账目一是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①党和政府对农村的方针政策;
②有关政策的落实和协助乡镇政府完成任务的情况,如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国家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政策的落实情况,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土地管理情况等二是事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①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
②村集体的山林、土地、水面、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入股、出让、租赁、经营以及有关合同的调整修订情况;
③宅基地使用、村民建房审批情况;
④最低生活保障、优抚、救灾救济和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款物的发放、兑现情况;
⑤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兴办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的决策和投资、承发包情况;
⑥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及其责任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情况;
⑧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情况;
⑨村办企业和各类服务管理机构用人制度和选拔办法;⑩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等等三是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①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②村级财务收入情况,包括各项收入,征用土地补偿费及土地租赁收入,承包项目的收入,国家下拔的优抚款、救灾款物、各项暂收款、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等;
③村级财务支出情况,包括公积金支出、公益金支出、修建费支出、管理费支出,村干部报酬、计生补贴、义务兵补贴、优抚款、救灾款等;
④村级公益项目、建设项目的专项收支情况(资金预算、来源、使用、决算);
⑤村集体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情况;
⑥代收代缴费用、水电费收缴以及以资代劳的情况财务支出不能设“其他”
3、村民委员会报告工作制度村民委员会报告工作制度是指村民委员会每隔一定时期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向全体村民和村民代表报告村务管理的过程和结果以及下一步打算,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接受村民的质询监督的制度和行为
4、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是指由村民或村民代表对村干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情况和工作表现进行评价的工作制度民主评议对象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以及享受由村民或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其他村务管理人员民主评议的内容,主要是对评议对象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包括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客观评价民主评议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在每年的12月或次年1月进行也可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篇三村民委员会补选村主任公告
一、立法背景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更好地引导农民实施村民自治,1987年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1998年H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修订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总结了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坚持原法确定的原则和方向,通过了(以下简称)该法在总结了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多年来进行村民自治实践的基础上,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顺序,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程序、村民民主议事制度、农村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二、基本内容共分六章、四十一条核心内容归纳起来就是坚持“四个原则”,即村民自治、直接民主、由民做主、党的领导;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种途径,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三大目标
(一)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属于国家机关范畴
(二)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所以在设立村委会时不但要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还必须依据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并参照历史习惯和经济状况在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时,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村委会的职责可以分为两大块,一是宪法规定的开展村民自治的基本任务,二是规定的职责
(四)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第五条规定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一条体现了村委会的特殊性,因此,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不是上下级关系,也不是领导关系,二者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五)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第十一条规定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委会成员村委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委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这条规定了村党组织,乡镇党委、政府、人大和其它政府机关都无权任命、指定或委派村委员会组成成员,更不得随意撤换同时,也规定了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种职务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不需要经过其它任何环节,不允许先选举村民委员会委员,然后再由委员自己推选主任和副主任,也不允许由户代表或村民代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我乡外出务工人员较多,每次村委会换届时,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长期在外,无法联系或联系后在选举时无法回村参加投票选举,又不委托其他村民代为投票,造成实际参选人数减少,致使候选人当选难度大因此,第十六条规定村民外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或者联系后本人在选举日未能回村参加选举的,又没有书面的选举和推选工作;
(六)受理选举工作的有关申诉、检举和控告;
(七)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八)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人事项;第八条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由有威望、有能力、熟悉情况、热心为村民服务的村民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构成要合理,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构成可以提出建议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上届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召集主持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并向村民公告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者委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辞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第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为村民提供选举咨询;
(二)制订选举办法,并经村民会议通过;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进行选民登记和资格审查,公布选民名单,听取和办理对选民名单的意见;
(五)组织选民酝酿、提名候选人,确定和公布候选人名单;
(六)印制选票和有关表格,确定和公布投票时间、地点;
(七)主持投票选举,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和上报选举结果;
(八)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可以不计算在本届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总数内
(六)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第十六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这条是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的规定,是村民对于认为不称职或不满意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其任职期届满前用投票的方法免除其职务罢免的理由一般有三种,违法犯罪、违纪道德品质败坏、工作不称职
(七)村民会议二十一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有十分之一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的形式是;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二条)村民会议也叫村民大会
(八)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民主管理规章制度分为四种类型
(1)村民自治章程
(2)村规民约
(3)各类专项规约
(4)各种临时性制度规定民主监督是实现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和保障,指村民委员会通过建立和完善村务公开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和村民委员会报告制度等,依法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运用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从而确保村民民主权利的各项活动
三、贯彻意见深入贯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确保我乡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工作依法推进篇四村民委员会补选村主任公告各位领导,同志们,我今天虽然是毛遂自荐,但却不是王婆卖瓜,自卖自夸我只是想向各位领导展示一个真实的自我如果我能够得到大家的认可,当选为村委会主任,我将全身心地投入到新的工作中去,做到“坚持一个原则,把握两个重点,力求两个转变”“坚持一个原则”,就是坚持以群众利益为所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处处以群众利益为重,绝不以权谋私,努力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把握两个重点”一个重点是经济发展这个重点在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中,突破发展空间的制约,充分利用紧靠—科技园、—工业园的优势,不断优化经济结构,逐步建立起适应城市化进程的产业支撑体系,使税收年年都有新突破第二个重点是农民增收这个重点搞好老百姓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让群众有事干、有钱挣、生活有保障,力争在三年时间内带领群众奔小康“力求两个转变”是指
1、群众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在促进农民增收的同时,大力发展社区文化,切实改善村民的居住条件、生活条件,引导群众形成积极向上、健康文明的生活风尚
2、工作的透明度不断增强以村务公开、财务公开为重点,让群众参与到七里村的发展中来,对村两委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各位领导,父老乡亲们,如果我能够得到大家的肯定,我提出的工作思路能够得到大家的认可,我将珍惜这个机会,尽心、尽力、用良心干好工作,做到权为民用,利为民谋如果竞选不成功,我将一如既往的在以后的岗位上尽职、尽守最后我用这么一句话结束我的演讲,让我们一起风雨同舟,为了—村的美好未来而努力奋斗!篇五村民委员会补选村主任公告
1.立法背景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更好地引导农民实施村民自治,1987年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修订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总结了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坚持原法确定的原则和方向,通过了(以下简称)该法在总结了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多年来进行村民自治实践的基础上,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顺序,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程序、村民民主议事制度、农村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2.制定条例的重要意义是什么?2010年10月28日第H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完善了村民委员会选举和罢免程序,健全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以及村务监督机构等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面的制度,对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将发挥重要作用
3.基本内容共分六章、四H一条核心内容归纳起来就是坚持“四个原则”,即村民自治、直接民主、由民做主、党的领导;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种途径,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三大目标
4.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5.村民自治的方式(途径)是什么?民主选举村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民主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由村民民主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村民议事的基本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管理对村内的社会事务、经济事务、社会治安等的管理要遵循村民的意见,在管理过程中吸收村民参加,并认真听取村民不同意见方式是由村民会议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民主监督村民对村委会的工作和村内的各项事务实行监督方式是罢免成员、报告工作、村务公开
6.村委会选举新内容有哪些?一是充实了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推选程序,对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缺额和递补进行了明确规定二是增加了选民登记内容,重点对“人户分离”村民的选举资格做了具体规定和说明三是进一步明确了村委会成员任职资格条件,候选人应当是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四是完善了村委会成员罢免程序,简化了罢免程序,加强了对村委会成员的监管村民委员会补选村主任公告相关文章★增补选党支部委员的工作程序★中秋放假通知公告怎么写★增补选党支部委员的工作程序★幼儿园班级群公告群规支房屋出租公告★微信群公告大全有关群规则★微信群群规公告*微信群规公告简单点怎么写★基层党支部增补选举办法★主持稿补选团支部委员议时止第十条因故不能按规定的选举日进行投票选举的村,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同意,可以推迟投票选举,推迟选举日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第三章选民登记第十一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民的年龄计算到村选举日为止第十二条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在取得户籍所在地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一)结婚后居住在配偶所在地的村,户口未迁移的;
(二)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仍在原村居住并履行该村村民义务的;
(三)因受聘在居住地工作,不能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的在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后,不得在户籍所在地再行登记第十三条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外出两年以上的选民,经通知选举日未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行其选举权的,不计算在本次选举选民数内第十四条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应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新迁入本村具有选民资格和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予以补充登记;对迁出本村、死亡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予以注销或者除名第十五条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依法作出解释或者纠正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十六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选民可以单独提名候选人,也可联名提名候选人候选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公正廉洁,作风正派;
(三)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
(四)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懂经济、会管理,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对候选人的具体要求,村民会议根据本村情况可以在选举办法中作出规定第十七条提名候选人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提名时应当填写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提名表,每一提名表填写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人至二人所提名候选人人数多于规定的正式候选人人数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以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正式候选人确定后,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分别按得票数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依法确定的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第五章选举程序第二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第二十一条投票选举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选举大公通过选举办法,推选监票人、计票人候选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投票选举前,应当组织候选人向村民表态、发表治村演说,回答村民的提问人口较多或进居住分散的村,可设分会场和投票站对不便于参加选举大会的选民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在其住所进行投票每个投票站、流动投票箱应当三名以上监票人员第二十二条选举村民委员会可以分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会和委员;也可以一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具体选举形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多数选民意愿在选举办法中确定第二十三条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会场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和代填处自己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其他选民或者代填处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第二十四条在选举日不能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选举工作人员应当在投票选举前为其办理委托手续,并在投票时查验委托书第二十五条投票选举采取公开计票的方法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将所有票箱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当众开箱,公开核票,公开唱票,公开计票,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存档第二十六条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该次投票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该次投票无效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部分书写模糊的选票,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第二十七条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选举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第二十八条经过两次投票选举,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以上但仍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可以暂缺若主任暂缺,由得票多的副主任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若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一名村民委员会委员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所缺名额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选举当选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就不足名额,另行选举第二十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告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选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民政部分备案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成立后,应当按照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十五日内组织村民推选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第六章罢免、辞职与补选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署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对村民提出的罢免要求,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通过第三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议事会决定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补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补选的候选人应当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候选人人数应当多于应选名额,补选方法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补选时,过半数的选民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第三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其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第三十五条因罢免、辞职、补选或进其他原因,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变动的,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直接责任人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七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或者未经村民会议依法选举,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宣布其任职无效;并视情节,由有关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理第三十八条在选举中,妨害公共安全、威胁他人安全和伤害他人,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故意损坏选举设施、扰乱选公共秩序、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予以处司;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对举报选举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打击报复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制止;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当事人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面接到举报之起三十日内负责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第四十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以法监督,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适用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篇二村民委员会补选村主任公告是于1998年n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一部牵涉到10亿农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法律这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一、关于村民委员会任务
一、在村党支部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的各项指示决议,做好村民的教育工作,引导村民自觉履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