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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人员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人员管理制度「篇一」
1、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要到许可证照齐全有效、有相对固定场所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向固定供货商采购食品的,要签订采购供货合同
2、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采购的,要查验留存供货商资质证明(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生肉禽类应有检验合格证明);从固定供货商(含个体经营户)采购的,要查验留存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合法超市、农贸市场采购的,要查验留存购物清单;使用集中消毒式餐饮具的,要查验留存供货厂家营业执照及消毒合格证明证明资料为复印件者,要由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确认
3、建立采购记录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4、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保存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采购食品时应进行感观检查,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霉变生虫、污染不洁、有毒有害、有异味、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原料,不得采购外观不洁、破损、包装标签不符合要求或不清楚、来源不明的食品,以及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品及其制品
(六)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未建立或者遵守相关记录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保管贮存制度的;
(七)集体用餐配送者未在包装明显位置注明加工制作时间和保质期限,或者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的;(A)餐饮服务提供者超许可范围、承接能力接办集体宴席,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提供的食品留样,或者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的;
(九)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查验留存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文件,或者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查验留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xx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加工要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
(二)生产加工散装食品未在其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
(三)未向社会公开承诺食品安全的;
(四)生产加工本办法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
(五)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销售食品的;
(六)接受委托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
(七)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出坊检验的;
(八)开业、停业未按规定报告的第六十五条食品摊贩经营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六条食品摊贩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等物品,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
(三)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的第六十七条消费者购买的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退换、赔偿损失,并支付价款5倍的赔偿金
(一)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
(二)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食品不召回或者不停止经营的;
(三)进口食品未经相关安全性评估的;
(四)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五)添加药品(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予退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质量监督、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未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第五章附则第六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生产指以销售为目的,有固定生产场所、固定生产加工设备和装置,将食品原料按照相应的工艺流程和要求,制作、加工成为食品的活动食品流通指食品销售者购买、销售食品的经营活动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者等的经营活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加工规模小,采用传统工艺,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食品摊贩指无固定店铺,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允许的场所内从事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个人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食品批发市场、食品零售市场,以及商品批发市场、商品零售市场、商场、超市等交易市场中的食品集中交易区域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指食品生产者或者检验机构出具的,用于证明食品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书或者合格证第七十条生产、购买、销售亚硝酸盐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规定第七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按照同一生产批号确定食品批量;未标注生产批号的,按照同一生产日期确定第七十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运营中和火车站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由铁路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执行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船舶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由客运船舶登记港所在地和客运船舶停泊所在地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客运船舶登记港所在地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许可证的受理和核发客运船舶登记港所在地和客运船舶停泊所在地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行使客运船舶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人员管理制度「篇三」
一、认真学习并落实《食品安全法》落实岗位责任制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和各岗位加工和操作流程
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
四、采购人员应认真把好质量关,把好原料索证关,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
五、库房内应按原料半成品分类存放,按时清扫消毒,保持库房干燥,发现过期和霉烂变质等食品应及时清理
六、食品加工要充分熟透,刀、砧板,抹面盆用后要清洗消毒,保持容器灶台清洁卫生
七、粗加工应将所有原料进行检查,发现腐烂变质,未经检疫食品不得进入加工间,按照择洗、切配、解冻加工,工艺流程操作,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八、做好三防工作,发现老鼠、嶂螂及其它有害害虫应立即消失
九、管理人员必须每天进行卫生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批评指证
十、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国家批准的品种和在允许范围内使用,不得在食品中乱加添加剂
十一、废弃油脂专人管理统一收集,不得随便处理废弃食用油脂
十二、严禁向学生销售酒类商品食品安全管理员签名法人代表人负责人签名:XX年X月X日食品安全人员管理制度「篇四」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二)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下列情况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4.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八)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食品安全人员管理制度「篇五」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保证食品安全的自律管理制度制定、实施自查计划,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二、食品安全自查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并负责不合格项的整改工作
三、食品安全自查一般分为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定期自查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风险等级确定频次,专项自查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消费者、媒体舆情等渠道获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立即实施
四、经营场所布局、制作工艺流程、内部管理流程等重点管理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自查
五、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项应当查清原因、立即整改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食品要你监管部门报告,待问题排查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销售
六、食品安全自查应当建立自查档案,如实记录食品安全自查组织实施的时间、计戈I」、人员、结果和排查整改情况,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安全人员管理制度「篇六」为做好食品经营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以下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xx小学20xx年8月28日食品安全人员管理制度「篇七」
一、目的定期对公司的食品生产安全状况进行自我检查评价,及时发现危害食品安全的不符合情况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保证食品的质量以及食品的安全,特制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保证落实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二、范围适用于公司内对质量安全有关的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食品生产安全自查范围包括现场检查、管理制度和质量记录
三、职责
1、质量负责人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协调、管理工作,批准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和自查报告负责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文件的编制、修改、更新向公司管理层报告食品安全自查结果
2、自查组长提出自查小组名单,全面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实施活动,食品安全自查审核方案和食品安全自查报告负责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组建食品安全自查小组,每年度对公司的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检查评价一次,并向经理提交自查报告按照食品安全自查计划实施自查,起草自查报告对不合格项目的整改、实施效果进行确认
3、自查小组成员按照食品安全自查计划及时实施自查,提交自查报告
4、受检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自查,负责本部门不合格项目的整改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四、实施程序要求
1、食品安全自查的策划
1.1自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且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质量负责人每年初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在每个年度内所进行的安全自查,并覆盖所有的相关部门
1.2当有下列情况时,需追加食品安全自查a)发生了严重产品质量问题或外界有重大投诉;b)组织的内部机构、生产工艺、质量方针和目标等有重大改变
1.3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的准则、范围、频次和方法由质管部提出,质量负责人批准实施
2、食品安全自查的准备
2.1由自查组长提出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质量负责人批准,经批准生效的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表中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即被指定为该次食品安全自查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
2.2自查小组成员不检查自己的工作
2.3质管部负责向自查小组成员提供自查时所需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受检部门负责提供其他支持性文件和相关标准
2.4自查小组成员按所检查的范围和受检部门的特点,编制有可操作性的食品安全自查查表,供检查时使用
3、食品安全自查的实施
6、所采购的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标签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
47、48和66条的规定食品安全人员管理制度「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三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机制、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部署、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1召开一次简短的首次会议,组长介绍自查的目的、范围、准则、方式、计划和自查人员分工及日程安排,澄清自查计划中不明确的问题,确定末次会议的时间、地点
3.2在受检部门人员陪同下,由自查组长主持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员采用现场观察、查阅资料、提问等方法进行抽样调查
3.3寻找客观证据,在自查表中记录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的事实若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将不符合事实与受检部门交换意见
4.4自查结束,自查小组成员互相交流分析,确定不符合事实在编写“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项报告”时,须事实描述清楚,证据确凿
3.5帮助受检核部门制定并评价纠正措施
3.6对自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确定不合格项,取得受检部门签字认可
3.7召开末次会议,由自查组长报告自查情况和自查结果就食品安全提出检查结论,并对如何提高食品安全提出建议
3.8提交自查报告
4、纠正措施
4.1根据审核员填写的《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项报告》,受检部门除进行确认外,还要分析不符合产生的原因,由问题的责任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纠正措施,并规定完成纠正措施的期限
4.2纠正措施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实施完成,如不能按期完成,责任部门必须向质量负责人说明情况,请求延期
4.3受检部门在预定期限内完成纠正措施的实施后,通知质保部确认完成情况,并报质量负责人认可
4.4对期限较长的纠正措施,可在下一次食品安全自查时由自查小组确认
5.食品安全自查结果提交管理评审
6.食品安全自查的记录由办公室负责保存食品安全人员管理制度「篇八」
1.学校食堂为师生提供的每餐、每样食品都必须由专人负责留样
2.学校每餐、每样食品必须留双份,每份按要求超过150g,分别盛放在已消毒的餐具中部分食品还要带些汤汁
3.留样食品取样后,必须立即放入完好的食品罩内,以免被污染
4.等留样食品冷却后,用保鲜膜密封好(或加盖),并在外面标明留样时间、品名、留样人
5.食品留样在密封好、贴好标签后,必须立即存入专用留样冰箱内
6.用于留样的容器必须满足消毒、无菌要求
7.每餐必须做好留样记录:留样时间、食品名称、留样人,便于日后备查
8.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时间超过后方可倒掉
9.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留样冰箱内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其它食品
10.食堂管理理员要每天督促相关人员做好留样工作食品安全人员管理制度「篇九」
1、幼儿园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放在首位
2、幼儿园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办食堂,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的卫生监督
3、幼儿园成立“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配备专职和兼职的食堂管理员,全面领导负责本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4、幼儿园食堂应建立各种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已接受用餐者的监督,形成全员参与,人人重视食品卫生安全的局面
5、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及食堂从业人员须取得相关部门的食品卫生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6、根据季节供应情况,制定适合各学生的食谱
7、食品由专人按实际需要采购,采购的食品应新鲜优质,每天由专人验收生、熟食品,并建立验收簿11生食品经验收后入库,库存不宜过多,各类食品应按需要量领取,每月底盘存库房由专人保管,建立出入库帐目库房保持整洁干燥,各种盛器须加盖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食用
9、准确掌握学生出勤人数,作到每天按人按量供应食品
10、各种膳食烹调后,由专人检查质量,合格后根据各班用膳人数发出,营养员应到各班了解学生用膳情况,听取对膳食的意见
11、保健人员(或营养员)应定期进行食品卫生检查,对食品的保质期严格把关做到过期不用,生熟分开
12、建立严格的消毒卫生制度,规范操作,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人员管理制度「篇十」为进一步加强街道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建立专管员日常管理机制
一、统筹协调机制街道食安办要加强对片区的业务指导,定期组织专管员开展辖区食品安全集中排查和整治,实时掌握片区内食品安全动态信息及风险隐患专管员要及时将发现的片区内食品安全风险点和潜在隐患报告给食安办及相关食品安全监管站所,从而建立起上下联动、运转高效的食品安全机制
二、隐患排查机制专管员负责本片区内网格员食品安全日常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查检查对象是本片区内从事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种植养殖单位(户)、食品生产加工单位、超市(副食品店)、食品批发企业、食品配送中心和集贸市场、餐饮经营单位、食品摊贩等定期检查每月应不少于4次,每次检查商家不少于6家,重点要把好〃证、人、物、票、洁〃五个方面
1、”证“就是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证照;
2、〃人〃就是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
3、〃物〃就是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的食品是否在保质期或有效期内,并查看食品颜色是否正常,标签标识是否齐全
4、〃票〃就是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的食品及原辅料的票证,要留存供货方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及每笔购物凭证或送货单,确保可溯源
5、〃洁〃就是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卫生,内外环境要整洁,食品放置要隔墙离地,分类有序摆放,食品和非食品要分架分区摆放在检查过程中,认真做好现场巡查检查工作记录,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等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应立即制止,隐患轻微发给网格员,由网格员处置隐患严重上报基层四个平台及上报街道食安办及相关食品安全监管站所.并积极协助相关食品安全监管站所依法进行查处
三、信息报告机制
1、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三无〃食品的违法行为和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线索,要立即报告街道食安办和食品安全监管站所
2、为迅速及时地报告食品安全有关信息,可采取电话、微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有效方式
四、协助执法机制街道食安办要加强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派出机构的沟通协调,建立定期联合研究食品安全工作机制,齐心协力抓好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监管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街道食安办协调指导下,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密切工作配合,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工作,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科学化、规范化、长效化水平
五、宣传教育机制街道食安办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强食品专管员关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履职能力食品专管员要指导人民群众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风险意识、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大力宣传和推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宣传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45〃,引导激发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食品安全群防群控的社会合力
六、食品专管员具体工作职责
1、专管员在街道食安办的领导下开展品安全相关工作,完成街道食安办安排的有关工作,接受市场监管所等派驻机构的业务指导
2、认真执行食品安全定期巡查检查制度,协助各派驻机构做好责任片区内企业和市场经营主体的管理
3、积极参加街道及各派驻机构组织的食品安全方面知识和业务培训,为群众和企业提供快速精准、及时有效的政策指导、办理服务同时积极做好食品安全领域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宣传工作
4、协助做好食品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片区内发生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及时上报,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5、督促企业和市场经营主体及时进行隐患整改、规范经营;积极协助街道、派驻机构查处食品安全领域举报投诉、联合执法案件
6、做好上级布置的其他相关工作
7、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流通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承担本市铁路口岸、航运口岸、具有国际通航业务的机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范围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商贸流通、教育、城乡建设、市政、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范围内,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一节食品摊贩第三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改造集中交易市场,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第四十条食品摊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应当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范围或者场所内经营,距离厕所、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摊点距离鲜活畜禽、水产品销售点、宰杀点20米以上;
(二)有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消毒、防腐、防蝇、防尘、防鼠、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和存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三)餐饮具应当洗净、消毒,保持清洁,一次性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
(四)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无毒、无害、清洁,不得使用报纸、书刊、油印纸张和非食品专用塑料袋等不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
(五)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售货工具取拿食品,做到货、款分开;
(六)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消毒剂;
(七)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八)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第四十一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非主干道两侧设置临时占道经营点规划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集中规划临时占道食品摊贩经营点,并予以公布第四十二条从事临时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占道许可证第四十三条食品流通摊贩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餐饮服务摊贩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制定第四十四条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履行占道行为监管职责时,发现占道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应当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发放、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摊贩临时占道许可的,应当在3日内通报同级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占道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不适宜继续经营的,应当在3日内通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或者依法注销临时占道许可证第二章食品检验第四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检验资源,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监督检测提供技术保障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依法进行委托检验的,应当对送检样品、样品所代表批量的真实性负责抽样检验、委托送检的检验样品,应当经检验双方同意后当场封存,并签字确认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5日内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的,还应当同时告知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复检
(一)食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食品留样超过保质期,影响复检指标稳定的;
(三)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已进行过复检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对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第四十九条食品检验机构对检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负责,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因检验数据和结论错误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食品检验机构不得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签订协议,作出包检合格等影响检验公正性的承诺,不得索取、收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五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复检结论和逾期未申请复检的检验结论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一条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立食品检验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其他生产经营者建立联检食品检验室,自行对食品进行检验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食品抽样检验、餐饮具抽样检验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等内容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组织制订、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方案第五十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要求和需要,制定和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实和分析,并根据需要,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贸流通、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订临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第五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法进行检验检验结论公布之前,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进行销售第五十六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备案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第五十七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和回访监督检查和回访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经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或者食品摊贩经营者签字第五十八条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许可证后,应当于3日内书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接到通报后,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事项,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的,依法注销相关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生产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营业执照后,应当于3日内书面通报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注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第五十九条食品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提出可疑食品生产加工现场的卫生学处理措施,查清事故发病人数、死亡人数、致病食品和致病因素等,并及时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第六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子监管信息系统,收集、整理、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信息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记录实行电子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电子记录内容应当与纸质记录内容一致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用非食用化学物质浸泡水产品、畜禽产品的;
(二)掺入XXX等有毒、有害物质;
(三)生产经营以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第六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xx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利用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纤维等有害物质为原料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将有腹泻、呕吐、黄疸、发烧、咳血和咽部、肺部、皮肤化脓等病症的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工作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检验结论公布之前,销售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将许可证标注的生产经营地址外的食品仓储备案的;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采用委托生产加工,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