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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篇一」
1、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责1)加强信用管理工作,支持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开展工作,解决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授权委托合同承办人员对外签订合同;3)对企业合同承办人员进行考核、奖惩;4)定期了解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5、信用(合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1)组织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组织信用管理研讨会、案例评析会;2)制定企业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3)统一办理授权委托书,严格管理企业合同专用章的使用;4)制止企业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5)日常监督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6)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7)汇总、分析客户信用数据,向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服务;8)协调与供销、财务、技术等部门的关系促进会可向社会披露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企业的有关情况第十八条(不予采用)评估机构不遵守本办法规定开展企业合同信用评估的,市工商局或者市工商局授权促进会不采用其评估结果促进会不遵守本办法规定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市工商局不采用其认定结果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原《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篇四」
1.必须充分了解计算机系统知识,熟练掌握中心主机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的原理及维护常识,认真研究主机系统出现的各类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2.及时了解计算机系统的运行状态,对系统的升级提出意见和建议
3.负责定期对系统数据进行备份和清理,保证系统的正常进行
4.负责定期对系统运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作详细的记录,形成统计报表
5.负责主机系统的管理,包括用户密码、权限、设置等,确保系统数据的安全、正确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信用(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1)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2)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保管好合同专用章3)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执行中的问题和纠纷4)登记合同台帐,做好合同统计、归档工作,汇总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合同纠纷处理情况5)发现不符和法律规定的合同行为,及时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6)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7)定期向信用(合同)管理负责人汇报信用管理情况8)负责客户档案管理与服务9)参与商账追收10)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搞好信用管理工作11供销部门的主要职责1)依法签订、变更、解除本部门的合同2)严格审查本部门所签订的合同,重大合同提交有关方面会审3)对所签合同,认真执行,并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况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与其它各有关部门联系,发生问题及时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信用(合同)管理员通报5)本部门合同的登记、统计、归档工作6)参加本部门合同纠纷的处理7)配合企业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做好信用(合同)管理工作
5、财务、技术部门的主要职责1)加强与供销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2)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3)解决合同履行中有关技术方面的问题4)依法签订、变更、解决技术合同5)本部门合同的登记、统计和归档工作6)配合企业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做好信用(合同)管理工作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篇二」
1、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食品安全状况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作好登记
3、每日组织一次食品安全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每次检查都必须有记录发现问题应有人跟踪改正各类检查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
4、检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储存、销售过程;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
5、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有维修记录,确保正常运转
6、经质量自检不合格的食品,应立即撤柜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不得进入本经营单位销售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篇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转变政府职能,改革企业合同信用评比方式,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合同信用评价机制,促进上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企业合同信用评价”是指,由本市企业自愿申报,经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该企业申报期内的合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由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根据评估报告认定该企业申报期内的合同信用等级的评价活动本办法所称“促进会”是指,由企业自愿组成,以倡导诚信守约、提升企业合同信用水平为宗旨,认定企业合同信用等级的社会团体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具有资信评估资质并采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指定的数学模型和软件,从事企业合同信用综合指数评估的中介组织第三条(认定原则)企业合同信用评价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第四条(职责)本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由市工商局统一规制、指导和监督市工商局负责制定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规则,监督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过程,指导评估机构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综合指数评估和指导促进会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工作,采用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结果市促进会负责年度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工作计划的制定,组织指导区、县促进会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和管理工作区、县促进会负责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管理的培育、辅导,受理企业参加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申报,审核企业申报的资料,根据评估报告认定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评估机构应当采用市工商局指定的统一评价标准(包括数学模型和计算机软件),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评估,并出具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可以应企业的要求,为该企业有偿提供咨询服务评估机构对被评估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申报条件、评价内容和等级第五条(条件)企业合同信用等级申报认定的主体条件为
(一)本市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开业已满两个会计年度;
(三)具有本市促进会会员资格
(四)具有本年度认定资格第六条(认定内容)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内容为
(一)企业合同管理水平,包括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合同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合同管理各级负责人职责落实情况;合同管理人员岗位资质情况;合同管理人员业务考核情况;合同条款的规范和格式合同的应用水平;合同签约率
(二)企业合同履约能力,包括企业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企业现金流动负债比;企业总资产报酬率;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
(三)企业合同履行状况,包括企业合同履约率;企业合同变更率;企业合同履约率变动指数;企业合同履约客户满意度;企业之间逾期账款比率;企业逾期贷款比率
(四)企业社会信誉
(五)认定需要的其他材料第七条(认定等级)企业合同信用等级分为A、B、C三等和AAA、AA、A、BBB、BB、B、CCC、CC、C九级等级含义为AAA,很好;AA,优良;A,较好;BBB,尚可;BB,一般;B,欠佳;CCC,较差;CC,很差;C,极差第三章认定的程序第八条(提交材料)申报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应向企业注册地促进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企业合同信用的证明材料第九条(审核、拟定)促进会依据本办法审核《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报告》,拟定申报企业的合同信用等级第十条(征询意见)促进会将拟定为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名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征询意见,在15日内了解企业在申报期内的经营活动中有无下列情形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促进会应对反馈的意见认真核查,作出是否调整拟定等级的决定第十一条(认定)促进会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认定申报企业的合同信用等级第十二条(等级认定期限)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两年开展一次在不开展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的年度内,如有企业需要对合同信用状况进行等级认定,可由促进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该企业的合同信用状况进行等级认定;如该企业继续参加下年度的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企业合同信用评价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企业分类管理相结合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结果为A级以上(含A级)的,如实行年检申报备案制,该类企业可予以当场备案通过第十四条(档案管理)促进会应对参加合同信用评价的企业建立企业合同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开查阅、查询促进会应对参加合同信用评价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并归入该企业的合同信用档案第十五条(等级管理)如发现企业在申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促进会应认定或重新认定该企业为CC或C级,并在下一个认定年度内不受理该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申报未取得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证明的企业,伪造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证明从事经营活动的,促进会应予以记录、存档,并在下一个认定年度内不受理该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申报已取得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证明的企业,冒用其他等级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促进会应予以记录、存档,并在下一个认定年度内不受理该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申报第十六条(再次认定)企业自取得合同信用等级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促进会应及时对该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进行再次认定
(一)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自身严重过错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严重违法活动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第十七条(公示)促进会可向社会公布合同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的名单;经市工商局认可,促进会也可向社会公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名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类管理中被认定为
三、四类企业的,不得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也不得认定为合同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